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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鄂州政发[2006]2号)


各区、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
  《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已经2006年1月9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请遵照行。
  二OO六年一月十三日

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目录

  1.总则
  1.1 目的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1.3 工作原则
  1.4 制订依据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1.6 预案适用范围
  2.组织体系
  2.1 应急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工作机构
  2.4 地方机构
  2.5 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3.运行机制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3.1.2 预测
  3.1.3 预警
  3.2 应急响应
  3.2.1 突发共事件级别确定
  3.2.2 预案启动
  3.2.3 特别情况的处理
  3.2.4 借息共享和处理
  3.3 应急程序
  3.3.1 先行处置
  3.3.2 现场指挥与协调
  3.3.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3.3.4 扩大应急
  3.3.5 信息发布与新闻报道
  3.3.6 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3.4.2 社会救助
  3.4.3 保险理赔
  3.4.4 司法救济
  3.4.5 调查与总结
  4.应急保障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1.1 信息系统
  4.1.2 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4.1.3 通信保障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专业队伍
  4.3.2 企业队伍
  4.3.3 志愿者队伍
  4.3.4 队伍动员方案
  4.4 交通运输保障
  4.5 医疗卫生保障
  4.6 治安保障
  4.7 物资保障
  4.8 经费保障
  4.8.1 政府专项资金
  4.8.2 企业专项资金
  4.8.3 投保
  4.9 社会动员保障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4.12 法制保障
  5.宣传、培训和演习
  5.1 公众宣传教育
  5.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5.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5.2 培训
  5.2.1 公务员培训
  5.2.2 专业人员培训
  5.3 演习
  5.3.1 单项演习
  5.3.2 综合演习
  6.监督检查与奖惩
  6.1 监督检查主体
  6.2 奖励
  6.3 惩处
  7.附则
  7.1 预案体系与管理
  7.1.1 市总体应急预案
  7.1.2 市专项应急预案
  7.1.3 各区应急预寒
  7.1.4 各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7.1.5 企业应急方案
  7.2 制订、修定与解释
  7.3 预案实施时间
  8.附录
  8.1 鄂州: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信录
  8.3 各种规范化格式文本
  1.1 目的
  为了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进一步增强我市的应急救援综合管理能力和抗击风险能力,保障公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编制的《省(市、区)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框架指南》,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预案。   1.2 突发公共事件定义
  本总体应急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重大生态环境破坏;影响或者威胁本市甚至全省、全国经济社会稳定和政治安定,有重大社会危害需要政府立即处置的危险、紧急事件。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
  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作为应急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对人民生命及财产;安全的危害,加强对应急施救人员的安全防护,将应急救援于工作纳入日常管理工作之中,实现群众自救与政府专业救援相结合,提高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妥善处置和应急救援水平。
  依法办事
  依法规范政府及其部门和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在应急工作中的行为。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实施应急预案,依法补偿因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给公民、法人、其他组织造成的损失,提高对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发展的性过程的,综合预测、分析和应急处置能力。
  ●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机制。区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反应快速
  各级政府、各个部门都要建立健全预警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快速反应机制制,一旦出现突发公共事件,确保做到反应快速,应对科学。
  ●资源整合
  按照条块结合、资源整合和降低成本的要求,充分利用和有效发挥现有资源的作用;对对各类应急指挥机构、人员、设备、物资、信息等资源进行检验、检测、储备,保证全市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明确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和权限,加强协调配合;建立健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的联动机制,充分发挥其作用。
  ●预防为主
  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树立“常备不懈”的观念,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和工作准备。重点建立健全信息报告体系、科学决策体系、防灾救灾体系和恢复重建体系。建立健全应急处置专业队伍,加强专业队伍和志愿者队伍的培训,做好对广大人民群众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定期进行演练、演习。   1.4 制订依据
  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预案。   1.5 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类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演变过程和发生机理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可分为以下4类:
