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 发文字号:洪卫医妇字〔2012〕69号
- 公布日期:2012.04.25
- 施行日期:2012.04.2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南昌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转发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的通知
(洪卫医妇字〔2012〕69号)
各县(区)卫生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直市管有关医院:
现将江西省卫生厅、江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关于做好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供应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卫药政字〔2012〕1号)转发给你们,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县(区)卫生局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短缺药品信息收集汇总工作,并于每年3月20日、9月20日之前报送至市卫生局;市直市管各医疗机构要结合自身疾病防治需要,每年3月20日、9月20日之前向市卫生局报送工作中出现的短缺药品信息。 在全省短缺药品信息服务平台建成前,医疗机构短缺药品报送工作以纸质版和电子版方式报送,在平台建成后采用网络直报。 如遇有紧急情况和突发事件,出现传染病治疗药品和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短缺时,各县(区)卫生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要及时向市卫生局报告。 市一医院、市三医院应适当储备急救药品类基本药物,市九医院应适当储备传染病治疗药品类基本药物,并每年12月31日将储备药品的购入和使用清单报至市卫生局。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辖区实际,研究安排医疗机构适当储备供应短缺药品。
联系人:市卫生局医政妇幼保健处 熊玉申
联系(传真)电话:83986757
电子邮箱:ncwsdax@163.com
联系人:市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行业管理处 邹涛
联系(传真)电话:83884118
电子邮箱:2856632@qq.com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