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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虹府〔2006〕23号)


区政府各部门、各街道(镇)、区直属单位: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5年12月26日第34次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六年五月三十日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1.1 编制目的
  贯彻落实《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国家总体应急预案》)和《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以下简称《上海总体应急预案》),适应上海特大城市特点和虹口区域实际,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公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地区安全和社会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1.2 编制依据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国家总体应急预案》、《上海总体应急预案》,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预案。   1.3 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海洋灾害、生物灾害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辐射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他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国家总体应急预案》附件包括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国务院主管部门制定的分级标准,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对涉外、敏感、可能恶化的事件应加强情况报告并提高响应等级。   1.4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本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
  本预案指导全区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5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加强管理;快速反应,协同应对;依靠科技,资源整合。   1.6 预案体系
  本区应急预案体系包括: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专项(部门)应急预案、街道(镇)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预案和重大活动应急预案。
  (1)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应对本区突发公共事件的整体计划、规范程序和行动指南,是指导各街道(镇)、相关部门和有关单位编制应急预案的具体文件。总体应急预案由区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部门)应急预案。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是本区为应对某种类型或某几种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相关部门职责的计划、方案和措施。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责任单位负责编制,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3)突发公共事件街道(镇)应急预案。街道(镇)应急预案是各街道(镇)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为应对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整体计划和规范程序,是街道(镇)组织、管理、指挥、协调相关应急资源和应急行动的指南。街道(镇)应急预案由各街道(镇)制定,报区政府备案。
  (4)突发公共事件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是根据总体应急预案,区内企事业单位、高危行业重点单位为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工作计划、保障方案和操作规程。企事业单位应急预案由各单位组织制定,分别报区政府、所在街道(镇)备案。
  (5)突发公共事件重大活动应急预案。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批准举办活动的政府部门审定。
  各类各级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及时修订并报上级审定、备案。各类各级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按照“两级政府、三级管理、四级网络”和“条块结合、属地管理”的要求,逐步建立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网格化、全覆盖的应急预案体系框架、预案数据库和管理平台。   2.1 领导机构
  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由区委、区政府统一领导。区政府是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根据区委、区政府决定,成立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应急委),决定和部署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委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定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性文件,审定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部门)应急预案,总结和部署应急管理工作;组织制定本区应急处置资金、物资分配计划,并检查资金、物资使用情况;在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决定启动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视突发公共事件需要,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指挥机构。   2.2 办事机构
  虹口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应急办)设在区政府办公室, 设主任1名(由区府办主任兼任)、常务副主任1名、副主任1名(兼)、工作人员2名(处理日常应急事务)、总值班人员6名。区应急办是区应急委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综合协调本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对“测、报、防、抗、救、援”六个环节进行指导、检查、监督。
  区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办理和督促落实区应急委的决定事项;承担组织编制、修订区总体应急预案,组织审核专项(部门)应急预案;综合协调全区应急管理体系建设及应急演练、保障和宣传培训等工作。   2.3 工作机构
  本区具有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职责的相关职能部门和单位、街道(镇)作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承担相关类别的应急管理工作。
  区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制定相关应急预案;负责与市相应工作部门的业务联系;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按照“谁分管,谁负责”的原则,承担相应的应对工作,需要时报请区应急委启动区总体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应急处置现场指挥部。   2.4 专家机构
  区应急委和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根据实际需要建立各类专业人才库,组织聘请有关专家组成专家组。
  专家组的主要职责是:提供应急管理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区应急办应会同相关部门,整合各方面资源,充分发挥工作机构作用,建立健全快速反应机制,形成统一指挥、分类分级处置的应急平台,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和单位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信息报告、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水平。
