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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的通知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的通知
(辽交运明电〔2020〕46号)


口岸交通组相关成员单位,各相关市交通运输局:
  根据省疫情防控指挥部工作要求,为防止境外疫情高风险地区经水路交通输入我省,特制定《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口岸交通组
(辽宁省交通运输厅代章)
2020年3月3日

  辽宁省港航企业防控境外疫情输入三十条


  一、港口企业“五清楚”“五不得”“五必须”
  (一)港口企业“五清楚”
  1.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靠离动态,做到船舶轨迹清。
  2.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船员信息,做到健康状况清。
  3.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检疫情况,做到防控措施清。
  4.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装卸需求,做到作业流程清。
  5.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到港船舶密切接触者信息,做到身边人员清。
  (二)港口企业“五不得”
  1.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前,若船员出现发热、咳嗽等症状,在检疫、卫健等部门妥善处置前,船舶不得靠港。
  2.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如无特殊情况,船员不得更换及下船。
  3.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应严控登船人员数量,无关人员不得登船。
  4.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登船作业人员应与船员保持安全距离,不得进入船员生活区域。
  5.境外疫情严重地区船舶靠港作业时,尽量不安排物料供应,如有必要,不得人工搬运。
  (三)港口企业“五必须”
  1.必须建立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疫情防控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2.登船作业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检测、健康检查和信息登记。
  3.登船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口罩、手套、防护服、护目镜等防护用品。
  4.登船作业人员下船后,必须采取消毒措施,并对废弃物品集中处理。
  5.必须对登船作业人员进行跟踪管理,并减少与未上船人员接触几率。   二、航运企业“五清楚”“五不得”“五必须”
  (一)航运企业“五清楚”
  1.清楚掌握每日船舶动态及目的港疫情状况。
  2.清楚掌握每日在船船员的健康状况。
  3.清楚掌握每日在船船员的离船情况。
  4.清楚掌握境外疫情严重地区人员的登船情况。
  5.清楚掌握境外航行船舶的通风、消杀等防控措施的开展情况。
  (二)航运企业“五不得”
  1.我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水路客运航线的经营者和港口客运站暂时不得开展国际客运业务。
  2.我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船员不得下船。
  3.我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不得采购当地物料。
  4.我省船舶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靠泊期间,不得允许无关人员登船。
  5.境外疫情严重地区港口的工作人员登轮检查、引航、服务时,无防护措施的船员不得与其接触。
  (三)航运企业“五必须”
  1.我省至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水路客运航线恢复运营前,必须提前24小时向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申请。
  2.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必须建立内部防疫工作制度并严格执行。
  3.经营国际货物运输的航运企业工作人员和船员在境外疫情严重地区工作后回到国内,必须如实向公司所在地卫健部门和社区报告。
  4.往来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船舶必须加强通风、消毒,并为船员提供充足的防护用品。
  5.境外疫情严重地区的引航员、海关官员、码头工作人员等登船时,船员必须做好个人防护,保持安全距离,并要求对方必须佩戴口罩;上述人员离船后,应进行消毒和通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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