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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关于支持打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阻击战优化税收服务的通知
(渝税发〔2020〕4号)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各区县(自治县)税务局,各派出机构,重庆市税务干部学校,局内各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疫情防控的决策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市委、市政府的工作要求,全市税务系统要充分发挥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落实税收政策,改进税务管理,优化办税服务,大力支持纳税人、缴费人积极应对疫情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要不折不扣落实好现行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和减税降费政策,确保应享尽享、应退尽退。要认真落实好2月5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确定的应对疫情影响的税收优惠政策,即自2020年1月1日起,对防控重点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购置设备允许税前一次性扣除,全额退还这期间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对运输防控重点物资和提供公共交通、生活服务、邮政快递收入免征增值税。   二、助力中小企业发展。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二十条政策措施》(渝府办发〔2020〕14号)。严格落实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纳税定额调整、延期缴纳税款、缓缴社会保险费、简化税务注销登记程序等措施,助力中小企业渡过难关。   三、支援一线抗疫人员。对参加疫情防控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取得的按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临时性工作补助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参加疫情防控工作的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疫情防控期间对其暂缓开展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汇算。对因疫情影响导致职工生活困难,单位发放给职工的生活困难补助等福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   四、支持防疫物资生产供应。对生产用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药品、医疗器械的企业,税务机关优先落实增值税留抵退税,优先办理出口退税,优先核准延期缴纳税款。境外采购口罩等防疫医疗物资过程中产生的境外佣金和国际运输费,无需办理税务备案。   五、鼓励公益捐赠。单位和个人对疫情防控的公益性捐赠支出,依法享受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政策。个人发生公益捐赠时不能及时取得捐赠票据的,可以暂时凭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扣除,向扣缴义务人提供公益捐赠银行支付凭证复印件,并在捐赠之日起90日内向扣缴义务人补充提供捐赠票据。   六、延长纳税申报期限。按月申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2020年2月份法定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4日(根据税总函〔2020〕27号,申报纳税期限延长至2月28日)。因疫情影响,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经纳税人申请,依法准予延期申报。   七、便利发票领购。从2月9日00:00起至2月29日24:00,纳税人通过网上申请办理发票寄递业务免收邮寄费用。疫情防控期间,对生产和销售医疗救治设备、检测仪器、防护用品、消杀制剂、药品等疫情防控物资的增值税纳税人,税务机关原则上根据其实际需要核定增值税发票领购数量和审批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2月征期,使用税控设备开票的纳税人上传已开具发票数据并清卡解锁后便可领取发票。   八、加快退税进度。对符合条件的相关药品、试剂、疫苗研发机构,税务机关及时、足额为其办理采购国产设备增值税退税。出口企业未在规定期限内申报出口退(免)税的,在收齐退(免)税凭证及相关电子信息后,即可申报办理出口退(免)税;未在规定期限内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的,在收汇或者办理不能收汇手续后,即可申报办理退(免)税。   九、优化税收执法方式。既要坚持“无风险不检查、无审批不进户、无违法不停票”,尽可能不打扰或少打扰企业的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又要严厉依法打击借疫情防控之机的涉税违法行为,营造规范公平的经济环境。   十、实施“非接触式”办税缴费。纳税人、缴费人办理涉税(费)事项,原则上通过重庆市电子税务局、自然人电子税务局、“渝快办”、“重庆税务”公众号、邮政寄递、自助办税终端、12366税务咨询热线线上办理。城乡居民社保费缴费人还可以通过微信、支付宝、“渝快办”等途径进入重庆市电子税务局办理缴费业务。为医务人员等一线防疫工作者提供“一对一”、精准化的专门辅导服务。为确保即参即享政策落地,税务机关将增加社保费缴费人缴费到账信息传递频率。疫情防控期间,对于确实需要到办税服务厅办税的纳税人,税务机关实施“最多跑一次”。各级税务机关做好办税服务厅疫情防控工作,纳税人可预约办税,错峰办税。
  凡国家新出台的相关税收政策措施,要严格遵照执行,并加强政策效应分析。
国家税务总局重庆市税务局
2020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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