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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的通知
(金府办发〔2012〕27号)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金山工业区管委会,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单位:
  区农委制订的《上海市金山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已经区人民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七月三日

  上海市金山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


  重大动物疫情是指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发病率或者死亡率高的动物疫病以及其他一、二、三类动物疫病突然发生,迅速传播,给养殖业生产安全造成严重威胁、危害,以及可能对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危害的情形,包括特别重大动物疫情。
  一、目的任务
  为了有效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建立重大动物疫情防治快速反应机制,并迅速、高效、有序地应急处理,最大限度地减轻疫情造成的危害,保障我区养殖业的健康科学发展,促进社会经济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社会安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上海市动物防疫条例》、《金山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总体预案》和国家有关重大动物疫病防治的规定,制定本预案。   二、基本方略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应当坚持“加强领导、密切配合,依靠科学、依法防治,群防群控、果断处置”的方针,及时发现,快速反应,严格处理,减少损失。   三、工作原则
  (一)实行属地管理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在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有关部门分工负责,逐级建立责任制,确保重大动物疫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
  (二)坚持“早、快、严”原则
  重大动物疫情发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本预案规定,按照发现疫情要早、采取措施要快、处理疫情要严的要求,迅速控制和扑杀疫情。
  (三)实行分级控制、分级管理原则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发生的类型、发病动物数量、传播速度、流行范围和趋势,将重大动物疫情划分为四级,根据疫情等级,实行分级管理,分别启动镇、区应急预案。
  (四)实行分区警戒原则
  根据重大动物疫情类型、流行特点、发生发展规律,及时划定疫区、受威胁区、安全区,分区实行警戒,采取紧急控制措施,以迅速控制疫情的扩散和蔓延。
  (五)实行行政强制原则
  在村镇疫点、疫区,依法采取防疫、扑疫措施,限制畜禽及其产品、污染物转移,在扑杀病畜禽、无害化处理等扑疫过程中,对拒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必要时强制执行。


  重大动物疫情主要包括:一类动物疫病;我国尚未发现或不明病原的动物疫病;已消灭但又发生的动物疫病;二、三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根据需要,划为重大疫情的。
  一、重大动物疫情的认定
  (一)临床诊断:依据下列内容综合判定
  1.典型的临床症状;
  2.典型的病理变化;
  3.发病急、死亡率高等流行病学典型特征;
  4.血清学试验证实有病原感染。
  (二)动物疫情由区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组织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初步认定;其中重大动物疫情由市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认定,必要时报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认定。   二、疫情分级
  (一)Ⅰ级疫情(红色预警):特别严重,在本区行政区域内有2个(含2个)以上镇发生疫情;或在本区1个镇内有3个(含3个)以上点同时发生疫情。
  (二)Ⅱ级疫情(橙色预警):严重,在本区内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与我区接壤的邻近区、县、市发生重大动物疫情。
  (三)Ⅲ级疫情(黄色预警):较重,我市其他区县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华东地区省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四)Ⅳ级疫情(蓝色预警):一般,指国内其他省份发生重大动物疫情的。


  一、指挥系统
