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部分失效
吉林省财政厅、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吉财税〔2021〕45号)
省卫生健康委,各市(州)、县(市)财政局、发展改革委(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经济发展局:
《关于设立疾控机构开展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检测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函》(吉卫函〔2020〕16号)收悉。经认真研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有关规定,根据《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能力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明电〔2020〕22号)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印发《关于鼓励疾控机构开展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服务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30号)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省内疾控机构向自愿申请核酸检测人员收取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作为行政事业性收费,使用财政票据,纳入一般公共预算管理,收入全额缴入同级国库,填列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03044750“其他缴入国库的卫生健康行政事业性收费”。收费单位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疾控机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参照我省现行医疗服务价格每人次50元标准执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不含检测试剂费用。 疾控机构应当在检测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新冠病毒核酸检测收费标准、收费文件依据、收费范围、收费对象。 疾控机构需严格按照本通知规定执行,不得自行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并自觉接受财政、发展改革等部门的监管。 本文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吉林省财政厅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
吉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