  ●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旱涝灾害,暴雨、冰雹、-雷电等气象灾害,破坏性地震等地质灾害,森林灾害等。
  ●事故灾难。主要包括铁路、公路、水运等交通运输事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事故,火灾、重大电力、通讯和城市供水、供电、供气等城市市政公用设施事故,河流、湖泊、水库、城镇水源地以及大气重大污染事故,放射性物质泄漏、辐射事故等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发生重大传染病疫情(如 鼠疫、霍乱、血吸虫、肺炭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高致病性 禽流感、牲畜口蹄疫、猪链球菌病等)、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以及人畜间疫情等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事件。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社会治安事件以及因企业改制、城市房屋拆迁、土地征用以及学校安全事故等问题;引发的各类冲击党政机关和要害部门,阻断交通,非法集会:和集体静坐、上访请愿、越级上访等群体性事件。   1.6 预案适用范围
  本总体应急预案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各类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的分级标准由各专项预案确定。
  ●市突发公共事件各专项应急预案是本总体应急预案的组成部分,具体适用于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范围内的较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市总体应急预案和各专项应急预案的基本原则、基本要求适用于各区人民政府处置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   2.1 应急领导机构
  ●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成立鄂州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协调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制订全市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措施,启动较大应急预案,报请启动特别重大,重大应急预案;统一指挥、协调领导各专项应急委、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和单位以及社会组织、机构参与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统一规划、调配全市应急处置资源;按规定商请军队、武警部队或请求上级有关应急机构实施应急增援。
  市应急委组成: 由市长任主任,常务副市长任第一副主任,鄂州军分区司令员、分管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以;下简称专项应急工作)的副市长、市人民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主任,有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及:主要参与部门武警支从小消防支队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市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
  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的专业特点和实际需要,在市应急委之下设立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四个专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专项应急委),为市人民政府处理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工作的领导机构。主要职责是:研究决定全市相关专项应急工作的有关重大问题;领导应急现场指挥部的工作;负责有关专项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指导监督各区专项应急委的工作; 完成市应急委交办的事项。
  市专项应急委组成:由常务副市长任主任;分管副市长、市政府秘书长任副主任,相关副秘书长、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主要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武警支队、消防支队、保险机构负责人为成员。
  --自然灾害专项应急委。由市民政局、市地震局、市水利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鄂州市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早涝灾害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自然灾害的应急处置工作。
  --事故灾难专项应急委。由市安监局、市建委、市公安局、市交通局、市环保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建设工程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 由市卫生局、市畜牧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由市信访局、市公安局牵头,分别负责《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的编制、实施和全市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应急现场指挥部
  在市专项应急委设立与之相应的应急现场指挥部,统一指挥现场应急救援工作。现场指挥部由事发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责任单位、有关应急救援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由市政府相关领导或区人民政府负责人任指挥长。主要负责抢险、人员营救和救治、维护秩序等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部可根据应急处置的实际需要成立以下工作组:
  --抢险救援组:由公安、消防、安监、环保等部门组成,组织专业抢险和现场救援力量进行现场处置。根据需要随时调遣后续处置和增援队伍。
  --医疗救护组:由卫生、畜牧等部门组成,负责医疗救护、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间疫情控制等工作。
  --交通管制组:由公安、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事发地水陆交通管制工作,确保运输畅通。
  --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负责,实施现场警戒,维护治安秩序。
  --灾民安置组:由民政、公安、城建、人防、交通等部门组成,负责人员紧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工作。必要时,采取强制疏散措施,保证被疏散人员的基本生活。
  --社会动员组:由事发地政府动员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社会志愿人员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物资保障组:由发改委、经委、财政、民政、商务、食品药监、粮食、供销社等部门组成,负责调集、征用应急物资、设备、房屋、场地等。