  设立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简称指挥部)。指挥部由区人民政府区长任指挥长,分管和相关副区长任副指挥长,区委宣传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机管局、区应急办、区发展改革委、区经委、区科委、公安金山分局、区财政局、区建设交通委、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卫生局、区绿化市容局、区农委、区水务局、区监察局、工商金山分局、区质量技监局、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区气象局、供销社、保险公司等单位和部门为指挥部成员。指挥部负责领导、决策、协调、指挥本区重大动物疫病预防和疫情控制、扑灭等重大事项。
  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农委。区有关部门派联络员参加。办公室按照指挥部决策,负责统一指挥紧急疫情的控制工作;收集、分析疫情及发展态势,及时提出启动、停止本预案的建议;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地区落实本预案并监督实施。
  各镇人民政府(金山工业区)、街道办事处同时建立相应的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   二、部门职责
  实施本预案,贯彻责任追究原则,行政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负主责,工作人员人人有责,确保各项措施的落实。
  (一)区农委
  1.召集动物防疫和动物检疫监督有关人员开展疫情控制工作。
  2.做好疫情的监测、预报、流行病学调查,迅速对疫情作出全面评估。
  3.诊断疫病,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提出封锁及启动或停止本预案的建议,并参与组织实施。
  4.监督、指导对疫点内动物的扑杀、动物和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工作;监督、指导对疫点、疫区内污染物和场所等实施消毒和无害化处理。
  5.组织对疫区、受威胁区易感动物实施紧急免疫接种。
  6.会同有关部门对疫区、受威胁区内的易感动物及其产品生产、贮藏、运输、销售等活动进行检疫和监督管理。
  7.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疫苗、药品、诊断试剂、器械、防护用品、交通及通讯工具等。
  8.评估疫情处理时用于封锁、扑杀发病动物和同群动物、无害化处理病(死)动物和同群动物(包括污染物)、消毒、紧急免疫接种等所需费用及补贴所需资金,拟订资金使用计划。
  9.培训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人员。
  10.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对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的宣传工作。
  11.加强与周边省市地区的信息沟通、情况交流,必要时,建立联防联控机制,协调行动,扑灭疫情。
  12.做好野生动物发病情况的监测。
  (二)区经委
  1.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流通领域和屠宰加工的监督管理;
  2.加强对市场准入的监督管理;
  3.做好对相关人员的宣传、教育工作;
  4.保障市场供应。
  (三)区卫生局
  1.负责做好对高危人群的健康监测;
  2.做好区域内人的流行病学的调查、监测及防治工作;
  3.健康知识的宣传、教育等普及工作。
  4.建立应急快速反应机制,根据需要启动专业预案。
  (四)公安金山分局
  1.加强社会治安管理,确保紧急状态下扑杀、免疫、检疫和消毒等工作的顺利开展;
  2.组织力量实施对疫点、疫区的封锁;
  3.协助做好疫情调查与疫源追溯;
  4.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的监督检查工作;
  5.做好由公安管理的非指定市境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的劝退工作;
  6.指导相关镇(街道)做好由联防队员及协管员把守的入境道口的拦截、追缴工作。
  (五)区建设交通委
  1.负责运送控制、扑灭疫情所需人员、物资;
  2.配合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指定道口监督检查工作;
  3.做好由海事部门管理的海上航运、港监管理的河道和由公路部门管理的非指定道口动物及动物产品入沪的劝退工作。
  (六)区水务局
  负责经河闸入沪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劝退工作。
  (七)区绿化市容局
  1.负责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流动设摊的无证经营的取缔和监督管理工作;
  2.安排扑杀动物及废弃物运送所需车辆。
  (八)工商金山分局
  1.规范定点活畜禽交易场所的经营行为,取缔有经营主体的集贸市场内非定点活畜禽交易;
  2.会同区经委等部门协助所在镇、街道取缔无经营主体的集贸市场;
  3.协助有关部门关闭疫区内的动物及其产品交易市场、屠宰场所;
  4.追查已经从疫区销售或上市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的去向。
  (九)区供销社
  负责供应控制、扑灭疫情所需的物资。
  (十)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
  1.负责用于人员预防及治疗疫病药品的监督管理;
