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百色市2020年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色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百色市2020年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百市监发〔2020〕48号)
各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市局机关各相关科室(单位):
现将《百色市2020年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20年5月26日
为贯彻落实《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办发〔2020〕43号)及《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贯彻落实全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桂市监发〔2020〕24号)精神,切实维护好全市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结合我市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和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重要决策部署,通过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切实维护好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严厉打击和清除防疫物资市场乱象,保障抗疫取得的成效,保护人民群众和医护人员健康安全,促进防疫物资产业高质量发展,维护国家形象和中国制造声誉。 总体要求
一是要突出全种类整治。着重对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防疫物资及重要原辅材料监管,保障防疫物资全产业链平稳运行。
二是要突出全过程整治。贯穿防疫物资生产、流通、消费全链条监管。强化生产源头控制,严格企业资质,明确产品标准,提升产品质量;强化流通环节监管,对不合格产品开展全流程追溯,依法追究生产经营者责任;强化消费市场监管,维护消费者利益。
三是要突出全方位整治。统筹国内国际市场,既要全力保障国内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供应,规范市场秩序;也要全力保障出口产品质量,规范出口秩序。
四是要突出综合整治。针对防疫物资企业生产、产品质量、标准认证、检验检测以及市场秩序等方面突出问题,综合运用行政执法、信用惩戒等多种手段,提升整治效能。 时间安排
2020年5月12日至2020年6月24日。 工作任务及责任单位
(一)建立防疫物资经营企业清单。全面梳理本区域口罩、防护服、呼吸机、红外体温计(额温枪)、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等五类物资经营企业清单,确定监管责任人,通过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督促企业全面落实主体责任,确保疫情防控医疗器械质量安全。[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二)建立和完善出口医疗器械企业档案。强化对出口医疗器械经营企业的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出口医疗器械企业监管档案,对经营出口医疗器械产品的企业,造表登记在册,做到“一企一档”。监督指导出口医疗器械企业完善出口产品档案,切实保证产品出口过程的可追溯。[责任单位: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三)全面摸排相关生产企业底数的情况。要梳理辖区内非医用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物资及熔喷布、无纺布、红外传感器等重要原辅材料生产企业清单,督促企业落实产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加强自身原材料进货质量控制和生产工艺过程控制,规范产品标识标签和说明书。[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四)加强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的质量监管。以问题为导向,突出抽检工作的针对性和靶向性,加大对疫情发生以来新注册产品、新批准企业以及信息提示风险较高产品的抽检力度,对生产销售的非医用口罩、防护服及其重要原辅材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企业产品没有检验报告的一律抽样检验。[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五)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要严格产品质量抽查结果后处理工作,依法监督生产经营者采取下架、整改销毁等措施管控质量,防止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六)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对于抽查发现的不合格产品,要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追回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七)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违法违规行为。凡是有证据表明产品质量存在问题的,要立即停产、整顿,并查清问题。问题未查实,责任未分清,不得恢复生产、经营;对不符合条件和要求、违规出具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等情形,坚决依法收回或撤销企业出口销售证明,严格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立案调查,依法依规严厉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行政许可和登记注册科、企业登记注册分局、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八)全面检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执行标准。对辖区内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执行标准进行全面检查:一是查企业产品是否有执行标准(其中出口产品的企业是否执行了相关的国际标准);二是查产品包装上的标准是否与检验报告的检验依据一致;三是查企业标准是否进行网上备案,标准中是否有过滤效率等相关指标。[责任单位:标准化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九)加大对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获得国外认证证书的排查。对辖区内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产品生产企业获得的国外认证证书进行摸底排查和真伪鉴别。并将初步鉴别真伪的国外认证证书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待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由相关认证机构进一步确认。[责任单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十)加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追溯力度。