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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全面做好孕产妇和0—6岁儿童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关于全面做好孕产妇和0-6岁儿童疫情防控工作有关要求的通知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市辖区内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当前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 的严峻斗争中系列重要指示精神,积极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妇幼 健康司《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的通知》(国 卫妇幼妇卫便函[2020]2 号)和《贵州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防控工作方案》工作要求,全面做好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疫情防 控各项工作,现将有关工作要求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市、县两级卫生健康部门,市妇幼健康教育管理中心(市妇 幼保健院),各区(市、县)妇幼健康教育管理办公室,市辖区 内各级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健康教育科要正确认识当前防控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严峻形势,高度重视孕产妇、0-6 岁儿童的 疫情防控工作,要将广泛宣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疾病流行特 点、诊疗基础知识、综合性防控措施、“早发现、早报告、早隔离、早诊断、早治疗”基本要求、个人防护(家庭防护)知识技 能等纳入当前妇幼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将要任务,结合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人群特殊性针对性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育。
  市妇幼健康教育管理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要将此项工作纳 入 2020 年妇幼健康教育重点内容,及时落实上述工作要求,指导、 督促全市各级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全面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宣传教 育工作,确保全市各级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妇幼健康服务人员、 广大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家庭熟练掌握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 控有关基础知识和个人防护基本技能。   二、强化预防,全面加强妇幼重点人群疫情防控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县两级妇幼保健院,市辖 区内各级各类妇幼健康服务机构要全面加强对从事妇幼健康服务 工作人员自我防护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务必落实市委、市政府关 于在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斗争中不能发生因工作原因导 致的医务人员感染的具体要求,全面加强妇幼健康管理和服务人 员自我防护工作;要将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纳入疫情防控重点人群管理,在全面落实国家各级疫情防控各项要求的同时,要与“母 婴安全”整体工作有机结合,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做好“预检分 诊”和“引导分流”等工作,确保为广大妇幼人群提供安全、规 范、便捷的保健和临床医疗服务,全力做好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 在机构门诊就诊和住院治疗期间的个人防控工作,要充分考虑孕 产妇风险防控分级中存在合并症和并发症的黄色及以上高危人群 的易感因素,杜绝妇幼人群在接受妇幼健康服务时发生感染新型 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事件发生。   三、强化救治,全力加强妇幼健康应急救治需求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全市发生与疫情无关的危重孕产妇和 和危重新生儿的救治保障按照《贵阳市危重孕产妇和新生儿救治 工作实施方案》实施,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各级妇幼保 健院、市辖区各级危重孕产妇和危重新生儿救治中心、各助产技 术服务机构务必严格落实相关救治协调和信息监测报告有关要 求。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若出现孕产妇、0-6 岁儿童出现感染新 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病暴露史、疑似病例、确诊病例的,应 严格按照各级政府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工作方案实施医学 观察或救治。   四、强化监测,全面加强妇幼重点人员信息监测
  在疫情防控工作期间,市辖区内各妇幼健康服务机构除严格 落实《国家妇幼卫生监测制度》有关要求开展妇幼卫生信息监测 外,在各预检分诊、发热门诊发现孕产妇、0-6 岁儿童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流行病暴露史需居家观察的、医学观察的、疑似 病例、确诊病例等的,务必及时将有关信息第一时间向属地县级 妇幼保健机构报告,各县级妇幼保健机构要及时向同级卫生健康 局和市妇幼保健院报告,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 健院要及时向市卫生健康局妇幼健康处报告;市妇幼健康项目管 理中心、市妇幼健康信息管理中心(市妇幼保健院)要全面做好 全市妇幼相关疫情防控信息监测和报告的指导、培训工作。   五、强化责任,全面落实管理部门和服务机构责任
  各区(市、县)卫生健康局,市妇幼保健院,市辖区内各妇 幼健康服务机构在收到通知后务必由分管领导负责,认真研究, 及时落实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求,结合“母 婴安全”和“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制定专项工作方案,要明确责 任、完善管理制度、优化工作流程,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做好孕产 妇和 0-6 岁儿童疫情防控工作;对未按照要求及时采取措施、未 能有效履行各自职责导致孕产妇和 0-6 岁儿童感染新型冠状病毒 肺炎的机构和责任人,将严厉问责处理,若有违法违规的将依法 追究责任。
贵阳市卫生健康局综合处
2020年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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