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补充公告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补充公告
按照《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迟企业复工和学校开学的通知》要求,现就本院于2020年1月29日发布的《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疫情防控期间诉讼服务活动的公告》中的有关诉讼活动事项补充公告如下。
本院原定于1月31日至2月3日的诉讼活动全部再次延迟到2月10日。由此引起的诉讼时效期间计算和审理期限计算等相关法律问题和审限管理问题,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规定精神执行,其他事宜不变。
特此公告。
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2月1日
2020年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