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山西省交通运输厅 山西省水利厅
- 发文字号: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 公布日期:2020.04.23
- 施行日期:2020.04.23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农民工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疫情防控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山西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西省交通运输厅、山西省水利厅关于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通知
(晋人社明电﹝2020﹞26号)
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利局:
为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强化稳就业举措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6号)和《山西省人民政府关于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稳就业工作的通知》(晋政发电〔2020〕5号)精神,有效减轻企业资金负担,推动和支持工程项目复产复工。根据国家人社部、住建部《关于落实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40号)要求,现就我省实施建设工程项目暂缓缴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政策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实施范围
我省行政区域内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运输、水利等领域建设工程项目。 具体措施
(一)2020年3月20日至2020年6月30日期间新开工建设的工程项目,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先对工资保证金应缴金额进行核定,缴存企业在2020年7月1日后再以现金或银行保函形式进行缴存。
(二)对于2020年3月20日至本通知印发之日内新缴存的工资保证金,工资保证金管理部门要在10个工作日内向缴存企业进行返还。
(三)对于已严格落实农民工实名制管理制度并录入我省建筑工人实名制信息系统平台运行,能够规范管理农民工工资专户,工资支付记录良好的建筑企业和工程项目,可按照我省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管理措施依法依规对工资保证金实行减免。
(四)对于已竣工或完成的工程项目,缴存企业提出返还申请后,要尽快按规定办理返还手续,将工资保证金和利息及时返还缴存企业。 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各地要强化部门协同配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不折不扣落实落地,有效减少企业资金占用,减轻项目资金负担,推动项目尽快复工复产,更好地带动农民工就业。
(二)收集成效、及时报送。各地在工作中要加大宣传力度,同时注意收集工作成效。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请分别于2020年6月1日前和7月28日前汇总本地区暂缓缴存工资保证金政策实施情况并报省人社厅劳动监察局(总队)。
联 系 人:程晓田
联系电话:0351-3181318 13935189626
电子邮箱:sx3181318@163.com
2020年4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