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酒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酒泉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酒泉市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酒泉市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实施方案
(酒医保〔2020〕35号)
根据国家医保局、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和省医保局、财政局、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甘医保发〔2020〕22号),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制定本实施方案。
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市委、政府各项决策部署,在严密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扎扎实实做好“六稳”工作,支持企业复工复产,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社会稳定发展,促进我市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任务顺利实现。 减征范围
参加我市职工医保的各类企业(包括按企业单位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基本医疗保险费单位缴费部分,个人缴费部分不实行减征。机关事业单位和由失业保险代缴职工医保的失业人员不实施减征政策。 实施方式和期限
根据基金运行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在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的前提下,从2020年2月起,原则上统筹基金累计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县(市、区)可实施减征,统筹基金累计结存支付月数小于6个月的县(市、区)可实施缓缴政策。减征政策是对企业的职工医保单位缴费部分实行减半征收,减征期限为5个月,执行起始月份统一为2020年2月,不得延后执行。 工作措施
(一)切实做好阶段性减征和缓缴政策的衔接。各县(市、区)应先施行阶段性减征政策,已实行缓缴政策的应调整为减半征收。减征期结束后,参保企业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按期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的企业,可按规定申请缓缴,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缓缴期限不得超过2020年12月缴费期。
(二)减征政策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减征政策执行期为费款所属期,企业补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以及预缴此次阶段性减征政策终止后的费款,均不属于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各县(市、区)执行期限不得突破5个月的上限规定。
(三)生育保险同步实施减征。按照《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酒泉市职工生育保险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方案的通知》(酒政办发〔2019〕129号)精神,此次减征政策同时适用于生育保险。
(四)妥善处理2月份缴费。2020年2月已进行医保费征收的县(市、区),要重新核定参保单位应缴额,准确确定减征部分的金额。对减征部分的金额,要加强与参保企业的沟通和解释,可以优先办理退费,也可从以后单位应缴费款中抵扣。2月因故未缴费的企业,可在3月合并征收,免收滞纳金。
(五)优化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和优化经办管理服务,确保医保待遇支付。实施减征政策,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职工个人缴费政策不变,个人缴费部分不享受减征政策,参保企业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按要求如实进行医疗保险费申报,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确保个人权益不受影响。
(六)强化基金管理。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基金监管,做好统计监测,跟踪分析基金运行情况,按月报送《酒泉市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见附件)。要管控制度运行风险,合理调整基金预算,建立基金监管长效机制,保持打击欺诈骗保高压态势,严控医疗费用不合理支出,确保基金收支中长期平衡。减征产生的基金收支缺口由各县(市、区)自行解决。 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阶段性减征企业社会保险费是市委、市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的重要举措,对于帮助企业纾困解难,推动经济稳定持续高质量发展具有重大现实意义。各县(市、区)要高度重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进一步增强做好阶段性减征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政策的政治责任感和工作主动性,确保政策落实到位,让企业有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二)抓紧组织实施。各县(市、区)要结合实际,周密部署,积极推进。各级医保、财政、税务部门要主动履职尽责,细化任务分工,加强协作配合,建立健全体制机制,落实落细减征政策。在工作中,要牢牢把握“一减、一延、一缓、三不变”的原则,“一减”即减半征收;“一延”即延长参保缴费期;“一缓”即缓期缴纳;“三不变”即缴费基数不变、费率不变和人员待遇不变。延长参保缴费期是指按照《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延长参保缴费期的通知》(甘医保发〔2020〕14号)规定参保单位和个人在疫情防控期间无法办理医保参保登记、缴费、转移接续等相关手续的,可延长至疫情结束2个月内,但须足额缴纳医疗保险费。
(三)做好医保经办服务。各县(市、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加强医保、财政、税务之间的业务衔接,协同做好统计核算工作。同时,主动与人社等部门沟通协调、信息共享,简化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把好事做好。
(四)及时研究新情况新问题。各县(市、区)要做好相关预案,合理引导用人单位预期,确保群众待遇不受影响,做好政策宣传和解释工作。各地在执行过程中遇到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向市直相关部门报告。
附件:酒泉市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
酒泉市医疗保障局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酒泉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酒泉市税务局
2020年3月11日
附件:
酒泉市职工医保阶段性减征医保费统计表
填报单位: 医疗保障局 报送日期:20 年 月 日
序号 | 市本级及县市区 | 主要政策 | 基金运行 | 减征成效 | ||||||
减征前后/后用户人单位缴费率 | 减征期限(明确到具体日期) | 截至上月底基金累计结余(万元) | 上月基金收入(万元) | 上月基金支出(万元) | 涉及企业数 | 涉及参保职工人数 | 退费/代扣企业数 | 减征医保费(万元 | ||
甲栏 | 1 | 2 | 3 | 4 | 5 | 6 | 7 | 8 | 9 | 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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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人: 填表人: 联系电话:
备注:该表按月报送,3-7月每月15日前报送截止上月底情况。请报送至市医保局待遇保障科,联系人:卢福霖,电话:26160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