  --通信保障组:由通信管理、电信运营企业等单位组成,负责现场应:急通信保障工作,确保现场通信畅通。
  --综合信息组:由现场应急指挥部抽调人员组成,负责综合文字、信息整理工作。
  --生活保障组:由事发地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负责应急工作人员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新闻报道组:由当地党委宣传部和政府办负责制订新闻报道方案,请政府新闻发言人适时向媒体发布事件进展和处置情况,同时组织新闻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2.2 办事机构
  市应急委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
  市应急委下设市应急办,设在市政府办公室,在市应急委领导下负责我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的日常工作。办公室主任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副主任由市政府相关的副秘书长,担任,工作人员从市政府办公室抽调。
  市应急办职责: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汇总和综合协调职能,指导和监督检查各区政府、市直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和实施:督促检查各级政府和部门应急组织机:构和队伍建设;组织、指导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培训和演习;负责全市各类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披露、新闻发布以及与各区政府、市直部门的联系沟通;督促检查应急处置措施的落实;负责与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的协调联系并提供相关服务;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
  市专项应急下设办公室,设在市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由牵头部门的有关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承担市专项应急委的日常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由各专项应急预案规定。   2.3 工作机构
  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负责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与实施;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委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建议,指导和协助各区应急委做好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4 地方机构
  各区、乡、镇政府及街道办事处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其应急处置的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可参照预案,结合本地实际予以确定。   2.5 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
  市应急领导机构聘请有关专家组成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为全市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决策咨询和工作建议,必要时参与现场应急处置工作并提供具体技术方案指导。专家委员会成员名单分别由市应急、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确定。   3.1 预测与预警
  3.1.1 预测预警技术支持系统
  ●通信网络、报警电话
  市、各区专项应急办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监测、通信网络,在充分整合利用现有政务内网、外网资源的前提下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综合信息系统,做到资源共享、运行规范。
  广泛宣传110、119、120、122等报警电话和12345市长:专线电话,落实24小时值守制度。各级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向社会公布接警电话。逐步确立一个统一的报警电话和报警系统。
  3.1.2 预测
  ●信息监测与处理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应当建立突发公共事件常规数据监测、安全评价、风险分析与分级等制度,建立重大危险源、危险区域数据库,划分监测区域,确立监测点,并重点加强对危险源、危险区域的监控。
  市、各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及有关部门接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分析,必要时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专家进行会商,对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可能性进行评估;认为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当立即采取一切可能采取的措施防止事态扩大;情况严重的,市专项应急委应当指派人员立即赶赴事发地,指导事发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妥善处置,防止事件发生。
  ●报告;
  按照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的原则,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及时监测并报告可能或已经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小报告时间不得超过1小时,同时通报有关地区和部门。
  自然灾害:由事发地政府和气象、地震、水利、国土资源、农业: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监测有关信息,包括灾害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自然灾害市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自然灾害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事故灾难:由事发地政府和安监、公安、交通、环保等事故所涉及的主要部门监测有关信息,包括事故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事故市灾难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环保事故经由市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监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公共卫生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突发社会安全事件: 由事发地政府和各级公安、信访等部门监测突发社会安全事件信息,包括事件可能或已经发生的时间、地点、范围、程度、危害及趋势等,及时向市社会安全事件专项应急委及市应急办报告。重大及以上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经由市应急办向省应急办报告。