在排查中发现的不符合相关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要追溯经销商、生产企业、认证检验检测、价格收费各个环节。对追溯核查发现的认证和检验检测违法违规行为,要进行立案查处,相关查处情况及时报送市药品监督管理局汇总后上报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责任单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十一)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开展口罩、防护服等防疫用品领域认证活动专项整治行动,针对口罩、防护服、额温枪等防疫物资产品虚假认证、买证卖证等问题组织开展专项整治,加大认证监管力度,严厉打击涉及防疫物资产品的认证违法行为,规范认证市场秩序,对企业的认证信息、行政处罚案件信息和宣传工作情况实行日报制度。[责任单位: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十二)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按照《市场监管总局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查处哄抬价格违法行为的指导意见》(国市监竞争〔2020〕21号)及《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领域价格违法行为的紧急通知》(桂市监新冠防〔2020〕7号)要求,加强口罩等防控物资生产、销售全链条价格行为监管,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价格、违规收费等价格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十三)加大执法监督力度。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严肃查处生产销售和出口不符合相关标准的产品,以及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生产销售过期失效产品和“三无”产品等质量违法行为。从快从严处理相关的违法案件,加强行刑衔接,建立线索通报、信息共享,及时将相关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企业信用记录,实施联合惩戒。[责任单位: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十四)防范和制止借防疫物资搞不当营商活动。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依法从重从快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期间违法行为的意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查处借防疫物资搞不当营商活动,仿冒混淆、商业贿赂、虚假宣传、商业诋毁等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市场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责任单位:反不正当竞争科、执法和反垄断科、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 工作要求
(一)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要强化政治意识,树立全局观念,把开展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作为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加强统筹协调,会同发改、工信、公安、商务及海关等有关部门迅速建立联合工作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建立全链条查处机制,在整治过程中,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线索要及时移交相关部门,实行全流程追溯。
(二)狠抓工作落实,建立清单制度。要严格按照本工作方案要求推进各项工作,压实责任,把工作抓实抓细抓出成效。对重大问题、重大案件,要及时上报,并建立问题清单台账制度。
(三)主动争取指导,力求取得成效。各责任单位要积极主动与对应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和自治区药品监管局相关业务指导处室对接(详见附件1),争取业务处室的指导,扎实有效推进各项整治工作取得实效。
(四)加强舆论引导,营造良好氛围。要坚持正面宣传引导,加强与宣传部门、新闻媒体的沟通协调,深入宣传解读政策措施,及时发布整治成果。对重大案件、典型案例加大曝光力度,形成有力震慑。
(五)做好工作总结,及时报送信息。一是工作进展情况实行周报制度。各责任单位自5月26日起,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向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别报送本单位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进展情况和统计表(附件2和附件3)。其中,附件2市本级情况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填报;附件3中市本级“质量违法类”项目内容由产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负责,“认证检验检测类”项目内容由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监督管理科负责,“药械资质类”项目内容由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价格违法类”项目内容由市价格监督检查分局负责。此外,上述责任单位还须填报“合计”项中的“移送公安案件、被查单位、出动执法人员”等项目内容。二是专项整治工作总结的报送。6月22日前,各责任单位须将此次开展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总结书面报送市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人:罗美钰,联系方式:0776-2960766,电子邮箱:1443190668@qq.com。
附件:1.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业务指导分工表
2.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3.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附件1
防疫物资产品质量和市场秩序专项整治行动业务指导分工表
序号 | 主要工作任务 | 工作措施 | 业务指导单位 (排第一的为牵头单位) | 联系人 | 联系方式 |
1 | (一)全面排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 | 建立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清单。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 | 蒋雁斌 | 13978863926 |
2 | 建立和完善出口医疗器械企业档案。 |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 | 曾华林 | 18978891909 | |
3 | 严格规范审评审批,确保产品源头安全。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蒋雁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 13978863926
