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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等六个卫生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关于印发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等六个卫生监督检查指引的通知
(吉卫监督发〔2020〕6号)


各市(州)卫生健康委、长白山管委会卫生健康局,梅河口市、公主岭市卫生健康局,省卫生监督所:
  当前,我省新冠肺炎疫情蔓延得到有效遏制,疫情防控积极向好,但要清醒认识到,清零不等于疫情结束,目前境外疫情形势依然严峻,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克服松劲心态,保持状态,毫不放松抓实抓细各项卫生监督工作。要做到关口前移,源头把控,充分发挥各级卫生监督队伍在防控新冠肺炎疫情中的主力军作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关于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有关要求,省卫生健康委现将《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等六个卫生监督检查指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参照执行。
  附件:1.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2.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3.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4.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5.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6.新冠肺炎疫情防控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吉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0年3月19日

  附件1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和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等规定,指导规范开展疫情期间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控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41号)
  2.《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号)
  3.《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加强重点地区重点医院发热门诊管理及医疗机构内感染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02号)
  4.《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预检分诊
  1.医疗机构应当严格落实《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在门(急)诊规范设置预检分诊场所,实行预检分诊制度。
  2.预检分诊点应设置在门(急)诊门外或入口处醒目位置,以减少可疑患者可能污染的区城范围,不得用导医台(处)代替预检分诊点。预检分诊点应标识清楚,相对独立,通风良好,流程合理,具有消毒隔离条件。
  3.医疗机构在新冠肺炎疫情期间,要加强新冠肺炎的预检、分诊工作,可以设立独立的新冠肺炎预检分诊处,引导就诊病人首先到预检分诊处检诊,初步排除新冠肺炎后,再到相应的普通科室就诊。
  4.预检分诊点应张贴疫情防控提示,配备体温计、手消毒剂、医用口罩(患者用)、接诊登记本等,对未佩戴口罩的患者应先戴口罩后接诊。
  5.预检分诊医生应检测患者体温,详细询问患者姓名、住址、电话等身份信息,询问患者近期居住史、旅行史、活动轨迹,是否与疫源地(湖北)人员、新冠肺炎确诊病人、发热人员存在接触史,家庭成员健康状况,询问是否有发热、咳嗽、乏力等症状体征,并如实准确记录。
  6.承担预检分诊工作的医务人员按一般防护着装,即穿工作服、戴工作帽和医用外科口罩,每次接触病人后立即进行手清洗和消毒。
  7.预检分诊筛查出的发热病人,应当由预检分诊点的工作人员专人陪同,并按照指定路线前往发热门诊。指定路线的划定,应当符合室外距离最短、接触人员最少的原则。
  8.预检分诊点实行24小时值班制(晚间预检分诊可设在急诊,但应设有醒目标识)。
  (二)发热门诊
  1.发热门诊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要远离其他门诊、急诊,独立设区,出入口与普通门急诊分开,要设立醒目的标识,有独立的卫生间和留观室,挂号、就诊、检验、检查、取药等能全部在该区域完成,应按相关规定要求设立三区两通道。
  2.隔离观察室要标识明显,与其他诊室保持一定距离,留观患者单间隔离,房间内设卫生间,患者病情允许时,应当戴外科口罩,并限制在留观室内活动。
  3.候诊场所要有专人管理,引导就诊者就诊,避免交叉感染。
  4.建立接诊病人登记本。记录内容包括:接诊时间、患者姓名、性别、年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方式、诊断、患者去向及接诊医生签名等。
  5.发热门诊出入口应当设有速干手消毒剂等手卫生设施,患者就诊和离开要进行手消毒。
