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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草原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已被修改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林业草原行业复工复产工作的通知
(辽林草字[2020]5号)


各市林业和草原主管部门,局机关各处室、局直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全力做好全省林草系统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切实保证森林草原资源安全和林草事业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控工作。目前,全省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总体形势向好,但防控任务依然艰巨繁重,各地要充分认识到疫情防控工作的艰巨性和复杂性,认识到国际国内疫情发展的新形势。全省林草系统广大干部职工要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在疫情防控方面的战略决策部署,认真按照省委、省政府的工作部署,慎终如始,再接再厉,继续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头等大事和最重要的工作,不麻痹、不厌战、不松劲,抓紧抓实抓细各项防控措施,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坚持科学防控疫情。坚持“预防为主、外防输入、内防局部扩散”的原则,优化防控策略,分区、分级、分类精准防控,逐步推动林草行业复工复产。对低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策略,全面恢复正常林业草原生产。严防境外、省外疫情输入,坚决防止疫情“倒灌”。涉外林草企业要积极配合海关和有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对中风险地区,实施“外防输入、内防扩散”策略,在严防境外省外输入的情况下,避免林草系统干部职工及家庭成员、亲属中的偶发聚集性感染,防止局部扩散,有序恢复正常林业草原生产。
  (三)严格规范实施疫情防控。各级林草主管部门及涉林涉草生产单位要严格遵守我省疫情防控措施20条和疫情严查严控30条。认真落实外来人员登记、日常体温检测、登记建档、口罩佩戴、用具杀毒、分散施工、分散用餐等各项规定,紧紧围绕营造林生产、育苗生产、种苗异地采购运输、木材采运及其他林产品运输等林草生产管理环节,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同时要加强对外来务工人员、外来运输车辆的疫情防控,确保所有复工复产人员防疫安全。   二、分类指导,科学有序推动林草行业复工复产
  (一)积极推进营造林及国土绿化。各地要加快落实营造林、草原修复、森林抚育等任务计划,加强指导服务,加快作业设计或实施方案制定并尽快批复实施。做好苗木、种子、机具调配和人力组织,科学指导林草施工企业(单位)复工复产。在施工过程中,作业人员可实行相对分散作业、多地块分头施工,尽量减少人员聚集,确保防疫安全。为降低疫情影响,各地要精心指导,加快复工复产步伐,确保全年生产任务的完成。鼓励通过“互联网+义务植树”方式开展义务植树活动。
  (二)积极促进国有林场、苗圃复工复产。各地区的国有林场、苗圃要主动配合当地政府、村组(社区),做好疫情防控与复工复产的有效衔接,积极推进复工复产,确保各项生产经营活动尽早步入常态化。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指导和帮助国有林场、苗圃解决复工复产防疫物资紧缺等问题。充分利用政府网站、微信群、公众号等多种方式发布造林绿化和种苗供应信息,为供需双方提供有效对接。引导各类造林主体尽量使用乡土树种造林,就近解决苗木供应,避免长途运输。
  (三)稳步推进林草企业和新型经营主体复工复产。指导和督促林草企业,以及林业专业合作社、家庭林场等新型林业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方案,切实做好员工安全防护工作。要加强与交通运输、卫生防疫、市场监管、农业农村、人力资源等部门的沟通协调,争取将原料、产品、苗木、种子、化肥等生产资料纳入绿色物流通道,争取将林果、林菌等可食林产品纳入生活必需品应急运输保障范围。对经济林和林下经济产品,统一纳入阿里巴巴“农产品滞销卖难信息反馈通道”机制,利用“钉钉APP”,添加客服专号“aixinzhunong”,开展网络销售。积极解决生产原料运输不畅、产品滞销、防疫物资紧缺、用工不足等实际困难。
  (四)指导和帮助风景名胜区等景区有序开放。认真按照《辽宁省支持文化和旅游企业共渡难关若干政策措施》要求,积极落实“有序开放宾馆饭店、文化场馆和A级景区等”政策。在确保防疫物资充足,做好防疫工作预案的前提下,有序开放A级风景名胜区等景区。对开放景点、公共设施等区域要定时进行全方位消毒,对景区员工采取专业防护,对游客实行实名制购票、检测体温、登记个人健康信息和联系方式等防疫措施。引导游客分散式游览,对旅游密集度实时调控,确保景区人员安全。   三、强化服务,扎实做好林草行业复工复产保障工作
  (一)继续优化林草行业营商环境。优化审批流程,进一步压缩办事时限,针对重点项目和亟需开工的投资项目,开辟优先审批、限时办理的绿色通道。进一步创新政务服务方式,在疫情防控期间,尽力推行不见面审批,通过“辽宁政务服务网”、邮政快递、电话预约和网上预约等方式办理相关受理、业务咨询,凡是可以通过线上办理的审批、备案等事项,一般不要求申请人到现场办理,对于确需现场办理的事项,要采取一次办、快速办,提高办事效率,提高服务效能。
  (二)认真落实重点项目建设使用林地政策。认真按照《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做好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要求,对疫情防控建设项目、重点建设项目、脱贫攻坚项目,要用好用实优惠政策。疫情防控项目急需使用林地的,可以根据需要先行使用林地,用地单位在疫情结束后6个月内补办使用林地审核手续;属于临时用地的,疫情结束后应当恢复林业生产条件,交还林地使用者,不再办理用地审批手续。既有使用林地审核同意书有效期满的,确需继续使用或需补办延期使用许可的,许可时效自动延长至疫情结束。
  (三)积极做好科技指导服务。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上林业草原科技平台,采取线上咨询、讲座、培训等措施,直接为基层生产单位和各类涉林涉草经营主体提供相关服务。积极推广国家林业和草原局《林业资源培育及高效利用技术创新专项抗击疫情支撑春季生产技术成果汇编》以及省级其他相关林草行业技术成果,促进林草行业科学有序地实现高质量发展。要深入发掘林草行业相关科技成果、实用技术,做好疫情结束后林业草原科技成果入库国家林草局和辽宁省林业草原科技成果库的相关准备工作。
  (四)认真落实林业草原建设项目及扶持政策。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期间林业草原项目及资金争取工作,准确把握国家、省有关疫情防控期间各方面的扶持政策,主动与发改、财政等部门对接,充分发挥国家财政支持政策的效益,为林业草原生产复工复产提供资金保障。对已经下达的2020年中央林业改革发展资金、林业草原生态保护恢复资金和2020年省级林业草原转移支付资金,各地要按程序抓紧拨付到生产单位,保障林业草原生产项目顺利实施。
  (五)积极推进复工复产信贷政策落实及金融服务。各地要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支持促进复工复产相关信贷金融政策,加强与农业信贷担保公司、邮储银行等金融机构合作,做好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及林农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推进工作,做好个人创业担保贷款需求的征集、审核和推荐,配合财政等部门做好涉林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贴息政策的落实。同时要进一步做好林业贷款贴息工作,为林草企业(单位)、新型林业经营主体和林农复工复产提供及时有效的信贷金融支持和服务,确保有关政策落实到位。
辽宁省林业和草原局
  2020年3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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