  公民、组织发现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应当通过电话等各种形式向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有关专业技术机构报告。对多发、易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事故灾难,有关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村(居)民委员会或者相关企业建立专职或者兼职信息报告员制度。生产经营企业应当向所在地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通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可能引发的事故灾难情况。
  3.1.3 预警
  ●预警级别及发布
  按照可能突发公共事件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级别可分为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和特别重大(Ⅰ级)四级预警,依次用蓝色、黄色、橙色和红色表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的具体标准在各专项预案中明确。
  一般预警(Ⅳ级)由区人民政府确定,较大预警(Ⅰ级)由市人民政府确定,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的预警由省人民政府或国务院确定。
  市、各区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组织专家研判,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或者应急委审定后,按照权限由相应人民政府决定预警级别。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上级规范性文件对预警级别规定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预警级别确定后,确定预警级别的人民政府以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通过新闻发言人和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纸等媒介、网络向社会发布相应级别的预警警报。宣布有关地区进入预警期,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和通报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邻地区人民政府。
  ●预警预防行动
  进入预警期后,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采取严格的防范控制措施,防止事态的发生、发展;并根据报警级别的实际需要采取以下措施:
  --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加强信息监控、收集;
  --及时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劝告,宣传应急和防止、减轻危害的常识;
  --转移、撤离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发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员和重要财产,并进行妥善安置;
  --要求各类应急救援队伍和人员进入待命状态;
  --调集所需应急物资和设备;
  --确保通讯;交通;供水、供电、供气、供暖等公用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预警警报的解除
  当有关情况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发布预警警报的人民政府应当立即宣布解除预警警报;已经宣布进入预警期的,应当立即宣布终止预警期,解除已经采取钓有关措施。   3.2 应急响应
  3.2.1 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
  ●级别的划分
  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级别,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一般(IV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四级。
  ●级别的确定主体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Ⅳ级)由区级人民政府确定,较大突发公共事件(Ⅲ级)由市人民政府政府确定,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Ⅱ级)和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Ⅰ级)报请省人民政府或由省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确定。法律、法规、规章对突发公共事件级别的确定主体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级别的确定程序
  区级以上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办公室收集、核实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后,提出建议,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应急委审定后,由同级人民政府按照权限决定,并报告上一级人民政府。
  3.2.2 预案启动
  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各区应急委决定启动区级应急预案;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决定启动市级及以下应急预案;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报省应急处置机构启动省级及以下应急预案。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国务院或者省位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市、事发地区应急委在省应急处置机构的统一领导和指挥下,立即启动相应应急预案,做好具体应急工作。
  ●较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市应急委立即启动市相关应急指挥部和具体行动方案,指挥部人员及其他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同时通报鄂州军分区、武警鄂州支队、武警鄂州消防支队。
  ●一般突发公共事件预案启动后,事发地区应急委立即启动区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具体行动方案,有关人员迅速到岗到位,实施统一组织指挥或者参与辅助指挥决策厂做好具体应急工作,并将有关情况迅速报告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将情况报告省专项应急处置机构。
  3.2.3 特别情况的处理
  ●突发公共事件跨市行政区域的,由市应急办与有关联的市应急机构联合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并立即报告省应急处置机构。
  ●突发公共事件跨部门的,同时启动相应专项应急预案,市应急委对应急工作进行协调。
  3.2.4 信息共享和处理
  ●快速应急信息系统 完善市、区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现已建成的专业通信网和各级人民政府政务信息网。现场指挥部采用手机、手提电脑等通信手段,通过无线通信网络进行通信联络。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配置电话同步录音装置、传真机、互联网终端,并利用公用通信网建立通信联系。