  6.医务人员开展诊疗工作应当执行标准预防,要正确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医用防护口罩,戴口罩前和摘口罩后应当进行洗手或手卫生消毒。进出发热门诊和留观病房,严格按照《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要求,正确穿脱防护用品。
  7.建立终末消毒登记本,记录内容包括:空气、地面、物体表面、医疗用品的消毒方式及持续时间,医疗废物及污染衣物的处理情况,实施消毒人及记录者签名和记录时间等。
  8.发热门诊医务人员实行24小时值班制。
  (三)隔离病房
  1.隔离病房建筑布局和工作流程应当符合《医院隔离技术规范》等有关要求,应独立设置,布局流程合理,标识明显。应设置医患双通道,分为清洁区、潜在污染区、污染区,各区有物理屏障,每两区间设置缓冲间。
  2.设置负压病房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相关要求实施规范管理,非负压隔离病房应通风良好,可采取排风(包括自然通风和机械排风),也可采用循环风空气消毒机进行空气消毒。无人条件下还可用紫外线对空气进行消毒,用紫外线消毒时,可适当延长照射时间到1小时以上。
  3.每间隔离病房应有独立卫生间。
  4.医护人员采取三级防护措施,可能发生血液、体液和分泌物等喷溅时加戴防护面屏(罩)。应当制定医务人员穿脱防护用品的流程,配置穿衣镜。
  5.疑似患者和确诊患者应当分开安置,疑似病例应进行单间隔离,确诊病例可多人安置于同一房间。
  6.用于诊疗疑似或确诊患者的听诊器、体温计、血压计等医疗器具及护理物品应当专人专用。若条件有限,不能保障医疗器具专人专用时,每次使用后应当进行规范的清洁和消毒。
  7.重症患者应当收治在重症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收治重症患者的监护病房或者具备监护和抢救条件的病室不得收治其他患者。
  8.按照《医院空气净化管理规范》规定,进行空气净化。
  9.疑似或确诊患者出院、转院时,应当更换干净衣服后方可离开,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
  10.患者住院期间使用的个人物品经消毒后方可随患者或家属带回家。
  (四)疑似病例转诊
  1.就地隔离排查。预检分诊或诊室接诊发现可疑患者时应就地隔离,对现场患者陪同人员和其他密切接触人员采取必要防护措施,同时通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及时将疑似患者转到有救治能力的定点医疗机构进一步诊疗。
  2.环境终末消毒。患者转出后按《医疗机构消毒技术规范》对其接触环境进行终末消毒处理。消毒剂的使用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消毒剂使用指南》相关规定执行。
  (五)医疗废物管理
  1.明确分类收集范围。医疗机构在诊疗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医疗废物和生活垃圾,均应当按照医疗废物进行分类收集。
  2.规范包装容器。医疗废物专用包装袋、利器盒的外表面应当有警示标识,在盛装医疗废物前,应当进行认真检查,确保其无破损、无渗漏。医疗废物收集桶应为脚踏式并带盖。医疗废物达到包装袋或者利器盒的3/4时,应当有效封口,确保封口严密。应当使用双层包装袋盛装医疗废物,采用鹅颈结式封口,分层封扎。
  3.做好安全收集。按照医疗废物类别及时分类收集,确保人员安全,控制感染风险。盛装医疗废物的包装袋和利器盒的外表面被感染性废物污染时,应当增加一层包装袋。分类收集使用后的一次性隔离衣、防护服等物品时,严禁挤压。每个包装袋、利器盒应当系有或粘贴中文标签,标签内容包括:医疗废物产生单位、产生部门、产生日期、类别,并在特别说明中标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或者简写为“新冠”。
  4.分区域进行处理。收治新冠肺炎患者及疑似患者发热门诊和病区(房)的潜在污染区和污染区产生的医疗废物,在离开污染区前应当对包装袋表面采用1000mg/L的含氯消毒液喷洒消毒(注意喷洒均匀)或在其外面加套一层医疗废物包装袋;清洁区产生的医疗废物按照常规的医疗废物处置。
  5.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应当在产生地点进行压力蒸汽灭菌或者化学消毒处理,然后按照感染性废物收集处理。   三、法律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理》《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办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信息报告管理办法》《医疗机构传染病预检分诊管理办法》《医院感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2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放射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和国家卫生健康委《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号)等规定,在加强疫情防控基础上满足人民群众合理就医需求,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国家卫健委办公厅关于印发医疗机构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预防与控制技术指南(第一版)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65号)
  2.《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
  4.《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医疗废物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81号)
