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佳木斯市关于疫情期间医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佳木斯市关于疫情期间医保缴费有关问题的公告


各参保单位、参保个人:
  按照黑龙江省医疗保障局、黑龙江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黑龙江省税务局、黑龙江省卫生和健康委员会下发的《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救治医疗保障有关问题的通知》(黑医保发〔2020〕7号)文件规定,现将疫情期间医保缴费相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各参保单位应通过“佳木斯市医疗保险网上申报平台”办理缴费业务。对受疫情影响的生产经营困难企业未能按时办理医疗保险缴费业务的,可延长至4月30日前完成补办补缴。延期缴纳医疗保险费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待遇享受。   二、灵活就业人员、退休预留人员、城镇老龄居民参保人员应在2020年2、3月份办理续保缴费手续的,可延迟至4月份办理,在2020年4月30日前足额缴费后,视同连续缴费,欠费期间可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三、2020年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期延长至2020年5月31日。
  业务咨询电话:8611218?8839655
佳木斯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