  ●值班
  应急处置期间,事故单位和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基层组织、有关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专业技术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日向上一级报告一次情况,重要;情况必须立即报告。
  ●现场信息采集
  现场信息包括:人员伤亡、失踪情况;财产损失情况;待救援人员情况;危险源的现状、发展趋势及控制情况;现场医救情况;现场救援进展情况和现场救援队伍情况;现场救援物资供应情况;现场环境监测情况。现场信息由现场指挥部采集,及时向市、区应急办或者专项应急办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开。
  ●市外信息通报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者影响到本市行政区域外的,由市应急办及时与所涉及或者影响的市应急机构取得联系,通报有关情况。
  ●涉外涉港澳台
  突发公共事件中有外籍或者港澳台人员伤亡、失踪、被困的,或者可能影响到境外的,由市人民政府及市外事侨务和台湾事务等部门按照国家规定上报省政府及有关部门。   3.3 应急程序
  3.3.1 先行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在尚未确定突发公共事件级别,实施分级响应之前,事发地政府要立即派员赶赴现场,组织指挥有关人员进行先期处置。先期处置可根据实际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如下应对措施:
  ●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群众开展自救互救;
  ●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划定警戒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
  ●向社会发出危险或避险警告;
  ●及其他地区的,要及时相互通报;
  ●其他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的同时,事发地政府要对事件的性质、类别、危害程度、影响范围等因素进行初步评估,及时按:程序向市应急办和专项应急办报告,进入分级响应程序。
  3.3.2 现场指挥与协调
  现场指挥部开展现场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对全市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下列内容进行协调和处理:
  ●提出现场应急行动的原则要求;
  ●根据市应急委启动或报请启动相关预案命令发布应急指令;
  ●协调各级、各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应急处置行动,指派有关专家和人员参与、指导现场应急处置机构的应急指挥工作;
  ●向市委、市政府及省委、省政府报告情况;
  ●协调事件发生区域人员的疏散或转移;
  ●协调现场警戒和道路、水域等交通管制;
  协调对伤员的急救;
  ●协调周边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协调应急救援通信、物资征调及其运输等保障工作;
  必要时商请并协调军队和武警部队参加应急处置行动;
  协调事件善后处理及恢复重建工作等。
  3.3.3 现场应急基本措施
  应急预案启动后,应急现场指挥部应当立即组织、调动应急救援队伍和社会力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下列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疏散、撤离;-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
  迅速消除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险源、划定危害区域、加强巡逻、维持社会治安;
  针对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损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损害扩大的活动;
  对现场加强监测,防止疫病、环境污染等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发生;
  抢修被损坏的公共交通、通讯、供水、供电、供气等基础设施,提供生活必需品、临时避难场所;
  决定启动本级人民政府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应急专项资金,必要时征收、征用其他急需的物资、设备,或者组织有关企业生产应急物资,组织运输企业运输应急救援人员和物资;
  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措施,包括依法限制公民某些权利和增加公民义务等措施。
  3.3.4 扩大应急
  各级应急机构应当及时掌握突发公共事件的发展状况,对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的,必须及时报告上一级应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上一级应急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依靠一般应急处置队伍和社会力量难以有效控制或可能难以控制事态时,市应急委及时按规定商请军队和武警部队或请求省政府及省级有关部门调集专业救援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省政府转报国务院,申请国务院批准宣布事发地进入紧急状态。
  各级应急预案启动后,专业应急队伍、装备等必须在规定时间内集结到位并赶赴现场,有关领导、专家等在接到命令后应迅即到位。
  3.3.5 信息发布和新闻报道
  全市各类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4小时内应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市应急委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新闻发言人由市政府秘书长兼任,有关新闻发布工作由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和,市应急办协助。市应急办要及时掌握信息,分析舆情,加强与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沟通协商,提出新闻报道意见,严格按照中央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国内突发事件新闻报道工作的规定办理,难以把握的重大问题及时向市委、市政府请示或报告。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向社会发布有关信息应同省应急处置机构保持口径一致。负责处置事件的市级有关部门要依照有关法律和规定主动联系、配合新闻宣传部门对新闻报道提出建议并做好审核把关工作。
  对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报道,由各区应急办按以上原则进行。
  3.3.6 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应急救援工作完成以及危险因素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指挥部确认,解除应急措施,应急处置队伍撤离现场。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指挥部综合各方面意见报经市应急委同意,并报省应急处置机构作出决定后,由市应急办通过新闻发言人宣布应急结束。   3.4 后期处置
  3.4.1 善后处置
  ●灾民安置
  民政部门要设立事件发生地群众安置场所和救济物资供应站,做好灾民安置和救灾救济款物的接收、发放、使用与管理,保障灾民的基本生活;及时处理和焚化遇难者尸体,做好家属安抚工作。
  ●疫病控制