  3.1 应急联动机制
  3.1.1应急联动中心
  按照“精简、统一、高效”的原则,建立虹口区应急联动中心,设在公安虹口分局,作为本区应急联动处置的职能机构和指挥平台。
  3.1.2应急联动单位
  公安、消防、卫生、安监、民防、建设交通、食药监、质监、环保、市政等部门、各街道(镇)以及相关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联动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下列应急联动处置工作:
  (1)设立应急处置指挥机构,建立24小时值班备勤制度,做好应急处置准备;
  (2)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和预警,对发生或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及时报告区应急办和区应急联动中心;
  (3)按照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组建和管理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组织开展应急处置队伍的训练和演练;
  (4)按规定配备、管理、使用应急处置的专业设备、器材、车辆、通信工具等装备、物资和经费,保持应急处置装备、物资完好,确保应急通信畅通;
  (5)接到应急处置指令后,迅速派出应急处置队伍、专家队伍,快速高效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并及时报告处置情况和有关信息;
  (6)加强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信息资源的交流与共享,为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提供及时、准确、全面的基础材料、数据、情况及其他有关信息;
  (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3.1.3协同联动网络
  建立并加强与驻区部队、武警、毗邻区以及在虹口的部属、市属单位的协同应急联动的机制和网络。充分发挥和利用现有专业职能部门应急手段和资源的作用。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及时报请区政府按照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   3.2 预测与预警
  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完善预测预警机制,开展风险分析,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
  3.2.1 预测预警系统
  联动单位要做好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整合监测信息资源,依托相关网络,建立全时段、全覆盖的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警系统。
  3.2.2 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性、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一般分为四级:Ⅰ级(特别严重)、Ⅱ级(严重)、Ⅲ级(较重)和Ⅳ级(一般),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各应急机构要及时、准确地报告突发公共事件的有关情况,区应急办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预警信息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始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单位等。涉及跨区域、跨行业、跨部门的特别严重或严重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须报上级批准。
  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弱、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   3.3 应急处置
  3.3.1 信息报告和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应急机构、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职能部门和责任单位,要按照相关预案和报告制度的规定,在组织抢险救援的同时,及时汇总相关信息并迅速报告。一旦发生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为适应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的特点和处置要求,一次死亡3人以上列为报告和应急处置的重大事项),必须在接报后半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口头报告,在1小时内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书面报告。报市主管部门的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同时或先行向区委、区政府总值班室报告。遇有特别重大或特殊情况,必须立即报告。其它突发公共事件应及时上报情况。
  各相关单位、部门要与毗邻区域加强协作,建立突发公共事件等信息通报、协调渠道,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范围超出本行政区域的态势,要根据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及时通报、联系和协调。
  3.3.2 先期处置
  区应急联动中心按照《上海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处置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通过组织、指挥、调度、协调各方面资源和力量,采取必要的措施,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先期处置,上报现场动态信息。
  公安、卫生、安监、民防、建设交通、环保等部门以及各街道(镇)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应急联动先期处置工作。根据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实际需要,按照有关规定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单位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先期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和所在街道(镇)负有进行先期处置的第一责任,要组织群众展开自救互救。相关单位必须在第一时间进行即时应急处置。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及有关部门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要根据职责和规定的权限启动相关应急预案,控制事态并向上级报告。
  3.3.3 应急响应
  一旦发生先期处置仍不能控制的紧急情况,区应急联动中心报请区应急办,由区应急委明确应急响应等级和范围,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必要时设立区应急处置指挥部,实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应当根据应急任务与要求,明确责任单位及信息处理、抢险救助、医疗救护、卫生防疫、交通管制、现场监控、人员疏散、安全防护、物资调用、社会动员等工作程序。
  3.3.4 指挥与协调
  需要区政府组织处置的,由区应急办统一指挥、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有关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有关单位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调度各方应急资源等;
  (4)部署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地区稳定工作;
  (5)及时向区委、区政府报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他重大事项。
  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区相关机构的指挥或指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必要时也可由专业处置部门负责开设现场应急指挥机构。
  3.3.5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或者相关危险因素消除后,由负责决定、发布或执行机构宣布解除应急状态,转入常态管理。   3.4 恢复与重建
  3.4.1 善后处置
