【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第8号--关于公布违法犯罪行为并予以重点打击的通告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通告
(第8号)
为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惩治妨害预防、救治、控制疫情,扰乱社会秩序等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全市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将对以下违法犯罪行为予以重点打击。
阻碍医疗救护人员、疫情防疫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疫区等防控措施的; 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人员,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欺骗消费者,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口罩、手套、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的; 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疫情防控任务车辆通行的; 非法捕杀、交易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串联、煽动、组织非法游行、集会、聚集闹事等扰乱疫情防控工作的; 强拿硬要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 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疫情防控工作,影响社会秩序的。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31日
2020年1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