  卫生部门要设立医疗监测救治站(所),对伤员进行救治,为群众提供常用药品,对疫病进行控制,对食品、饮水等进行检测;环保部门要对事发地及其周边地区进行大气、水源、植被、土壤等全方位检测,对污染物进行收集和处理,对因事件而形成的环境改变和污染及时提出治理恢复意见。
  ●现场清理
  各区人民政府组织人员进行现场清理。在清理过程中可能导致危险发生或清理工作有特殊要求的,由专业队伍进行清理。
  ●恢复与重建
  各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组织统计人员对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制定灾后重建和恢复生产、生活计划,迅速进行重建工作,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事发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组织交通、铁路、民航;邮电、城建等有关部门采取措施,尽快修复被破坏的交通、通讯、供水、排水、供电等基础设施。上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损失评估报告、受影响地区的实际情况与需要,对受影响地区的恢复重建工作提供资金、物资支持和技术指导;并组织其他地区提供资金、物资支援。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受影响地区遭受的损失情况依法制订扶持有关行业发展的优惠政策。
  ●征用补偿
  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归还征用的物资、设施、设备或者占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时归还或者已经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补偿。同时,还应制定有关突发公共事件补偿、赔偿的规定,确定补偿、赔偿数额等级标准,按法定程序进行相应的补偿和理赔,对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的劳务人员应给予一定标准的经济报酬,对于因参与应急处置工作而伤亡的人员,要给予相应的褒奖和抚恤。
  3.4.2 社会救助
  提倡、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为恢复重建工作捐赠资金和物资。红十字会、慈善总会等公益性社会团体和组织可以根据需要开展经常性的募捐活动。华侨、台胞等社团组织应当加强与广大华侨、侨胞的联系,帮助有赈灾意愿的华侨、侨胞实现意愿。
  3.4.3 保险理赔
  灾害事故发生后,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组织、协调保险赔付工作。保险机构应及时派员开展应急处置人员保险和受灾人员保险的受理、理赔工作。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为在应急工作中因工伤亡人员足额支付工伤保险费用。
  3.4.4 司法救济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涉及到当事人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还可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调查
  突发公共事件现场处置完毕后,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及时组织调查,查明导致突发公共事件发生的原因,并形成调查报告。有关政府、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配合调查,并如实提供有关情况。
  ●总结
  市、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应当对应急工作进行总结,找出预防、预测、预警和处置环节中的经验和教训,改进工作,包括解决群众提出的合理要求。需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的,应当及时组织修订,提高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对责任事故,必须找出管理上的薄弱环节,提出整改措施,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法律责任。应急工作总结应当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4.1 信息与通信保障
  4.1.1 信息系统
  各应急指挥部按照各自职责建立四大类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综合信息管理系统、应急处置力量信息数据库等,各地、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建立相应信息系统分别连接到上述各类指挥部并通过指挥部连接到市应急办,为应急规划、决策和指挥处置提供文字、电子、音像等形式的基础材料和数据。同时,要确保信息共享,通达快捷。
  各区专项应急办、市直各部门负责本地区、本系统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收集、分析、处理并按月报、季度报、半年报和年度报的要求定期向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分别报送信息。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负责对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分析、处理并上报市应急办市应急委办公室组织有关部门在现有有关信息系统基础上完善功能,建立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系统,开发和建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救援力量、救援物资等信息数据库,并与上下级政府之间、与政府部门之间、与专业技术机构之间互联互通,实现信息共享和部门联动。
  4.1.2 指挥部通信网络建设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科学的应急指挥通信支持系统,建立应急联动平台。加强地理信息系统、全球定位系统、卫星遥感系统等先进技术的运用,实现应急指挥系统的智能化和数据化。市人民政府逐步建立市应急委、市专项应急委的统一指挥场所,包括基本指挥所、预备指挥所、移动指挥所以及地下指挥所等。
  4.1.3 通信保障
  根据应急处置工作需要,市经委负责协调通信管理部门,组织各电信运营商架设临时专用通信线路、启动应急通信车或其他特种通信装备,建设现场应急处置机动通信枢纽,实现现场应急指挥部与市应急委之间视频、音频和数据信息的实时传输,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时的通信畅通。
  当突发公共事件造成区域性通信瘫痪时,市经委负责协调组织有关电信运营商进行抢修,确保应急状态时党、政、军、警领导机关通信畅通。
  各专项应急委负责建立并维护本系统通信数据库,保证信息畅通。通信数据库应包括市级有关部门、各级区政府、应急机构负责人及专家的手机、固定电话、传真联系方式等。
  各级、各类专业应急机构应明确参与应急活动的所有部门通信联系方式并提供备用方案。   4.2 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保障
  各专项应急委和各区建立本系统、本地区现场救援和工程抢险装备数据库并明确其类型、数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证应急状态时统一调用。应急装备拥有部门和单位要建立相应的登记、维护、保养和调用等制度。   4.3 应急队伍保障
  4.3.1 专业队伍
  市、各区人民政府及市直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加强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救援装备建设,逐步建立或者确定政府综合性专门应急救援队伍,充分发挥消防部队的专业救援作用。有关部门应当充分利用社会资源,组建兼职的应急救援队伍,包括:卫生部门组建医疗救护队伍,城建、电力等单位组建城市基础设施抢修队伍,通信管理和运营企业组建通信队伍,交通部门组建运输队伍等。同时,各应急队伍应制定应急处置技术方案,并积极开展专业技能培训和演练,提高队伍快速反应和应急救援能力。
