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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做好2017年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


各区卫生计生委,申康医院发展中心、有关大学、中福会,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卫生计生委监督所、市健康促进中心、市眼病防治中心、市妇幼保健中心,有关市级医疗机构:
  近期,本市即将进入肠道和虫媒等传染病的重点防控时期。为认真贯彻落实《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7〕286号,见附件)要求,全面落实今年本市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措施与要求,坚决防止发生有社会影响的传染病疫情,保障党的十九大、市第十一次党代会胜利召开,现提出如下工作要求,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强化传染病防控工作责任和要求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上海市卫生与健康大会会议精神和健康上海建设工作要求,从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维护社会稳定发展的高度出发,充分认识做好当前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强化大局意识、风险意识和责任意识,严格按照“属地化管理、分级负责、逐级落实”工作原则,全面落实传染病防控“责任链”、“实施链”和“绩效链”。要在区政府统一领导下,继续巩固和完善传染病联防联控工作机制,主动加强与教育、农业、检验检疫、市场监管、公安、水务、旅游、气象、建设、宣传等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共同预防、控制各类传染病疫情。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有关单位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对辖区和单位传染病防控工作进行全面梳理和风险评估,针对薄弱环节和问题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工作制度、预案、流程与要求,落实必要的人、财、物保障和储备措施,切实提高防控工作针对性和有效性。要强化全过程管理,加强日常指导、督导和考评,落实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防控的绩效考核和激励约束机制,提高传染病防控常态化管理效率和水平,确保各项防控措施有序、有力、有效落实,确保将本市传染病疫情“控制在萌芽状态”。   二、关口前移,落实传染病防控“第一道防线”作用
  本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和工作方案要求,规范落实预检分诊、监测、报告、诊治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落实预检分诊制度。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在预检分诊等醒目位置张贴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和人感染H7N9禽流感等重点传染病核心防治知识宣传海报,告知就诊者应主动告知相关流行病学史。预检分诊医务人员应主动向就诊者询问与重点传染病相关的流行病学信息,对符合标准的发热和腹泻症状的病例应及时引导至发热门诊或肠道门诊等就诊。在“红眼病”流行季节,应及时引导急性出血性结膜炎可疑病例至红眼病门诊或专用诊室就诊。
  2.严格落实病例监测与报告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2016年版)》等要求认真做好传染病监测与报告工作。各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应在5月1日前开设或恢复肠道专科门诊,完善腹泻病人登记、消毒隔离和报告制度,加强病原检索。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规范开展霍乱、细菌性痢疾和肠出血性大肠杆菌(O157:H7等)等监测,做到“有疑必采”、“有采必检”,并达到规定的检索率。腹泻病综合监测点医疗机构应规范落实病例样本采集、送检和信息登记等工作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落实《上海市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2016年版)》等要求,加强传染病病例的门诊日志和疫情登记、核对和报告工作,落实重点关注传染病病例(甲类和参照甲类管理传染病,本市已消除和罕见、新发和输入性传染病等)和疑似传染病聚集性发病的发现与报告。
  3.严格落实“首诊负责”要求。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切实提高对黄热病、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输入性传染病,霍乱、细菌性痢疾、手足口病、登革热、麻疹、急性出血性结膜炎、疟疾等夏秋季重点传染病,以及疑似学生等重点人群聚集性发热、呕吐/腹泻病例的警惕性和敏感性,认真落实“首诊负责”工作要求,严格按照传染病的临床诊断标准和防控工作预案等,在鉴别诊断和专家会诊的基础上对疑似病例进行规范诊断和救治。一旦发现疑似霍乱病例,应立即按照要求落实相应的就地隔离治疗措施,严格掌握出院标准,防止疫情扩散。一旦发现黄热病以及其他新发、输入性传染病的可疑病例,应立即就地隔离并采取防蚊等相应的防控措施,第一时间报告医院领导,及时组织院内专家会诊;对无法排除的病例,应按照《上海市新发传染病报告及处置工作方案》等要求,立即报告所在区的区卫生计生委和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落实医疗救治和疫情控制处置措施与要求。
  4.严格落实医院感染控制措施。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消毒管理办法》等,认真落实对传染病可疑/疑似/病例相应的消毒、隔离措施;认真落实医务人员个人防护措施,规范落实洗手制度,规范医疗器械清洗消毒流程与消毒灭菌监测。应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等要求完善必要的设施与设备,做好医疗废物的处置与管理。   三、预防为主,落实传染病监测、调查和处置等措施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专业机构等应充分发挥专业技术优势,规范组织开展传染病监测、预警、报告、流行病学调查和疫情处置等措施。
