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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支持民办幼儿园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泰政办字〔2020〕2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直属单位,省属以上驻泰有关单位:
  为全面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支持民办幼儿园在疫情防控期间平稳健康发展,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前拨付上半年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各县(市、区)、功能区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于5月31日前,将2020年上半年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公办幼儿园(含村办幼儿园)学前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拨付到位,用于支付疫情期间幼儿园人员工资等支出周转。各县(市、区)、功能区可以从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中统筹安排生均公用经费,保障幼儿园平稳运转。   二、鼓励支持减免房屋租金。 对承租国有企业经营性房产的民办幼儿园,减免或减半收取1-3个月的房租;对存在资金支付困难的可延期收取,具体收取期限由双方协商决定。对承租机关和事业单位公有房产的民办幼儿园,免收2、3月份房租,经营确有困难的可减半收取4至6月份租金。对租用其他经营用房的,鼓励业主(房东)减免租金,具体情形由双方协商解决。各县(市、区)、功能区根据本地实际给予补助,可在下达的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预算额度内,按照一定比例用于实施房租补助。具体房租补助实施办法由各县(市、区)、功能区结合各自实际确定,落实情况报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备案。   三、社会保险减免扶持。 根据国家、省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规定,民办幼儿园属于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可享受2月至4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减半征收政策;属于中小微企业的,可享受2月至6月份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免征政策,对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保企业,返还其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50%,对符合社会保险费缓缴、延缴政策的可按规定办理缓缴、延缴手续。   四、提供贷款贴息及融资担保支持。 对民办幼儿园在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为稳定教师队伍及必要经营支出(包括房租)开展的银行贷款业务,财政给予贷款贴息支持,由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部门按银行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50%给予贴息(最高不超过10万元,市县两级按现行财政体制分担贴息资金)。申请贷款贴息幼儿园报送的证明材料,需经教育部门审核,确保用于上述相关支出项目。
  为上述民办幼儿园贷款担保的市属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产生的担保费,提供减半征收优惠政策。鼓励驻泰银行降低成本费率,减免逾期利息,贷款利率要在原有贷款利率基础上下浮至少10%。   五、提供过桥还款和基金支持。 依托市财政设立总规模1亿元的应急周转资金池,对民办幼儿园2019年以来开展教学业务发生的贷款,2020年还款期内资金周转困难的民办幼儿园还贷、续贷给予应急周转基金支持,享受疫情政策期优惠费率。设立总规模2亿元的民办幼儿园纾困和发展基金,采取市场化运作模式,帮助出现短期流动性困难的民办幼儿园渡过阶段性困难,对疫情期间开展的网络教育、教职员工培训、办园设施设备提升等项目提供融资支持。   六、贷款付息延期安排。 对民办幼儿园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或即将到期的贷款本金及利息,驻泰银行应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双方也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延期安排。   七、统筹做好防疫物资供应工作。 将民办幼儿园纳入中小学疫情防控工作体系,通盘考虑、统筹做好防疫物资的调配、供应工作,尤其要畅通平价防疫物资的采购渠道。各县(市、区)、功能区财政、教育部门使用中央财政支持学前教育发展资金购置疫情防控物资、设施设备时,应适当考虑普惠性民办幼儿园。
  各县(市、区)、功能区要统筹上级支持学前教育发展专项资金,支持疫情防控期内全市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平稳发展。市地方金融监管部门负责协调驻泰银行落实对民办幼儿园金融支持措施。民办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应切实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稳定教职工队伍,获得的各类专项资金不得挪作他用,并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和审计。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之日废止。各县(市、区)、功能区在出台相关纾困政策时要充分考虑民办幼儿园。国家和省出台相关政策后,我市遵照执行。
泰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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