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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遵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
(遵府办发〔2007〕141号)


各县、自治县、区(市)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我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快速、有效、规范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根据《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我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意见》(黔府办发〔2007〕52号)、《贵州省政府系统值班工作规则》(黔府办发〔2006〕93号)、《遵义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遵府发〔2005〕25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加强信息报告工作的重要性
  信息报告工作是各级政府和部门的一项重要职责,是开展应急管理工作的重要基础和关键环节,没有及时、快捷、准确、畅通的信息基础,就无法及时、有效地处置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确保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目前,我市信息报告工作总体上是好的,但有的地区和部门还存在报告不及时、内容不完整、程序不规范、信息报告主体间缺乏有效沟通等问题,甚至存在迟报、漏报、瞒报信息的现象。因此,各地区、各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深化责任认识,切实采取措施做好信息报送工作,为积极有效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持。   二、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根据“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人民政府是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有责任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同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二)各级人民政府要按照各自职责和报告标准,负责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与突发公共事件密切相关的信息。
  (三)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利用设在乡村和社区的综合治理、卫生、民政、司法、计生等方面的信息报告员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   三、信息报告的内容和方式
  (一)各县、区(市)和市相关部门需向市政府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内容包括:一是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类别信息;二是特别重大、重大和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三是部分突发公共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的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具体范围和标准,根据《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紧急重大情况信息报送标准(试行)》,结合遵义实际制定(具体标准附后)。各县、区(市)人民政府可参照以上标准和事项制定本行政区内下级政府和部门向本级政府报告标准和事项。
  (三)突发公共事件信息书面报告要求及时、简明、准确,应包括以下要素:事件发生的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造成后果(伤亡人数)、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基本过程、发展趋势、领导到现场情况、处置情况、拟采取措施、下步工作建议及其他需要上报的有关事项等。同时报告中还须明确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对事件及处置的新进展、可能衍生的新情况及时续报;事件处置结束后,要及时编写信息上报。
  (四)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或授权专人要与市政府应急办(市政府总值班室)保持密切联络,及时主动报告有关情况。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也应设信息报告人员具体负责对信息的收集、汇总报告。
  (五)加强信息核实工作,统一上报口径,提高信息准确性。各地各有关部门在向市政府报告信息前要认真核实相关情况,对于难以把握的重要数据或重要情况,要以当地政府或业务主管部门提供的书面依据为准。   四、报告时限
  (一)凡属于报告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人民政府和市相关部门必须在事情发生后第一时间将有关情况通过市应急办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间不得超过事发后2小时。如遇特殊情况来不及形成文字材料的,也必须电话报告后及时报送文字材料。应急处置过程中事态进展情况和应急处置相关情况要及时续报,应急处置结束后2天之内上报总结报告。事发或接报后2小时内无故不报的视为迟报,24小时不报的视为漏报,72小时不报的视为瞒报,接报未经核实,报告失实的视为误报或谎报。
  (二)各地、各部门要做好信息报告传真机的更新、保养和维护工作,确保信息传输畅通。各地、各部门必须随时调准传真机的传输时间显示,确保信息传输时间与实际收接时间显示相符,接收纸质传真信息上显示时间将作为认定报告单位信息报告时间的依据。   五、报告程序
  (一)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政府、相关部门必须立即核实,并按照相关程序报告有关领导。凡按标准规定属于上报范围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必须按照应急信息报送相关要求,编写《应急信息》并经政府(部门)应急办主任、办公室主任或分管应急工作的领导签发后,按上述渠道、方式、时限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
  (二)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按规定需要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突发公共事件相关信息,必须同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注明已报送上级主管部门,避免信息倒流,处置被动。相关部门之间要保持信息沟通,做到信息资源共享。各级政府值班室(政府应急办)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确保应急信息互联互通,共同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工作。   六、报告渠道和方式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不涉密的,纸质文本通过传真发至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传真电话3119008),同时通过电话(3119009和3119802)报告,电子文本发至 zunyiyingji@163.com ;涉密的,纸质文本通过机要通信交换发至市委机要局(传真电话8649922)。市应急管理办公室坚持二十四小时专人值班,确保信息及时、畅通。   七、目标考核