  5.《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国卫办职健函〔2020〕132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放射诊疗机构
  1.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发热病人、疑似和确诊患者影像学检查的工作流程符合放射诊疗检查的感染防控要求。
  2.工作中与患者发生直接或近距离接触的放射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戴双层手套;隔离病房放射作工作人员,严格执行二级防护,戴双层手套,加穿一次性隔离衣;为疑似或确诊重症患者进行放射检查需近距离搬动患者颈胸部等操作时,执行三级防护。
  3.放射科专用机房、医院隔离病房等区域按照“三区两通道”即污染区、半污染区、清洁区、患者通道、工作人员通道进行分区和布局,严格执行消毒措施;在机房和操作室的适当位置张贴个人、设备和场所感控及消毒的方法和流程。
  4.机房机械通风设施正常运转,保持机房通风换气良好。
  5.合理安排患者检查时间,减少患者在放射诊断检查场所的等待时间,尽可能减少患者之间在机房内和候诊区重叠交汇的时间。
  6.个人放射防护用品和放射防护设施一人一消毒,发热病人、疑似和确诊患者放射检查结束后,对机房和防护用品进行终末消毒。
  7.发热待查、疑似和确诊患者放射影像检查使用的所有一次性医疗卫生用品等废弃物按感染性医疗废物进行收集处置。
  8.疫情防控期间停止发热病人自助打印取片,安排专人取送报告单或设置单独的发热患者领取报告处,指引标识明显,避免患者多次询问及走动,防止被检者之间出现交叉感染。
  (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1.建立本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机制,结合放射卫生技术服务工作实际,制定工作方案,对采样或检测工作人员进行感染控制培训,掌握个人防护和消毒技能。
  2.做好工作场所及相关场所、专业车辆和检测设备等设施的清洁和消毒工作。收取剂量计后,对剂量计表面进行消毒后移送实验室进行测读分析,并做好清洁消毒记录。
  3.严格落实实验室等工作场所的出入管理措施,完善实验室通风设施设备,使用空调的,应当符合《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要求,确保通风安全。
  4.加强员工健康管理,要求员工落实手卫生要求,对外出开展技术服务的员工的健康状况进行密切监测,配备医用隔离布及个人防护目镜及75%乙醇喷雾剂或含醇的一次性消毒湿巾等。
  5.建立疫情防控时期技术服务台账,在医疗机构根据放射诊疗设备所在区域的防护级别,穿戴符合要求的个人防护用品,严格执行手卫生要求,尽量避免在敏感区域长时间逗留。工作完成后,清点设备数量,进行消毒后装箱带出;使用过的个人防护用品应当按相关要求在现场弃置;在非清洁区使用的仪器设备使用记录及检测的原始记录应当在现场用塑料薄膜严密包裹,必要时,回到实验室后进行消毒。
  6.尽可能避免或减少会议、培训等人员聚集活动,减少不必要的外出,如有人员聚集活动,应当提供并要求佩戴防护口罩等防护用品,做好个人防护。   三、法律责任
  对于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传染病防治法》及相关法规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放射诊疗机构和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3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消毒产品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等要求,在加强疫情防控基础上,指导消毒产品监督检查工作有序开展,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消毒管理办法》(国家卫生与计划生育委员会令第8号)
  3.《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监督工作规范》(2009版)
  4.《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2014版)
  5.《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 (国卫办疾控函〔2020〕156号)
  6.《医院隔离技术规范》
  7.《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消毒剂使用指南的通知》(国卫办监督函〔2020〕147号)
  8.《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新冠肺炎流行期间消毒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89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生产企业
  1.检查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有效期限,许可范围和类别,核对生产企业名称、地点和生产类别等。
  2.生产场所、车间布局、生产工艺是否与许可一致,重点查看人流、物流是否分开以及更衣室、外包间、原材料库、成品库是否挪作他用。
  3.生产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包括产品名称是否规范;是否添加禁止添加物品;使用方法、使用范围标注是否正确、规范;是扩大宣传,明示(暗示)疗效等。
  4.产品(一、二类)首次上市前是否自行进行安全评价和备案,安全评价报告是否齐全并符合WS-628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技术要求(疫情期间紧急上市产品除外),重点查验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检验报告是否由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检验,项目齐全。
