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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控制“非典”疫情消毒有关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吉林省物价局关于控制“非典”疫情消毒有关
收费问题的紧急通知
(吉省价收字[2003]14号 2003年4月27日)


各市、州物价局:
  为了控制我省的“非典”疫情,各地采取了一些切实可行的防治办法,包括对出入本地的交通工具进行强制消毒等,针对消毒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各地纷纷请示如何收费的问题,根据原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卫生监督防疫收费管理办法》([1992]价费字314号)的有关规定,为了更好地控制我省“非典”疫情,经请示省政府同意,现对控制“非典”疫情消毒有关收费问题紧急通知如下:

  一、为控制“非典”疫情所采取的强制消毒,一律不得收费。所发生的费用,由地方政府解决。   二、各有关部门为控制本部门及行业的疫情所进行的消毒,发生的费用由本部门及所属行业承担。   三、属于用户自愿委托性质的消毒,有关消毒单位可本着保本的原则按成本收费,不得借机牟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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