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司法局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公共法律服务工作的通知
(沪司发〔2020〕16号)
市局各单位、各部门,各区局:
为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重要指示精神,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司法部关于疫情防控工作各项部署要求,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职能作用,现就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进一步提升公共法律服务应急响应效率
1.组建疫情防控法律服务专业团队,充分发挥律师、公证员、调解员等法律服务专业人员优势,及时为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为相关涉疫情市民和企业提供法律帮助。
2.开设疫情防控法律服务绿色通道,对涉疫情企业和市民反映的法律问题即时回应、迅速反馈,对疫情防控引发矛盾纠纷的法律服务需求,急事急办、特事特办,帮助市民和企业通过法律手段解决纠纷、克服困难。
3.围绕疫情防控和维护社会稳定等工作要求,在不同疫情防控阶段,区分不同人群、不同区域,有针对性地提供法律服务,并根据服务急需和社会关切程度,及时调整服务形式,充实服务内容,优化法律服务供给模式。 进一步加强涉疫情法律咨询服务
4.组织专业服务人员全天候值守,确保“12348”公共法律服务热线和上海法网在线咨询7×24小时不间断服务,为市民和企业提供全时空、全方位、触手可及的公共法律服务。
5.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通过微信公众号、官方网站等形式宣传疫情防控法律知识,提供咨询解答和法律服务。
6.组织法律服务专业人员对社会普遍关注的涉疫情法律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编制涉疫情典型案例指导,以问答形式提供权威法律指引。 进一步优化线上和现场法律服务
7.各公共法律服务接待场所以及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要向社会公布咨询电话和预约电话,对确有必要到现场办理事务的市民和企业,引导其通过电话或者网络方式预约,减少不必要的人员聚集。
8.充分发挥“一网通办”平台作用,及时回应网上申请的行政审批、法律援助和公证事项,办理其他单位流转调度的法律援助和人民调解事项。
9.鼓励律师事务所、司法鉴定机构、仲裁机构采取网上立案和提交材料、电子签章、视频对话、远程庭审等方式,为市民和企业提供律师咨询、司法鉴定、仲裁等法律服务。 进一步做好法律服务分析研判
10.充分发挥公共法律服务数据反映社情民意的“晴雨表”作用,通过各公共法律服务信息渠道及时收集、统计疫情相关法律信息,及时分析研判疫情防控期间的纠纷风险和法律服务需求,及时报送市局和属地政府。
11.市局建立信息双向反馈机制,及时汇总疫情防控期间与企业相关的合同纠纷、劳动纠纷、建设工程、国际贸易、医疗纠纷等领域的典型案例,向相关政府部门以及市总工会、消协等单位提示风险,同时协调相关部门和单位统一法律和政策适用口径。
12.各法律援助机构、调解组织等法律服务机构对服务过程中发现的纠纷问题和法律需求,可以及时向司法机关、相关执法部门以及市总工会、妇联、残联等单位通报信息,加强业务协作和执法协调。 进一步加大公益性法律服务供给
13.组织律师为受疫情影响的中小企业免费开展法治体检等公益法律服务活动;鼓励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为受疫情影响较严重的中小企业和为疫情防控作出重大贡献的企业提供免费企业法律顾问服务。
14.公证机构优先为涉疫情的相关事务提供公证法律服务;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内的事项按收费标准减半收取;对目录外的公证事项,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协商,酌情减免。
15.支持仲裁、司法鉴定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严重企业的案件优先受理、加速办理;对确因疫情造成服务费用缴付困难的企业(尤其是受疫情影响较严重行业的小微企业)缓缴服务费用,鼓励机构减少、免除部分服务费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
16.对疫情防控工作一线的军人、医务人员、人民警察、志愿者等提出的法律服务需求,要优先受理、优先办理,并可按规定减免相关费用。 进一步加强法律服务场所和人员自身防护
17.各公共法律服接待场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要根据市局和属地政府要求,对接待场所、办公场所实行严格安全防控,落实消毒、通风等措施。对进入服务接待场所或者办公区域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登记等管理要求。
18.各法律服务机构要切实加强工作人员的健康防护工作,确保消毒、防护、体温检测等设施、设备保障到位,一线工作人员在接待过程中要注意自身防护,服务过程中要保持安全距离,防止疫情传播。
19.各公共法律服务条线全体党员干部要积极响应号召,在疫情防控中当先锋、作表率,带头开展疫情防控知识宣传,妥善采取相关防治措施,有效预防和阻控疫情。
特此通知。
2020年2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