  5.生产原辅料是否符合相关标准或规范要求,查看原辅料厂家提供的合格证明。
  6.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生产记录、出入库登记等制度和记录是否齐全并进行岗前培训,查看相应制度及记录。
  (二)经营单位
  1.营业执照经营范围是否包括消毒产品,查看经销合同(协议)及经销记录。
  2.是否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评价报告真实、齐全;主要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质量)标准、产品配方或主要元器件结构图等。
  3.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在有效期内。
  (三)使用单位
  1.医疗卫生机构是否建立消毒产品进货验收制度并严格落实责任,查看制度的可操作性和进货记录的完整性,核实制度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的验收记录。
  2.是否索取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查验评价报告是否真实、齐全,主要包括: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标签说明书、检验报告、企业(质量)标准、产品配方或主要元器件结构图等。
  3.消毒产品的标签、说明书是否规范,是否在有效期内使用;开启后的消毒产品是否标注开启时间和使用期限。
  4.消毒范围、消毒方式、配比浓度是否严格按照使用说明操作。
  5.消毒记录是否齐全,包括:消毒地点、消毒时间、消毒对象、消毒人员等。
  6.社区、学校、厂矿及公共场所的消毒要加强培训和科普宣传,要选择正确消毒剂种类和消毒方式,杜绝过度消毒和无效消毒的发生。为保障消杀效果,疫情期间,最好由专业的消杀团队进行消杀作业,单位自行消杀时,操作人员要经过专业培训。   三、法律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监督检查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依法查处。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经营单位和使用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4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指导,有效遏制疫情的传播和扩散,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2.《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卫生部令〔2011〕80号)
  3.《关于印发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肺炎机制发〔2020〕15号)
  4.《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
  5.《关于印发新冠肺炎流行期间办公场所和公共场所空调通风系统运行管理指南的通知》(肺炎机制综发〔2020〕50号)
  6.《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宣传教育与个人防护
  1.公共场所负责人是疫情防控第一责任人,安排专人负责疫情防控工作,组织开展传染病防控知识培训,设置相关防控知识宣传栏,张贴宣传海报,通过微博、微信等多种渠道随时推送疫情防控信息,开展形式多样的健康教育。
  2.组织对公共场所所有工作人员定期开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预防性消毒知识专题培训,提高疾病防控能力。
  3.工作人员必须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上岗,每日进行体温检测,并做好记录。
  4.工作服勤换勤洗保持清洁,必要时进行消毒处理。
  5.注意加强手卫生措施,随时进行手清洁,使用洗手液或肥皂在流动水下洗手,必要时使用速干手消毒剂、医用酒精揉搓双手进行手消毒。
  6.密切关注自身身体状况,如有发热、咳嗽等症状时,及时报告并就医,防止带病上岗。
  7.在场所入口处设置体温监测设备,所有进场人员必须进行体温监测,并佩戴口罩,人员尽量保持1米以上距离,必要时限制人流量。
  (二)场所卫生与消毒
  1.加强公共场所环境整治,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2.加强公共场所内通风换气,保持空气流通。
  3.空调采用全新风方式运行并关闭加湿功能,确保新风取自室外,进风口清洁,出风口通畅,定期清洗空调滤网;使用集中空调系统时,关闭回风,采用全新风运行,保证室内有足够的新风量。
  4.保证场所内洗手设施正常运转,配备足够的洗手液,在洗手间显著位置张贴洗手方法示意图,引导公众正确洗手。
  5.每天定时对公共区域和公用物品进行清洁消毒,对高频接触物体表面(如按钮(键)、门把手、扶手、购物车(篮)、水龙头等)每天需进行多次消毒,并做好记录。
  6.及时清理垃圾,做到日产日清、定期消毒;增设废弃口罩专用垃圾桶,并及时清理消毒,避免随意丢弃。
  7.加强对厢式电梯、地下车库、卫生间、餐厅等重点区域卫生防控措施的管理,尽量避免乘坐厢式电梯。
  (三)应急处置
  1.当公共场所人员出现发热、咳嗽等可疑症状或疑似病例时,应立即引导至临时隔离区域。