  1.严格落实传染病监测工作要求。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应按照《上海市传染病监测方案(2016年版)》等要求,组织开展对各类环境、食品、水源、媒介的标本采集和病原学监测,组织和指导医疗机构严格按照监测方案要求开展病例监测。应加强对学校、托幼机构等集体单位、建筑工地、养殖场等重点场所的技术指导,进一步完善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因病缺勤(缺课)监测和养殖从业人员症状监测等。
  2.严格落实疫情审核与分析要求。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高度关注对霍乱、埃博拉出血热、中东呼吸综合征等可疑病例(留观病例)和不明原因肺炎及不明原因肺炎死亡病例等的监测与排查;高度关注发热、呕吐/腹泻等聚集性病例等异常情况的发生,及时识别和报告传染病类公共卫生苗子事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加强对国内外重点传染病疫情及防控舆情的跟踪与监测、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疫情动态和流行趋势,及时提出预警和防控措施建议。
  3.严格落实疫情规范处置措施。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跨前一步,接到疑似传染病疫情或传染病类公共卫生苗子事件报告后,要与有关部门按照“联报联处”原则及时组织开展流行病学调查,按照“边调查,边处置,边控制”要求及时核实诊断,查明传染来源和传播途径,判定、追踪、确定密切接触者,规范落实传染病病例隔离、疫源地消毒和其他有效的现场控制措施,并按照规定流程与要求报告同级卫生计生委和上级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严格落实学校传染病防控要求。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等应指导学校、托幼机构按照《关于进一步强化本市学校“医教结合”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和《上海市托幼机构和中小学校消毒隔离工作要求》等要求,规范落实预防性消毒、健康检查、缺课缺勤监测、病例报告和隔离等措施。同时,加强对中小学校和托幼机构传染病防控的指导和检查。
  一旦发现疑似学校手足口病、发热、呕吐/腹泻等聚集性病例或暴发疫情时,应按照《手足口病聚集性和暴发疫情处置工作规范(2012版)》和《上海市诺如病毒感染性腹泻防控方案(试行)》等要求,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时、规范组织开展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积极、有效落实各项疫情控制措施。必要时,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严格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有关规定向学校发放停班、关园等有关防控告知书。如发现疫情可能与食品及相关环节有关,应及时通报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查明原因,开展控制处置。
  5.严格落实技术支持与指导措施。市、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强化对辖区内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尤其是二、三级综合性医疗机构)开展传染病预防和病例监测、发现、报告和处置的技术培训、指导与支持。应组织和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开展对流动人口、学生等重点人群的免疫规划疫苗查漏补种工作,加强对预防接种单位的培训指导和规范管理。应指导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进一步加强对饮食服务从业人员、外来人口聚集地、农贸市场、建筑工地等重点人群和场所的疫情监测和管理,在郊区切实落实家庭办酒申报、劝阻、指导工作制度,消除经食品传播霍乱等肠道传染病的隐患,预防和控制霍乱等肠道传染病暴发疫情。   四、整治环境,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活动
  各区应将夏秋季传染病防控工作与爱国卫生和建设健康城市等紧密结合,通过开展第29个爱国卫生月和卫生城镇创建等活动,动员和组织街道、乡镇政府和社会公众,深入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整洁行动,加大环境卫生整治力度,抓紧清理卫生死角,消除蚊虫等病媒生物孳生场所,完善防蚊蝇、防鼠设施,有效切断传染病特别是手足口病和疟疾、登革热等虫媒传染病的传播途径。   五、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卫生计生委和各级卫生计生监督机构应进一步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预检分诊、消毒隔离、医疗废物处置、菌毒种管理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要严格依法查处。要加强对学校传染病防控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督促学校落实各项传染病防控措施。   六、普及知识,深入广泛开展健康教育和宣传
  各区和有关医疗卫生机构应加强与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多种途径广泛开展多种形式的健康教育和宣传活动。要进一步普及霍乱、细菌性痢疾等肠道传染病,疟疾、登革热等病媒传染病以及其他夏秋季重点传染病的防治知识,积极倡导健康饮食饮水和“勤洗手、正确洗手”等生活方式与习惯,提高社会公众的防病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12320”公共卫生公益热线应继续做好各类传染病防控知识的宣传和咨询解答。各区应及时、准确、客观地发布传染病防工作信息,回应社会关切,及时消除涉及传染疫情不实传言,维护社会稳定。
  附件:关于做好春夏季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通知(略)
上海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2017年4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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