15678888008 | |
4 | 严格规范审评审批,确保产品源头安全。 |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 | 曾华林 | 18978891909 | |
5 | (二)全面加强防疫物资产品质量抽检 | 对生产销售的防疫物资和重要原辅材料“应抽尽抽”,加大产品质量监管力度。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蒋雁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 13978863926
15678888008 |
6 | 严禁不符合质量标准的产品流入市场,从源头把好质量关。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蒋雁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 13978863926
15678888008 | |
7 | 全面排查已流入市场的不合格产品流向,对不合格产品依法追回处置,对违法生产经营主体依法查处并曝光。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 | 蒋雁斌 | 13978863926 | |
8 | 全面加强出口产品质量安全监管。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蒋雁斌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 13978863926
15678888008 | |
9 | (三)全面查验出口防疫物资 | 加大出口产品抽检力度。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 | 蒋雁斌 | 13978863926 |
10 | 落实“四个最严”要求,严惩违法违规行为。 | 自治区药监局器械监管处 | 蒋雁斌 | 13978863926 | |
11 | 全面检查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执行标准。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标准化处 | 黄 浪 | 13507713965 | |
12 | 加大防疫物资出口查验力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 农贵林 | 13397718567 | |
13 | 加大不符合质量标准的出口产品追溯力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质量监管处、标准化处、价检分局 | 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标准化处:黄 浪 价检分局:雷振威 | 15678888008 13507713965 18977197598 | |
14 | 进一步规范出口销售证明,严格证明出具的条件。 |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 | 曾华林 | 18978891909 | |
15 | 优化医疗器械出口销售证明审批。 | 自治区药监局审批注册处 | 曾华林 | 18978891909 | |
16 | (四)全面规范认证检验检测行为 | 充分发挥认证检验检测机构重要作用。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 农贵林 | 13397718567 |
17 | 严厉打击伪造、冒用、非法买卖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等违法行为。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认证检测处 | 农贵林 | 13397718567 | |
18 | (五)全面查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 | 加大价格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价检分局 | 雷振威 | 18977197598 |
19 | 加大质量违法行为查处力度。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执法反垄断处、质量监管处、价监竞争处 | 执法反垄断处:张皓荃 质量监管处:黄飞雪 价监竞争处:陈孝平 | 13317712887 15678888008 13807715599 | |
20 | 防范和制止借防疫物资搞不当营商活动 | 自治区市场监管局价监竞争处 | 陈孝平 | 13807715599 |
附件2
防疫物资生产企业排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表
填报单位: 填报人: 联系方式:
| 生产企业排查情况 | 产品质量监督抽查情况 | |||||
| 排查企业 数量 | 不合格企业数量 | 整改企业 数量 | 开展质量抽查 企业数量 | 抽查产品 批次 | 不合格产品批次 | 监督抽查批次 不合格发现率 |
口罩 |
|
|
|
|
|
|
|
呼吸机 |
|
|
|
|
|
|
|
防护服 |
|
|
|
|
|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
|
|
|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
|
|
|
|
|
熔喷布 |
|
|
|
|
|
|
|
无纺布 |
|
|
|
|
|
|
|
红外传感器 |
|
|
|
|
|
|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1.本表所称“企业”包含个体工商户等各类防疫物资生产者。2.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累计数。3.同一企业生产多类产品时,按照所生产产品种类分别统计企业数量。 报送说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此表与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一起发送至邮箱1443190668@qq.com。 |
附件3
防疫物资违法案件查处情况表
填报单位: | 填报人: | 联系方式: | |||||||||||||||||||
| 质量违法类 | 认证检验检测类 | 药械资质类 | 价格违法类 | 其他 | 合计 | |||||||||||||||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万元) | 立案(件) | 处罚案件(件) | 罚没退 (万元) | 移送公安案件(件) | 被查单位(家) | 出动执法人员(人次) |
口罩 |
|
|
|
|
|
|
|
|
|
|
|
|
|
|
|
|
|
|
|
|
|
呼吸机 |
|
|
|
|
|
|
|
|
|
|
|
|
|
|
|
|
|
|
|
|
|
防护服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红外体温计(额温枪)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新型冠状病毒检测试剂 |
|
|
|
|
|
|
|
|
|
|
|
|
|
|
|
|
|
|
|
|
|
熔喷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无纺布 |
|
|
|
|
|
|
|
|
|
|
|
|
|
|
|
|
|
|
|
|
|
红外传感器 |
|
|
|
|
|
|
|
|
|
|
|
|
|
|
|
|
|
|
|
|
|
数据截至时间:2020年 月 日 | |||||||||||||||||||||
填表说明:本表填报的数据均为累计数。 报送说明:每周二下午下班前,此表与专项工作开展情况一起发送至邮箱1443190668@qq.com。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