  4.3.2 企业队伍
  矿山、危险化学品、电力、供水、供气、林场等企业应当组建企业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并作为本单位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第一响应队伍。
  4.3.3 志愿者队伍
  市应急委逐步建立由高等院校学生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基层政府、共青团组织和基层单位建立由机关干部、 民兵组成的志愿者应急救援队伍,并建立档案,作为应急救援的重要后备力量。确定一批有相关领域抢险救援能力的单位作为抢险救援后备队伍,并掌握其装备、人员构成等情况。
  4.3.4 队伍动员方案
  市、区应急委、专项应急委建立应急救援队伍动态数据库,制订先期处置队伍、后续处置队伍、增援队伍的组织保障方案,以及保持应急能力的措施,包括协调调动消防部队、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预备役人员的方案和措施。   4.4 交通运输保障
  公安、交通、铁路等部门为应急救援人员及物资运输提供交通方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组织协调对事故现场进行道路交通、水域航道管制,必要时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铁路、桥梁受损或需要架设临时通道时,交通、城建、铁路等相关部门应迅速组织、协调抢修或施工,确保救灾物资、器材和人员的运送,满足应急处置工作需要。   4.5 医疗卫生保障
  卫生部门组建装备先进、技术过硬、反应迅速的医疗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社会化医疗救助实施办法,组建由综合性医院、专科医院、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组成的突发公共事件和灾害事件医疗救治体系和防疫队伍,配备必要的车辆、设备和医护人员,确保在发生重、特大突发事件时,能够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奔赴现场进行应急救治。提高应急反应速度,缩短急救半径,不断提高应急救护水平。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   4.6 治安保障
  公安部门负责制订并实施应急状态下维持社会治安秩序的各种工作方案,包括警力集结、布控重点、执勤方式和行动措施等。武警部队参与治安维护。要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和设备的安全防护,依法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4.7 物资保障
  事发地政府负责应急救援行动时的基本物资保障。
  市应急委负责提出特种物资储备的规划建议,市发改委、市经委、市商务局、市粮食局负责落实。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建立常备物资储备、调拨和紧急配送系统,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所需的物资供应。
  各级政府、专业应急机构和各部门、有关单位的物资储备应坚持合理规划,统筹安排,规范管理。物资储备的数量、种类应当满足区域内应急救援的需要,实现动态储备。
  要加强储备物资的管理与维护,防止被盗用、挪用、流散和失效,物资缺失或报废后必须及时补充和更新。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研究制订应急物资征调及管理办法,确保在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生物资储备不足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及时动员和征用社会物资。市民政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社会捐助工作。必要时,由市应急委向省政府或省有关部门申请调拨救援物资。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负责做好事发地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   4.8 经费保障
  4.8.1 政府专项资金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当年专项资金不足时,财政及时予以保障。应急工作专项资金专款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和专业队伍建设。财政、监察、审计部门每年对应急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查处。
  4.8.2 企业专项资金
  企业根据实际情况,设立本单位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工作专项资金。
  4.8.3 投保
  支持各保险公司推广针对应急工作的险种,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向保险公司办理法定保险,鼓励公民、组织购买财产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等商业保险;企事业单位应当依法为从业人员办理有关社会保险。   4.9 社会动员保障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时需要大规模疏散或转移人员、物资和在现场应急指挥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的情况下,由事发地政府发布社会动员令,动员当地社会组织力量和人民群众参与应急处置。   4.10 紧急避难场所保障
  城建、规划主管部门在进行城市规划、城市公用设施建设时,应当充分考虑突发公共事件安置人员的需要,使部分公园、广场、礼堂等具有接纳紧急避难人员的功能。市、各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办公室应当建立紧急避难场所信息库,掌握其地点、功能、可容纳人数、目前使用情况等信息。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单位在突发公共事件期间,有临时安置灾民的义务和依法获得补偿的权利。   4.11 技术储备与保障
  各区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应建立专家组,为应急处置提供决策咨询和服务。要依托科研机构建立应急技术信息系统,组织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预测、预防、预警和应急处置等技术的科学研究。   4.12 法制保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应当认真贯彻执行预防、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检查督促,发现隐患,及时整改;发现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进一步完善执法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对执法违法、失职渎职、徇私舞弊的,坚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5.1 公众宣传教育
  5.1.1 应急常识公众宣传
  市、区应急委、各专项应急委向社会宣传有关应急预案和报警电话。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和广播电视等宣传部门应当把宣传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应急知识和技能作为应急工作的重要内容。媒体应当把宣传应急常识和技能作为公益宣传的重要内容。新闻出版单位应当出版有关预防、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普及性读本。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作为全民普法的重要内容。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委会和企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应急常识的宣传和辅导。