  2.制定公共场所异常情况处置预案,预案应当结合本单位实际,包括组织机构、部门职责、疫情报告和处置流程等内容,并结合预案开展应急演练。   三、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公共场所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5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学校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学校防控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指导,有效遏制疫情在校园的发生和蔓延,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学校卫生工作条例》
  2.《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
  3.《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印发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方案》(第六版)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20〕204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一)成立防控组织
  成立以校长为第一责任人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各项疫情防控工作,小组成员应包括分管校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校医或保健教师等,并细化责任,落实到人。
  (二)建立防控制度
  根据新冠肺炎疫情特点和防控要求,结合学校实际,有针对性地制定开学准备方案、新冠肺炎疫情应急预案、体温监测制度、环境卫生制度等,进一步完善升级现有疫情报告、因病缺勤病因追踪、复课证明查验、健康教育、通风消毒等有关传染病预防控制制度。同时,与属地疾控机构、医疗机构加强沟通合作,取得专业技术支持,建立对外联防联控机制。
  (三)组织全员培训
  开学前和开学后,持续对所有教职工(包括所有校内工作人员)开展《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管理条例》和国家、省有关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文件的培训,提高全员传染病防控和疫情处置能力。
  (四)开展健康监测
  1.返校前健康监测。开学返校前,全面摸清重点人群底数,了解掌握患病师生发病情况,了解掌握所有师生员工假期旅行史和近14天疫区、重点防控地区旅行经历、可疑接触史以及自身和家庭成员身体健康状况。
  2.日常健康监测。加强学校出入人员管控,无关人员一律不得入校;中小学校严格落实晨午检制度,检查学生健康状况,寄宿制学校,要增加住校生晚检;加强教职工健康状况监测,密切掌握健康动态。实施体温监测,进入学校必须测量体温;大中专院校每天对住宿学生和教职工测量2次体温(早、晚各一次)。所有健康监测结果均要做好记录,防止带病上岗上学。
  (五)严格追踪随访
  加强对学生和教职工因病缺勤、请假早退的登记管理,对因病缺勤、离校的,要立即追查起病时间、地点、就诊确诊情况等,并做好记录;对可疑病例,除立即报告外,还应配合疾控部门做好密切接触者排查、消毒工作;对疑似、确诊病例,及时登记,掌握后续隔离、治疗和转归情况。
  (六)加强疫情报告
  指定专人负责疫情监测、报告工作,实行“日报告”、“零报告”制度,每天收集汇总全校教职工和学生健康监测结果,并向主管部门报告。如有发热、咳嗽等可疑病例,应立即按照属地疫情防控要求报告,并将可疑病例引导至学校隔离区。
  (七)开展健康教育
  充分利用校内广播、橱窗、校园网、健康教育课等多种途径、方式和载体,向师生广泛宣传新冠肺炎防控知识,提高师生自我防护水平,健康教育与心理疏导相结合,及时消除恐慌心理,保持积极乐观态度。同时,动员学生和教职工积极配合落实学校各项疫情防控措施;所有健康教育音视频、文字资料均应留档。
  (八)做好通风消毒
  全面开展校园环境卫生整治,彻底清除卫生死角,消除卫生隐患。加强各类学习、工作、生活场所(如教室、宿舍、图书馆、学生实验室、体育活动场所、餐厅、洗手间等)的通风换气,每天至少通风3次,每次不少于30分钟。如使用空调,应当保证空调系统供风安全,保证充足的新风输入,所有排风直接排到室外,同时做好对上述区域的预防性消毒工作。对高频接触表面(如门把手、水龙头、楼梯扶手、宿舍床围栏、室内健身器材等)应每天进行清洁消毒,做好通风消毒记录。
  (九)保持手清洁卫生
  保证学校洗手设施正常运转,洗手间配备肥皂或洗手液,并在醒目位置张贴洗手示意图,宣传引导学生正确洗手方法。少触碰扶梯、把手、按钮等公共部位,避免用手接触口鼻眼等“易感”部位,外出回来、使用体育器材、学校电脑等公用物品后以及饭前便后要洗手,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十)应急物资储备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配备足量的额温枪、洗手液、医用酒精、消毒剂、口罩、手套、帽子等防控物资的储备。
  (十一)设置临时隔离区
  在属地疾控机构指导下,设置临时集中隔离场所,用于可疑病例的暂时隔离。临时集中隔离场所应尽量远离或独立于人群密集区,加强通风消毒,保持环境整洁。被隔离人员一人一间,配戴医用口罩。
  (十二)强化饮水卫生管理
  加强对自备水源的防护,做好饮水机、水质处理设备的清洁消毒、滤芯更换等工作。以自建集中式供水、二次供水设施方式提供生活饮用水的,开学前应对蓄水池进行清洗消毒,水质检测合格后方可供水。
  (十三)加强校内人员管理
  加强校内不同功能区或楼宇间的管控,实行分区管理。防控期间,除了正常的教学活动,尽量不组织集体活动,鼓励分时分批和独立就餐,排队与就餐间距应不小于1米,就餐人数不超过食堂座位数的50%,缩短食堂就餐时间,或购餐后独自就餐,最大限度地减少人员流动和聚集,减少不必要的外出。
  (十四)加强废弃物管理
  疫情防控期间,增设废弃口罩、手套、帽子等个人防护用品专用垃圾桶,不得随意丢弃。学校隔离区产生的废弃物,均按感染性废物处理,其他物品须消毒后方可移出隔离区。
  (十五)关注疫情动态
