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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农业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的通知
(渝农发〔2005〕742号)


各区县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局属有关单位、局机关各处室:
  现将《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重庆市监察局驻市农业局监察室。
  二〇〇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重庆市农业局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保障和监督本机关及其所属的动物防疫监督机构依法履行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职责,严肃工作纪律,维护工作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和《重庆市政府部门行政首长问责暂行办法》及《重庆市农业局机关处(室)和直属单位负责人问责制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机关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重庆市农业局“三定”方案及有关责任制规定确定。   第四条 本机关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具有重大动物疫情防治职责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责任:
  (一)不履行疫情报告职责,虚报、慌报、迟报或者授意他人虚报、慌报、迟报,阻碍他人报告重大动物疫情的;
  (二)在重大动物疫情报告期间,不采取临时隔离措施,导致动物疫情扩散的;
  (三)不及时划定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不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处理建议,或者不按照规定对疫点、疫区和受威胁区采取预防、控制、扑灭措施的;
  (四)不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应急指挥系统、应急预案和对疫区的封锁建议的;
  (五)对动物扑灭、销毁不进行技术指导或者指导不力,或者不组织实施检验检疫、消毒、无毒化处理和紧急免疫接种的;
  (六)不履行《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规定的职责,导致动物疫病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主生产安全和公共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七)截留、挪用重大动物疫病防治资金或有意损坏重大动物疫情防治物资或设施的;
  (八)对工作部署不落实或不执行的;
  (九)不服从工作安排或统一调度贻误工作的;
  (十)擅离职守或延误工作,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十一)因失职、渎职、办事拖拉造成疫情扩散的;
  (十二)失职、渎职购入假劣疫苗,或者明知是假劣疫苗仍供应的;
  (十三)其他不履行职责,引起动物防疫传播、流行,或者对养殖业生产安全和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   第五条 有前条第(一)项至第(六)项情形之一的,按照《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的规定追究责任。
  有前条第(七)项至第(十三)项情形之一,情节显著轻微,予以诫勉;情节较轻,予以批评或通报批评;情节较为严重,调离工作岗位或待岗;情节严重,责令辞职或引咎辞职;情节特别严重,予以免职或辞退。
  凡受到追究的人员,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资格。   第六条 违反第四条规定,构成违纪的,依纪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条 区县(自治县、市)兽医主管部门及其所属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可以参照本规定处理。   第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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