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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提示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事项提示


  为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更好地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及江苏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的相关要求,现就有关事项提示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因受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影响无法按期参加庭审的,可向我院申请延期开庭审理。案件承办人的具体联系方式可以通过案件受理通知书、应诉通知书查询,或自1月31日起拨打0514-12368诉讼服务热线查询。   二、向法院申请立案或提交证据材料的,建议优先选择“江苏法院诉讼服务网”“江苏移动微法院”等网上立案渠道,尽量减少出行。   三、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如需查询案件、联系法官,建议在工作时间通过12368诉讼服务热线咨询。   四、对于确需来法院窗口办理起诉、缴费、提交相关材料的,一定要做好自身的防护安全,并自觉接受法院安保人员的严格检测。   五、对于已经做了开庭安排的,法官会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推迟,具体情况请等待办案法官的通知。   六、对于来院办理申请再审、查阅档案等事宜的,在不超期限的前提下,建议延后办理。   七、疫情防控期间,部分案件因采取相关措施可能会受到影响,我院将继续全力以赴,依法推进案件审理、执行工作。   八、0514-12368诉讼服务热线自1月31日至2月2日接听时间为:上午9:00-11:00,下午2:00-5:00。2月3日起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接听。
  特此提示,请予理解和配合。
  谢谢大家。
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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