  2.负责对食用动物产品经营、流通和食用等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一)区质量技监局
  负责对食用动物产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
  (十二)区发展改革委
  负责紧急防疫物资储备、调运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的计划安排。
  (十三)区财政局
  安排紧急防疫物资储备所需资金和疫情处置所需经费。
  (十四)区科委
  责成相关电信运营企业予以配合,及时传递疫情报告,保证通信畅通。
  (十五)区委宣传部、区应急办、区政府机管局、区环保局、区规划土地局、区监察局、区气象局、保险公司等部门按照职能和有关规定做好应急工作。
  (十六)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疫点、疫区及周围群众宣传协调工作,配合区农委、区卫生局、公安金山分局等部门开展对疫情控制、扑灭、紧急免疫接种等工作;加大对辖区内非指定道口的巡查力度,坚决杜绝动物及动物产品从非指定道口入沪。
  (十七)其他民政、武装(民兵)等部门,指挥部根据疫情控制、预防实际需要,及时组织协调,投入行动。


  一、物资保障。区农委建立紧急防疫物资储备库,储备应急疫苗、消毒药品、器械、试剂等。   二、资金保障。区财政储备应急防疫物资、扑杀病畜禽补贴、疫情处理、疫情监控、应急培训演练等资金每年100万元,列入财政预算。   三、技术保障
  (一)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全区重大动物疫病监测管理、疫病初步诊断,并开展重大动物疫病流行病学调查。遇重大、复杂疫情监测、疫病病原学诊断,依托市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技术保障。
  (二)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建立动物疫病监测诊断实验室,负责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采样、监测及初步诊断工作。
  (三)各镇畜牧兽医部门负责镇区域内重大动物疫病的防疫及疫病临床初步诊断工作。
  (四)加强镇、村(居)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完善重大动物疫病防疫体系。   四、人员保障
  (一)设立重大动物疫病专家组,负责提供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病的技术决策建议和诊断,其诊断结果作为现场处理的依据。
  (二)组建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具体负责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的控制、扑杀、消毒、无害化处理以及紧急免疫接种等其他应急措施的指导、监督和实施工作。   五、交通、车辆保障
  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应配备相应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时应急所需的交通工具,用于病料运输、样品采集、人员紧急出动等专用车辆2-3辆,区财政局和区政府机管局应当给予财政支持和政策许可。   六、保险保障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养殖户,要参加法定保险。一旦发生疫情,对病畜禽进行扑杀处置,保险公司应按有关规定予以保险理赔。   七、设立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应急预案启动的同时,指挥部同时成立。   八、其它事项
  (一)从事动物饲养、经营和动物产品生产、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本预案的规定,并执行有关部门为落实本预案所做出的相关要求等。
  (二)区有关部门和各镇(街道)参照本方案,结合实际制订、完善本部门或本镇(街道)重大动物疫情控制应急预案实施方案。
  (三)对违反本预案规定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四)本预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上海市金山区农业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三日

  附件1
  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名单

  指 挥 长:许复新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副指挥长:张亚军  区农委主任
  罗华品  区政府办公室副主任
  成   员:(按姓氏笔画为序)
  马志明  区监察局副局长
  王宝明  区环保局副局长
  王颖明  区供销社副主任
  车培军  区质量技监局副局长
  叶广贤  区发展改革委副主任
  叶文娣  吕巷镇副镇长
  卢  坚  金山工业区社区管理中心副主任
  刘新宇  区水务局副局长
  江菊旺  山阳镇副镇长
  孙群荣  区应急办主任
  阮冬弟  公安金山分局副局长
  杨  健  区卫生局副局长
  杨国贤  区规划土地局副局长
  何忠辉  区市场公司副总经理
  张  兴  区建设交通委副主任
  张日新  朱泾镇副镇长
  张爱根  漕泾镇副镇长
  张朝斌  区武装部党委委员
  陆富官  金山卫镇副镇长
  陈正旺  区农委副主任
  陈海峰  金山检验检疫局副局长
