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廊坊仲裁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作指引(第八版)
廊坊仲裁委员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作指引(第八版)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发展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毫不放松抓好常态化疫情防控工作,持续巩固拓展防疫成果,坚决防止疫情反弹回潮,切实发挥仲裁法律服务职能作用,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作出积极贡献,同时保障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和秘书处工作人员等仲裁参与人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结合廊坊仲裁委员会(简称廊仲)工作实际,特制定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工作指引。
总体要求
(一)加强领导
严密组织架构,严格落实各级责任,做好疫情内部防控。加强信息登记、验码测温、入口通道防控、关键区域管控、公共区域及办公区消毒消杀、防控物资保障、工作人员教育宣贯等工作,严格落实四方责任,加强单位管控,坚定信心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工作目标
1、守牢疫情防控底线,确保工作人员无疫情防控管理盲点、无信息遗漏、无措施空白,无不掌握信息。全力以赴确保到岗人员无确诊病例、无疑似病例,坚决守住不发生交叉传染底线。
2、加强培训、宣传疫情防治知识,提高工作人员的自我保护认识,完善工作人员保护措施,加强工作人员疫苗接种及加强针接种,完善和规范疫情的信息报告程序,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治疗、早隔离。
3、建立快速反应和应急处理机制,及时采取措施,把突发疫情造成的危害降到最低。 工作措施
(一)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坚决采取果断措施,坚持工作人员每周进行核酸检测,确保疫情防控期间仲裁工作有效推进。
(二)严格落实入口通道防控、公共区域及办公区消毒消杀、保持办公场所空气流通。通风时优先打开窗户,采用自然通风。防控物资保障、教育宣贯等工作,坚定战胜疫情的决心和信心。
(三)做好每日工作人员信息申报工作。做到一人一档、切实掌握每位工作人员和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健康状况。进出办公区域人员必须佩戴口罩。非工作人员禁止进入办公区。
(四)保持清洁卫生,对接触较多的桌(台)面、电脑、门把手、扶手等公用物品和部位进行预防性消毒,及时清理垃圾。办公区域每日用次氯酸消毒液倒入空气净化器内进行消杀操作;对即将使用听审室开庭的案件,在每次开庭前进行半小时内的消杀工作,每次完成开庭后进行半小时内的消杀工作。
(五)加强防护物资配备,及时为工作人员发放防护物资,做好个人防护;在办公区域备足防护物资,为参加仲裁活动的当事人、仲裁员提供口罩、消毒剂、洗手液、速干手消毒剂等防控物品。
(六)设置快递物品放置点,进行统一消杀之后才能进入办公区域,国际快递设置独立放置点,与国内快递分开处理。
(七)当事人现场咨询、办理仲裁案件的,需经查验防疫行程码(如行程码带*号的,需凭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地区性健康码、
廊坊本地人员需要提供出入证等证件,配合秘书完成后体温测量,进行健康登记后进入接待区域,进入指定接待区域人员控制在3人以内,同时尽量缩短接待时间,与接待人员保持一米距离,接待人员与被接待人员应全程佩戴口罩,接待结束后,非廊仲工作人员不得逗留在廊仲工作区域,并对场所及接触的物品进行消毒工作。
防控期间现场开庭的仲裁案件当事人、代理人、仲裁员以及其他仲裁参与人应当全程佩戴口罩,做好个人防护,各方当事人尽量减少出庭人员;开庭时,保持一个座位的距离;庭审结束后,非廊仲工作人员不得逗留在工作区域,对相关场所进行相应的消毒消杀工作。
(八)仲裁案件办理
1、鼓励进行网上立案
对于立案前咨询:鼓励当事人通过电话(0316-2331901/2336602)或通过发送电子邮件至lfac@lfac.org.cn或在廊仲官网lfac.org.cn进行互动交流。
对于新立案件:鼓励当事人选择网上立案系统(链接地址:http://lian.lfac.org.cn),实现提交材料、缴纳费用等全部立案流程的线上操作;或者通过邮寄方式进行,当事人可以选择快递到付,快递费用由廊仲负担。
2、提倡电子送达方式
在疫情常态化情况下,为减少人员间的面对面接触,便民便企,廊仲提倡按照《廊仲仲裁规则》第78条规定,采取电子送达的方式进行各类文书的送达,同时方便当事人随时随地查看文书内容。
3、提倡网上开庭和书面审理
在疫情期间,仲裁庭可以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审理措施推进仲裁程序。如通过发送仲裁庭通知、问题单等形式,有序推动仲裁程序,具体注意事项可以查看廊仲发布的《当事人办案指引》和《仲裁员办案指引》。鼓励网上开庭,依据《廊仲仲裁规则》第27条规定,仲裁庭有权确定网上开庭方式,满足网上开庭条件的案件,各方仲裁参与者均可以依据《网上开庭指引》进行网上开庭。对于不具备网上开庭条件的案件,仲裁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进行书面审理。
4、促进当事各方和解、调解工作
廊仲积极参与诉源治理工作,具备调解条件的案件,可以进行多种渠道和方式的沟通协调工作,充分协调各方利益,帮助各方达成调解、和解,促进商业合作。
(九)宣传引导
通过网站、微信公众号、微信群等及时性媒体平台,就疫情期间机构办公信息、非接触式工作流程等信息进行推送。加强防疫工作宣传,及时引导当事方关注疫情防治和防控政策、仲裁行业发展等信息,并积极提供有效的线上法律服务宣传。
廊坊仲裁委员会
2022年4月12日
2022年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