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发文字号:宁人社函〔2022〕329号
- 公布日期:2022.11.17
- 施行日期:2022.11.17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工资福利与劳动保险 疫情防控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宁人社函〔2022〕329号)
各市、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宁东管委会社会事务局,自治区社保局:
为坚决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我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有关决策部署,切实做好疫情防控人员工伤待遇保障,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中央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全面落实疫情防控一线城乡社区工作者关心关爱措施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8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等有关规定,现就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及时出具工伤认定结论
医护人员、公安干警、城乡社区工作者等疫情防控人员,在疫情防控期间发生事故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认定情形的(含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承担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病原检测以及执行转运新冠肺炎患者任务等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因履行防控工作职责感染新冠肺炎或因感染新冠肺炎死亡的),各地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要及时作出工伤认定决定。疫情防控人员因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受到事故伤害的,由参保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由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 及时保障工伤保险待遇
经认定为工伤且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疫情防控人员,发生的相关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在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发生的工伤医疗费,按规定直接结算,无需到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报报销。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依据工伤认定或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在收到用人单位或工伤职工网上待遇申报信息后,将相关工伤保险定期待遇和一次性待遇直接划入工伤职工社会保障卡的个人金融账户。 及时调整业务办理时限
疫情防控期间,以下事项的申请和办理时限不含相关人员集中(居家)隔离、社区封控及静默的时间:
1.用人单位未能及时申请工伤认定的;
2.个人申请工伤认定期限在疫情防控期间届满的;
3.用人单位或个人对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不服申请再次鉴定的;
4.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已经受理的工伤认定申请;
5.各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已经受理的劳动能力鉴定、再次鉴定申请。 及时落实各项保障措施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高度重视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保障工作,坚持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切实加强领导,健全工作机制,切实加强同财政、卫健、公安等部门的协调沟通,及时收集疫情防控人员事故伤害信息,及时认定和反馈工伤认定结论,及时兑现工伤人员相关待遇,把疫情防控期间工伤保险各项保障措施落实到位。
联系人及电话:
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 李 敬
0951-5099266 5099286(传真)
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工伤保险经办处 吴柯含
0951-5099282 5099281(传真)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2年11月17日
2022年1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