  罗美华  区政府机管局副局长
  金新弟  亭林镇副镇长
  周列群  区科委副主任
  胡  伟  枫泾镇副镇长
  胡振勤  区气象局局长
  夏文军  区财政局副局长
  顾志雄  区经委副主任
  浦兴国  安信农业保险公司金山支公司副总经理
  唐  晨  食品药品监管金山分局副局长
  曹士章  区民政局副局长
  盛  东  张堰镇副镇长
  盛邱根  廊下镇副镇长
  盛建中  石化街道办事处副主任
  戚五妹  区绿化市容局副局长
  蒋维林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蔡忠良  工商金山分局副局长
  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下设办公室(设在区农委),由陈正旺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今后,金山区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成员单位如有人事变动,除指挥长的调整需行文外,其他成员均由该成员单位相关负责人自然替补。
  附件2
  重大动物疫情报告、通报办法
  一、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发生重大动物疫情或疑似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当地兽医主管部门、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立即赴现场进行诊断,并提出处理意见,采取防疫措施。有关单位和个人应立即执行,不得拒绝或推脱。   二、疫情报告形式。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按农业部《动物疫情报告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有关要求以最快的形式报告疫情。   三、疫情报告内容包括:疫情发生的时间、地点、发病动物的种类和品种、日龄、死亡数量、临床病变、实验室诊断初步结果、养殖户的生产和免疫接种情况;已采取的控制措施;疫情报告的单位和个人,联系方式。   四、疫情报告程序。发现可疑重大动物疫情时,必须立即向区农委报告,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赶赴现场,进行初步确认;同时,向区人民政府及上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向区卫生部门、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通报。
  对疫情的报告和通报,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3
  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
  一、动物疫情应急预备队组成
  (一)兽医专业人员,包括畜牧兽医行政管理人员、临床诊断技术人员、动物免疫人员、动物检疫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动物疫病检验化验人员;
  (二)消毒、扑杀处理辅助人员;
  (三)公安人员;
  (四)卫生防疫人员;
  (五)必要时,可以组织动员社会上有一定专业知识的人员参加。   二、任务
  负责按照区人民政府的要求具体实施有关疫情处理工作。   三、培训
  预备队组成后,应当对预备队人员进行系统培训,培训内容包括:
  (一)动物疫病知识,包括:流行病学、临床症状、病理变化、检疫检验要点等。
  (二)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知识。包括:
  1.技术知识:病料采集及送检,免疫注射、消毒、疫情监测等;
  2.疫点、疫区、受威胁区的划分和管理;
  3.隔离、封锁、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4.动物防疫法律、法规;
  5.监督检查站的设立与工作开展;
  6.其他相关知识。
  (三)个人防护知识。
  (四)治安与环境保护。
  (五)工作协调、配合要求。
  (六)危机管理等其他有关知识。   四、应急演练
  应急预备队应当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要求,定期由区人民政府组织开展重大动物疫情模拟应急演练。
  附件4
  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一、疫点
  疫点: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地点。一般是指患病动物所在的养殖场(户)或其它有关屠宰、经营单位;如为农村散养,应将自然村划为疫点。   二、疫区
  疫区:指以疫点为中心,半径3公里范围内区域。疫区划分时,应注意考虑当地的风速和风向等气候因素、饲养环境、天然屏障(如河流、山脉)等。   三、受威胁区
  受威胁区:指疫区外延5公里范围内的区域。
  附件5
  封锁
  一、由区农委划定疫点、疫区、受威胁区。   二、疫区范围只涉及到一个区(县)的,由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疫区范围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区(县)的,由市人民政府发布封锁令。   三、封锁令的发布:区农委报请区人民政府对疫区实行封锁,区人民政府在接到封锁请示后,应在6小时内发布封锁令。   四、封锁的实施:对疫区进行封锁,并对疫点、疫区、受威胁区采取不同的处理措施。
  (一)疫点
