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的通知
(辽财绩函〔2020〕269号)


省直有关单位,各市、沈抚新区财政局:
  在疫情防控常态化的新形势下,为进一步做好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全过程绩效管理,在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的同时,按照《财政部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税政策落实和财政资金监管工作的通知》(财办〔2020〕11号)要求,落实财政部相关工作推进会议精神,现就做好疫情防控财政资金绩效管理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范围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财政资金是指省级财政安排的用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患者救治、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临时性工作补助,以及推进复工复产、强化金融支持、科研创新攻关、保障群众基本生活等方面的财政资金。   二、简化事前绩效评估和绩效目标管理
  一是疫情防控期间,与疫情防控相关的新增支出政策或项目,暂不纳入事前绩效评估范围。二是对已下达的疫情防控资金,可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在“辽宁财政预算绩效管理系统”中补充填报绩效目标,报送时间一般不得晚于6月底。三是对新增疫情防控资金,暂时难以设定绩效目标的,可先行下达资金,并根据资金支出情况及时补充填报绩效目标,报送时间一般不得晚于指标下达后30日。对确不能同步下达绩效目标的转移支付,应于资金下达30日内,由市级主管部门按程序将区域绩效目标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应于30日内将审核后的区域绩效目标汇总后报省财政厅。   三、强化事中绩效监控
  疫情防控资金执行过程中,各地区、各部门应依照职责,灵活采用线上报送、线上跟踪等“非现场、不见面”形式,对预算执行情况和绩效目标实现程度实行“双监控”,确保疫情防控重大战略部署和绩效目标如期实现。一是重点关注患者救治费用补助、临时性工作补助、医疗物资采购支出时效性,资金分配的公平性、合理性。二是重点关注纾困惠企财政补助和贴息资金使用的准确性、有效性,确保精准投放、达到预期效果,有力有序推进企业复工复产、保证供给、提升产能。三是重点关注有关部门疫情防控资金使用合规性,严禁使用疫情防控资金超标准装修改造或购置与疫情无关的设备、器材、交通工具等。
  对于支出进度缓慢,偏离疫情防控目标的项目,应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调整或整改。对擅自截留、挤占、挪用防控资金,购置与疫情防控无关物资等违法违规行为,要严肃查处。   四、开展事后绩效评价
  各地区、各部门结合年度绩效自评工作要求,对各项防控政策和资金确定的工作绩效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梳理总结、开展绩效自评,并根据工作实际情况需要,自行组织开展重点评价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重点绩效评价工作。重点围绕政策和资金的时效性、公平性、有效性开展评价,关注政策和资金是否及时、精准到位,资金补助标准是否科学合理,资金分配是否公开透明、公平公正,防控政策和资金是否达到预期效果。省财政厅将会同相关单位对自评结果进行抽审。   五、加强结果应用
  根据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结果,重点从优化预算安排、完善政策设计、修订公共服务标准、改进项目管理四个方面加强预算绩效管理,压低效补高效,从源头拧紧预算“水龙头”,切实提高疫情防控资金使用效益。并积极总结疫情防控资金绩效管理经验,逐步推动建立健全应急管理类财政资金绩效管理机制。
辽宁省财政厅
2020年6月12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