  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情况纳入政府办公室系统年度目标考核的重要内容,同时作为应急管理工作一项重要目标纳入对各县、区(市)政府、市相关部门目标管理。对政府办公室系统的考核由市政府办会同市政府应急办进行考核。   八、通报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对各地区、各部门报告信息的情况,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市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定期和不定期进行检查。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中,凡能及时准确报告信息、报告质量高的单位要予以表扬;对迟报、漏报以及报送质量差的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查找原因,提出整改措施。对因迟报、漏报造成损失或重大影响,以及瞒报、谎报信息的,依据有关规定,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追究。   九、加强对信息报送工作的领导
  各地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应急管理工作,切实加强对信息报告工作的领导。要结合实际,依据应急预案和通知要求,研究制订本地区、本部门信息报告的具体办法,强化责任,落实到人。要加强信息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选派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责任心强的人员从事政府值班和信息报告工作。要加强对基层信息报告工作的指导,积极探索在企业、社区、农村、学校等基层单位设立信息报告员,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努力提高信息报告质量。
  二〇〇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附件:
  遵义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标准
  (一)主要江河发生10年一遇洪水或超警戒水位,小(二)型以上水库出现险情,乡(镇)所在地以上城镇受淹或较大范围发生洪涝,倒塌房屋50间以上,一次性造成农作物绝收6万亩以上或经济损失300万元以上,因灾死亡1人以上或群众被大水围困的汛情;5个乡(镇)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50毫米以上或2个乡(镇)以上范围内强降水达100毫米以上;1个乡(镇)以上范围的冰雹,1个县、区(市)以上范围的倒春寒或7天以上秋风、凝冻;烧毁房屋10间以上,森林过火20公顷以上或重特大草场火灾;3.0级以上地震;出现重大地质灾害险情,或发生山体滑坡、崩塌、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地质灾害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50万元以上。   (二)发生区域性干旱,导致10个乡(镇)农作物受灾或致5个乡(镇)所在地供水和农村人畜饮水受影响;暴发性病虫、鼠害,涉及1个乡(镇)范围的林业有害生物灾害,新传入境、转基因生物灾害或重大有害生物暴发、流行等。   (三)在煤矿、交通、山体滑坡、泥石流、火灾、地震、中毒等灾害或大型活动和群众性节假日娱乐活动中死亡1人、重伤5人以上,或生死不明1人以上的事故;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生产、交通等安全事故;飞机失事、列车相撞、颠覆等事件。   (四)县城(含中心城镇)全城性供水、供气中断;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通信、信息网络、金融支付和清算系统、特种设备事故;市场价格异常波动,涨幅较大,出现商品抢购或粮食供应紧张。   (五)重大水污染、大气污染、固体废弃物污染和放射性污染;危险化学品、放射性物品严重泄漏、丢失或被盗。   (六)肺鼠疫、肺炭疽在1个村(居)以上范围内发生,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2例以上;霍乱在1个乡(镇、办事处)区域内1个周发生5例以上病例,或涉及2个以上乡(镇、办事处),或发生在县级政府所在地城市;乙、丙类传染病在1个乡(镇、办事处)区域内1周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平均水平1倍以上;群众性不明原因疾病波及1个以上乡(镇、办事处);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腺鼠疫、新发传染病疫情;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或动物间发生2个以上乡(镇、办事处)区域的传染病暴发,或1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达50例以上,或可能造成人间传播的重大动物疫情;重大植物疫情等。   (七)造成人员死亡或5人以上人员中毒的食物中毒和急性中毒、职业病或其他中毒事(案)件;儿童、学生服用预防药、预防接种致群体性发病;鼠疫、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艾滋病、霍乱、脊髓灰质炎等菌、毒种丢失等。   (八)可能引发或已经发生的暴乱、骚乱;机关、学校、监狱、看守所等重要场所非法冲击或造成严重后果;军地、军警、警民群体性冲突或造成人员死亡;堵塞铁路并造成铁路运输中断的事件或案件等。   (九)直接参与人员在30人以上或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治安事件,包括罢工、罢教、罢课、罢市、罢驶,抗税、哄抢、金融挤兑,静坐、请愿、游行、集会示威,非正常集体上访,堵塞干线公路、城市主要街道,有境外背景的非法宗教活动,因权属争议或环境、生态等问题引发的群体性械斗,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事件等。   (十)死亡和重伤累计达5人以上的爆炸、杀人、纵火、投毒;劫持航空器、列车、汽车、船舶;抢劫或盗窃金库、运钞车,抢劫金融机构现金5万元以上;抢劫或盗窃10万元以上现金或价值50万元以上物品等案件。   (十一)抢劫、盗窃或丢失军用枪支(含小口径运动步枪)、50枚以上雷管、10公斤以上炸药案件;牵涉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剧毒物品和放射物品案件;重大邮寄危险物品案件;重大走私、金融诈骗案件;重大非法捕杀、砍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案件;走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5千克、鸦片30千克)或制造毒品案件;盗窃、出卖、泄露国家秘密案件;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案件;影响较大的涉外事件、案件等。   (十二)故意伤害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的案件或县(处)乡(科)级以上领导干部自杀事件;省(市)内有较大影响的专家、学者、知名人士的伤亡事件、事故等;计划生育工作中发生的人员死亡事件。   (十三)恐怖组织和恐怖分子实施的核、化学、生物、爆炸袭击等,给国家利益和安全、社会秩序和公众安危造成重大危害的恐怖、暴力袭击事件。   (十四)其他需要上报的紧急重大情况。

  二00七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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