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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
(沈新疫防指发〔2020〕32号)


各区、县(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市指挥部成员单位、有关直属单位:
  为切实解决疫情防控期间部分群众面临的突发性、紧迫性、临时性生活困难,织密织牢社会安全保障网络,根据《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兜底保障工作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事宜通知如下:

  一、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一)按时足额发放社会救助保障金。各地区要按时发放低保金、特困供养金、孤儿基本生活费,以及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等。严格按照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民政局《关于进一步完善沈阳市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联动机制的通知》(沈发改发〔2017〕5号)要求,及时向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困难群众发放价格临时补贴,有条件的地区可为困难群众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保障好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优化简化社会救助审批程序。疫情防控期间,对申请城乡低保等社会救助事项的,各地区要简化入户调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程序,可采取电话询问、大数据查询等远距离、非接触方式完成审批;对有劳动能力但受疫情影响无法外出务工、经营、就业的家庭成员,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不计算其疫情防控期间的灵活就业收入和务工收入;对城乡低保申请人的劳动能力鉴定等程序无法按时进行的,可根据实际先纳入保障范围再完善相关手续;对已纳入城乡低保、分散特困供养以及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的,除保障对象死亡外,暂停保障对象退出工作。
  (三)逐人核查做好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兜底保障。各地区要将家庭人均纯收入低于农村低保年标准的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列为重点保障对象,在逐人逐户核查的基础上,坚持“保人”与“保户”相结合,将符合农村低保、特困供养、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和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临时救助条件及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人员全部纳入兜底保障范围,确保不漏一户、不落一人。
  (四)结合实际加大临时救助力度。各地区要对新冠肺炎确诊病例中的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难家庭成员以及建档立卡贫困人口,按规定及时给予临时救助,可“一事一议”加大救助力度。对因家庭成员被隔离收治导致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由当地街道(乡镇)或民政部门及时实施临时救助,做到凡困必帮、有难必救。
  (五)按需适量发放疫情防护用品。根据疫情防控工作需要,为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困境儿童和农村建档立卡贫困人口等困难群众免费提供口罩、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帮助困难群众做好自身防护工作。所需防护用品由各地区统筹安排。   二、切实做好外来临时滞留人员安置保障工作
  (六)妥善安排临时遇困人员基本生活。疫情防控期间,各地区要按照“应救尽救”的原则,对因交通管控、未找到务工岗位等原因暂时滞留本市遇到临时困难的人员,按规定给予临时救助,及时提供临时住宿、饮食、御寒衣物,满足其基本生活需要。
  (七)协调配合做好巡查排查和应急处置。公安、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和城乡社区工作人员巡查、排查时,发现来自湖北省人员的,要立即安排其到定点宾馆集中安置并进行医学观察。发现来自高风险地区人员有发热、干咳等症状的,要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疾控机构,并按规定措施处置。对其他外来人员要引导或协助其向救助管理机构求助。
  (八)加强防控,确保救助管理机构规范施救。各地区要按照民政部《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南》要求,规范开展救助管理工作,切实加强防控措施和内部管理,防止出现聚集性感染事件。实行分区管理,入站前在应急处置区对求助人员进行身体检视、询问交流和身份甄别;入站后在隔离观察区进行隔离观察,对观察期满14天无异常情况的,转入生活照料区进行生活照料。站内照料期间,受助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的,要立即上报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和疾控机构进行相关处置。对观察期未满14天要求离站的受助人员,要及时安排核酸检测,确定其未感染后按规定办理离站手续。
  (九)统筹使用市、区县(市)两级救助场所。指定于洪区、苏家屯区救助管理站为市救助管理站备用场所,当市救助管理站收住能力饱和、不能满足求助人员安置需求时,将观察期满14天的受助人员分散安置到备用救助场所。于洪区、苏家屯区救助管理站要立即做好接收临时遇困外来人员准备工作,增强收住能力。   三、切实做好受疫情防控影响的特殊群体基本生活照料服务工作
  (十)关心关爱参与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家属。对支援湖北、武汉等疫情严重地区的医务工作者和在本地担负疫情防控任务的工作人员家属,各地区要组织社会工作者、志愿者与社区工作者深入社区、家庭,根据实际需求,提供防控知识、清洁消毒、老人照料、子女教育、物资采购、心理疏导、社工支持等关爱保障服务。
  (十一)妥善照护无人照料的特殊困难群体。对监护人或照料人被隔离收治家庭中的生活不能自理老年人、残疾人和未成年人,所在社区(村)要报请相关部门联系安排专业人员或机构提供监护或照料服务,并通过上门、电话或微信视频等方式,对其生活状况实施每日监测,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十二)及时帮助居家隔离的特殊困难人员。各区、县(市)对居家隔离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孤寡老人、社会散居孤儿、留守儿童、留守老年人以及重病重残等特殊困难人员,所在社区(村)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时组织专业社工和志愿者提供健康咨询、情绪疏导等方面的专业服务和物资采购等其他生活帮助。   四、切实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各项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落实
  (十三)加强领导,确保各项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加强领导、敢于担当、履职尽责、精心部署,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做好民生兜底保障工作。要及时排查城乡低保对象、特困人员等救助对象以及受疫情影响的家庭及人员的基本生活状况,对基本生活存在困难的,要迅速采取必要的救助措施,坚决避免冲击社会道德底线的事件发生。
  (十四)采取措施,强化资金保障和监管责任。各地区要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投入,对特殊困难群众施救过程中遇到的难点问题,要集体研究解决。坚决克服和查处工作落实中作风漂浮、敷衍塞责、推诿刁难、弄虚作假等问题。激励党员干部、一线工作人员担当作为,对非主观故意将不符合条件人员纳入兜底救助范围的,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
沈阳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
2020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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