  5.1.2 学生应急常识教育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制订学校应急工作教育规划,中小学和高等院校应当将有关突发公共事件预防与应急知识、自救与互救知识和技能列入必修课,向学生普及应急常识。   5.2 培训
  5.2.1 公务员培训
  各级公务员应当认真学习应急工作知识。各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干部特别是调整到新岗位的领导干部,必须认真学习总体应急预案和与分管工作有关的专项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管理知识培训制度,把应急法律、法规、规章和应急预案等应急管理知识纳入党政干部教育培训内容。
  5.2.2 专业人员培训
  应急工作管理人员和救援人员必须进行上岗前专业知识、技能培训。   5.3 演习
  5.3.1 单项演习
  有关部门应当组织应急演习。演习后应当对应急方案进行评估。新组建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半年演习一次,已有应急工作经验的应急队伍一般每年演习一次。矿山、危险化学品、人群密集场所的单位应当定期进行演习。
  5.3.2 综合演习
  市、各区专项应急委定期进行各项综合演习,检验各应急救援队伍的快速反应能力和协同作战能力、各应急保障部门的协作配合能力、指挥机构的紧急指挥能力及紧急动员能力。通过综合演习,评估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操作性,并加以完善。基层组织应当根据上级人民政府的要求开展应急演练。   6.1 监督检查主体
  市应急委办公室负责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监察局依据《行政监察法》及相关法规加强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的行政监察。对公民、组织违反有关应急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由有关行政执法机关实施监督检查。   6.2 奖励
  对严格执行本总体应急预案,在应急处置工作中有突出表现、作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组织严密,指挥得当,奋力抢险,出色完成任务者;
  ●在危险关头,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抢救群众有功者;
  ●及时准确报送重大事件预警信息和动态信息,为事件处置赢得时间,成效显著者;
  ●为应急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明显者;
  ●在处理重大突发公共事件中牺牲者;
  ●其他有特殊贡献,成绩显著者。   6.3 惩处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视其情节轻重和危害后果,对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依法依规给予相应的处分,对有关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在突发事件发生后玩忽职守,迟报、漏报、虚报、瞒报、误报事件情况,延误处置的;
  ●在处理突发事件中不坚守岗位、不听从指挥、不认真履行职责或在紧要关头临阵逃脱的;
  ●违抗或不严格执行指挥部的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或拒绝提供应急物资的;
  ●挪用、盗窃、贪污抢险救灾救济钱款和物资的;
  ●阻碍应急处理、应急救援和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不遵守保密制度,泄露秘密的;
  ●其他危害抢险救灾工作的。   7.1 预案体系与管理
  7.1.1 市总体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完善、备案、评审与发布,同时指导各专项预案的修订、完善工作。本总体应急预案经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报省人民政府备案。市应急委办公室每年对本总体应急预案执行情况进行一次检查总结,并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践和新的法律、法规规定对本总体应急预案进行评审,适时组织修改,使之不断完善。
  7.1.2 市专项应急预案
  市专项应急预案由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组织编制、修订、完善,报市政府批准后发布实施。市公安局、市信防局、市民政局、市建委、市地震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畜牧局、市卫生局、带环保局、市安全生产监督局分别负责对《鄂州市火灾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重大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鄂州市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破坏性地震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道路水路运输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旱涝灾害应急预案》、《鄂州市动物疫情应急预案》、《鄂州市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环境事件应急预案》、《鄂州市矿山企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进行编制、完善、备案、评审。
  7.1.3 各区应急预案
  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市人民政府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和实际需要,相应制订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7.1.4 各部门、单位具体行动方案
  市、各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总体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结合实际,制订本部门、本单位的具体行动方案,并报同级专项应急委备案。
  7.1.5 企业应急方案
  生产经营企业和人群密集场所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实际需要制订本单位的应急方案,并报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备案。   7.2 制订、修定与解释
  本总体应急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订、修定与解释。具体工作由市应急委办公室承办。   7.3 预案实施时间
  本总体应急预案自2006年6月1日起组织施行。   8.1 鄂州市专项应急预案目录   8.2 相关机构和人员通讯录
  市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讯录,由市应急委办公室编制;市专项应急委及应急委办公室通信录、市应急工作专家委员会通讯录,由市专项应急委办公室编制,报市应急委办公室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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