  1.严禁人、动物、车辆的进出和动物产品及可能受污染的物品运出。在特殊情况下必须出入时,须经区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并符合防疫的要求后,方可出入。
  2.对所有的动物及其产品,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扑杀及无害化处理。
  3.疫点出入口必须有消毒措施,疫点内所有运载工具、用具、棚舍、屠宰和贮藏场所及环境等必须进行严格消毒。动物粪便、垫料、饲料等可能受污染的物品必须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指导下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疫区
  1.出入疫区的交通路口建立临时性检疫消毒站,设置专人和消毒设备,禁止动物、动物产品出入,对进、出人员和车辆进行严格消毒。特别情况下,出入疫区的动物和动物产品事先必须经所在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经严格检疫、消毒后方可出入。
  2.停止动物及其产品的交易、移动。
  3.对易感动物进行监测和紧急免疫接种。
  (三)受威胁区
  1.对所有易感动物进行紧急免疫接种。
  2.对动物实施疫情监测,掌握疫情动态。   五、封锁令的解除
  疫点内所有动物及其产品按规定处理后,在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彻底消毒。21天后,经动物卫生监督和疫病预防控制人员共同审验,认为可以解除封锁时,由区农委向区人民政府申请发布解除封锁令。疫区解除封锁后,要继续对该区域进行疫情监测,6个月后如未发现新的疫情,即可宣布该次疫情被扑灭。
  附件6
  消毒
  一、消毒前的准备
  (一)消毒前必须清除污物、粪便、饲料、垫料等;
  (二)消毒药品必须选用对疫病病菌有效的;
  (三)备有喷雾器、火焰喷射枪、消毒车辆、消毒防护器械(如口罩、手套、防护靴等)、消毒容器等。   二、消毒的实施
  (一)养殖场(户)的金属设施设备的消毒,可采取火焰、薰蒸等方式消毒;
  (二)养殖场(户)棚舍、场地、车辆等,可采用消毒液清洗、喷洒等消毒方式;
  (三)养殖场(户)的饲料、垫料等,可采取深埋发酵处理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四)粪便等,可采取堆积密封发酵或焚烧处理等消毒方式;
  (五)饲养、管理等人员,可采取淋浴消毒;饲养、管理人员的衣帽鞋等可能被污染的物质,可采取浸泡、高压灭菌等方式处理;
  (六)疫点内办公区、饲养人员的宿舍、公共食堂等场所,可采用喷洒的方式。
  (七)对屠宰加工、贮藏等场所的消毒可采取相应的方式进行,并避免造成有害物质的污染。
  附件7
  病畜禽及其产品的无害化处理
  一、对所有病死动物、被扑杀动物及其产品(包括肉、蛋、精液、羽、绒、内脏、骨、血等)按照GB 16548《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执行;对于动物排泄物和被污染或可能被污染的垫料、饲料等物品均需进行无害化处理。   二、运送病死动物尸体,应在区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下,使用防漏容器,并有明显标志。   三、上海市浦南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焚烧站是本市无害化处理的指定单位。
  附件8
  应急防疫物资储备及管理
  一、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及数量
  (一)疫苗
  禽流感H5、H7灭活疫苗,其它亚型疫苗视实际情况贮备。猪、牛、羊的O型、亚Ⅰ型口蹄疫疫苗,牛的A型口蹄疫疫苗。猪的猪瘟脾淋苗、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灭活疫苗。
  (二)诊断试剂
  禽流感琼扩抗原及标准血清;H5、H7、H9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除H5、H7、H9外其它13个亚型分型抗原及标准血清。其他诊断试剂视实际情况作适当储备。猪、牛、羊的口蹄疫抗原及标准血清。猪的猪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抗原及标准血清。
  (三)消毒药品及消毒设备
  氯制剂消毒药品、复合酚制剂、烧碱、甲醛、高猛酸钾等;常用消毒设备:高压消毒机、轻便消毒器、20升与50升的消毒容器等。
  (四)必要的运输工具(专用车辆)、密封用具、通讯工具等。
  (五)防护用品
  一次性联体衣裤、重胶手套、普通白大卦、帽子、口罩;防护服、防水鞋、安全风镜等。   二、管理办法
  (一)区应急物资储备于区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物资储备库,位于金山区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内。
  (二)区应急物资储备由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统一调配。
  (三)应急物资根据其有效期进行更换,保持所有应急物资随时处于有效状态。
  (四)应急物资仅用于控制和扑灭重大动物疫情,不得挪用。
  (五)各镇(工业区)、街道、村(居)根据实际情况也应有适当的储备。
  附件9
  资金储备
  一、重大动物疫情控制经费列入区财政预算,作必要的资金储备。   二、控制储备经费由区农委根据疫情发生情况,提出经费使用意见报区人民政府审核后按规定办法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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