  注意搜集了解新闻媒体、政府网站等有关疫情防控信息,并根据疫情发展趋势,及时调整学校疫情防控措施。   三、法律责任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对违反《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有关法律规章规定的,依法进行行政处罚。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各级各类学校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附件6
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指引

  为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和国务院应对新冠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关于依法科学精准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联防联控机制发〔2020〕28号)要求,指导疫情防控期间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制定本指引。   一、监督检查依据
  1.《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17号)
  2.《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建设部、国家卫生计生委令第31号)
  3.《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
  4.《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
  5.《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2001)
  6.《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0)
  7.《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1997)
  8.《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 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   二、监督检查要点
  在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要督促指导企业严格对照《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关于印发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的通知》(国发明电〔2020〕4号)和《工业企业和建筑施工企业新冠肺炎防控技术方案》等文件要求,对员工健康监测、工作场所防控、员工个人防护、异常情况处置等逐项排查防控措施具体落实情况,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还应监督以下要点。
  (一)集中式供水单位(市政供水、乡镇供水、自建设施供水、管道分质供水单位等)
  1.供水单位是否有防止污染措施和应急事故处理方案,污染事件报告制度是否健全。
  2.直接从事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明是否在有效期,不合格人员是否及时调离情况,卫生知识培训是否包含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内容。
  3.受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是否存在消毒和涉水产品断货情况。所用消毒和涉水产品资料(卫生许可证或卫生许可批件、消毒产品卫生安全评价报告等)是否齐全,进货后是否进行验收,有无验收记录。
  4.查验卫生许可证是否在有效期内,企业名称、地址和许可项目等有无变更。
  5.检查水源地卫生防护情况,是否按相关要求做好水源卫生防护工作。
  6.水处理工艺和卫生设施与申报卫生许可时是否一致,是否已更改。检查水处理及消毒设施是否完善、运转情况是否正常。混凝是否达到效果,待滤水浊度情况,滤后水质情况,加氯消毒情况,查看水厂记录与实际检查内容是否一致,能否保证水处理运转正常,能够保持日常安全供水。
  7.水质检验是否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采样点与检验频率是否符合要求、水质检验记录是否完整清晰,档案资料是否保存完好,有无按规定定期上报水质检测资料。
  8.对村镇供水单位应检查是否符合《村镇供水单位资质标准》(SL308-2004)的要求。
  9.对管道分质供水单位应检查制水和消毒设备,管网设计,检验设备和人员是否符合相关卫生要求。
  (二)二次供水单位
  对二次供水单位应检查是否符合《二次供水设施卫生规范)(GB17051)的要求。通过查看管理档案和运行记录,检查制度和措施的落实情况,了解设施运行情况,查找是否存在影响安全供水的问题和隐患。   三、法律责任
  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行为,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吉林省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条例》处理。   四、其他事项
  本指引适用于对生活饮用水供水单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传染病防治等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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