  各应急管理工作机构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区政府主管部门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有关部门要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保险监管机构督促有关保险机构及时做好有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理赔工作。
  3.4.2 调查与评估
  区政府有关主管部门会同事发地单位和部门,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并向区政府作出报告。
  3.4.3 恢复重建
  各街道(镇)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在对受灾情况、重建能力以及可利用资源评估后,认真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的计划,迅速采取各种有效的措施,明确救助程序,规范捐赠管理,组织恢复、重建。   3.5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信息,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发生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区新闻办应按照区应急办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和街道(镇)做好信息发布及现场媒体活动管理工作。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切实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满足应急救援工作需要,保障受灾群众基本生活,确保恢复重建工作顺利进行。
  4.1 队伍保障
  公安、消防、民防救灾、医疗卫生、地震救援、防汛防台、环境监控、危险化学品事故救援、基础信息网络和重要信息系统事故处置及水、电、油、气等工程抢险救援队伍是应急救援的专业队伍和骨干力量。区有关部门、各街道(镇)和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驻区部队是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骨干和突击力量,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支援抢险救灾工作。民兵预备役部队按照“一专多能、一队多用、平战结合”的要求,积极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4.2 经费保障
  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机制日常运作和保障、信息化建设等所需经费,通过各有关单位的预算予以落实。
  全区性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所需经费,按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有关部门要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政策,报区政府审批。
  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   4.3 物资保障
  围绕“明确一个机制,建立一个数据库”的目标,建立科学规划、统一建设、平时分开管理、用时统一调度的应急物资储备保障体系。由区应急办具体负责全区应急物资储备的综合管理工作。区经委及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负责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4.4 基本生活保障
  区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负责做好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受灾群众衣、食、住、行等生活需求。   4.5 医疗卫生保障
  区卫生局、街道(镇)和有关单位根据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负责建立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和保障系统,根据需要及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区卫生局、食药监虹口分局等有关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和事发地所在街道(镇)提出的需求,及时为受灾地区提供药品、器械等卫生和医疗设备。必要时,组织动员红十字会等社会卫生力量参与医疗卫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运输保障
  辖区内的应急交通保障由公安虹口分局和区建设交通委负责,应急交通保障必须保证救援物资、器材和人员的应急输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公安虹口分局负责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快速、高效、顺畅的道路交通秩序等交通环境。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现场进行交通管制,根据需要和可能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
  区建设交通委负责组织专业队伍,尽快恢复被毁的交通设施,保持道路设施良好,调集交通工具,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   4.7 治安维护
  公安虹口分局按照有关规定,参与应急处置和治安维护工作。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保护,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动员民兵预备役人员参与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4.8 人员防护
  各街道(镇)和相关部门要指定或建立与人口密度、社区规模相适应的应急避险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的公众安全和有序的转移或疏散。
  区政府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照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4.9 通信保障
  区应急办负责会同区信息委,着手建立本区应急信息管理系统(应急信息综合平台),开发和建立全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救援力量信息数据库。要依托和利用政务网,加强紧急处置专用通信网建设,建立跨部门、多手段、灵活机动、稳定可靠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救灾现场与指挥部之间、指挥部与上级部门之间指挥通信畅通。   4.10 科技支撑
  有关部门和科研教学单位要积极开展公共安全领域的科学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不断改进技术装备,建立健全公共安全应急技术平台,提高公共安全科技水平;发挥企业在公共安全领域的研发作用。   5.1 宣传教育和培训
  区应急办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民众防护宣传教育,组织编写、发放教育培训教材和通俗读本。宣传、教育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社会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有关方面要明确应急管理和救援人员上岗前和常规性培训等要求。要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5.2 演练
  区应急办应当定期组织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各职能部门组织相应的专项应急演练,明确演练的课题、队伍、内容、范围、组织、评估和总结等。各街道(镇)和企事业单位应当积极组织或参与本区域综合性应急处置演练和专项演练。演练要从实战角度出发,切实提高应急救援能力,深入发动和依靠市民群众,普及减灾知识和技能。   5.3 责任与奖惩
  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
  对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和奖励。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在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的有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4 预案管理
  本预案由区应急办负责解释与组织实施。区政府有关部门和各街道(镇)按照本预案的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区应急委根据实际情况的变化,及时修订本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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