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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部分失效

四川省市场监管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
(川市监发〔2020〕83号)


各市(州)市场监管局、交通运输局、农业(农牧)农村局、商务主管部门、卫生健康委员会、口岸物流主管部门,成都海关各隶属海关:
  为深入贯彻落实11月3日全国疫情防控工作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精神,做好疫情防控常态化形势下“人防”和“物防”工作,现就生产经营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新冠病毒防控工作通知如下:
  一、突出主体责任,强化防控措施
  各地各部门要在属地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领导下,统一思想认识,强化协作,把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全链条作为疫情防控重点,认真梳理物流全环节风险隐患,及时查漏补缺,扎实做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过程新冠病毒防控消毒技术指南》宣传贯彻工作,强化培训指导,压紧压实涉及冷链食品生产、装卸、运输、贮存、销售和餐饮服务等相关企业的主体责任,熟知掌握相关要求,严格落实防控措施。   二、建立协作机制,强化协同配合
  省市场监管、卫生健康、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商务、省政府口岸办、成都海关等部门建立冷链食品新冠病毒协作联动机制,分工协作、协调配合,统筹做好核酸监测、情况通报、形势研判等工作。
  卫生健康部门、市场监管部门要按照《关于开展核酸检测等工作的紧急通知》(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20号)要求,对农贸市场、售卖海鲜和肉类市场(超市)的从业人员、冷链食品、经营环境开展核酸检测,督促落实环境清洁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成都海关及隶属海关要加强进口冷链食品口岸监管,落实进口冷链食品核酸检测、货物包装消毒等各项防控措施。
  农业农村部门要督促生猪屠宰场生产场所、贮存场所、装卸作业等落实防控措施,严格执行防控消毒技术指南。
  商务部门要监督政府储备冷链食品的冷库落实直接从事装卸运输作业人员新冠病毒健康管理,冷库环境、储存设施设备、运输工具、装卸作业、外包装清洁消毒等措施。
  交通运输部门要督促指导冷链食品运输企业加强从业人员防护、运输装备消毒。
  口岸物流主管部门要督促指导机场、铁路、港口口岸管理单位抓好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贯彻落实。   三、注重追溯管理,强化精准溯源
  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已部署上线,以实现对冷藏冷冻肉类、水产品的追溯管理(登录方式见附件1)。
  对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登记或备案管理,各级各部门要按照《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附件1)要求,督促相关生产经营者按时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办理登记、备案手续。
  对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实行信息化追溯,各地各部门要监督、指导食品生产经营主体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如实、及时上传冷链食品检验检疫合格证明、核酸检测报告、交易票据、入出库数量等数据,落实食品追溯主体责任,确保食品来源可查、去向可追、风险可控。
  市场监管部门负责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冷链食品贮存服务提供者严格落实登记、备案责任,如实提交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数据;要在11月30日前,组织完成进口冷链食品首站企业在追溯平台完成注册,上传冷链食品经营相关信息,完成产品赋码操作;监督食用农产品交易市场开办者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推进信息化追溯,严格执行进货查验、索票索证制度,对来源不明的冷链食品依法进行查处。
  成都海关负责督促冷链食品进口商办理通关后当日在追溯平台提交冷链食品品种、数量等数据。
  商务部门负责督促储备肉经营者在追溯平台提交购进和下游企业主体数据、当日入出库数据。
  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督促生猪屠宰等冷链食品生产企业在追溯平台提交生产销售有关数据。
  市场监管部门与交通、农业、商务等部门共享“川冷链”数据,为协力开展冷链食品疫情防控提供数据支持。
  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见附件2。   四、定期联合检查,强化风险防控
  从11月开始,各地要整合各部门资源力量,每月开展一次联合执法检查,全面排查冷链食品生产、仓储、运输、销售全程生产经营主体落实疫情防控措施情况,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
  联合执法检查工作由各级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各相关部门分工协作;坚持问题导向,结合职责列出检查清单,做到对象精准、内容精准。检查中发现不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违法违规生产经营冷链食品行为的,要依法依规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五、畅通信息渠道,强化信息共享
  各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周四向省市场监管局报送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附件3),其他报表不再报送。
  成都海关每周五向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四川口岸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附件4)。
  各级交通、农业农村、商务部门于11月20日前向属地市场监管部门通报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贮存、运输主体数据。
  各地每月组织执法检查情况在次月首日前报送。邮箱:scspjy@163.com
  联系人:
  省市场监管局    吴孟凡 18884271227
  杨高辉 18380239353
  省卫生健康委    陆国庆 17311376807
  交通运输厅     杨开贵 13308182797
  农业农村厅     朱 磊 15608221177
  商务厅       刘浩斐 13408666581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张 岩 18802801122
  成都海关      刘 良 13568835692
  追溯平台技术人员  陈广川 18380460307
  刘 斌 13508186974
  附件:1.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2.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
  3.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
  4.成都海关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表
省市场监管局
  省交通运输厅
  省农业农村厅
  省商务厅
  省卫生健康委
  省政府口岸物流办
  成都海关
  2020年11月3日

  附件1
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新冠病毒防控工作指南
  第一条 为有效落实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冷链食品生产经营新冠病毒防控技术指南》(联防联控机制综发〔2020〕245号)要求,防控冷链食品贮存环节新冠病毒传播,保障冷链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指南。   第二条 各级市场监管、交通、卫生健康、农业、商务、海关等部门在属地联防联控机制统一领导下,对各类冷链食品(含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冷库及从事的贮存、冷链运输业务开展调查、登记、风险评估、检查、监控,并责令有关单位采取新冠病毒防控措施。   第三条 对从事冷藏冷冻食品、食用农产品(简称冷链食品)贮存业务,即提供冷链食品贮存服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实行备案管理。对有自用冷库、或对外提供贮存服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从事冷链食品运输的经营者及车辆实行登记管理。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外提供贮存服务包括转租、出租、出借冷库等业务。   第四条 本指南适用于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生产经营者及相关经济组织,统称生产经营者。对提供冷链食品贮存服务、运输服务的生产经营者简称受托方。委托贮存冷链食品的食品、食用农产品生产经营者简称委托方。
  受托方提供冷链食品贮存、运输服务包括提供冷库、库房管理、运输等一种或多种形式服务。   第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自取得营业执照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委托方冷链食品入库前向所在地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办理备案。在全省有多个贮存场所的,应当分别在属地备案,取得备案证明。
  具有冷库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将冷库、冷链车辆等业务信息进行登记;从事冷链食品运输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将运输车辆等业务信息进行登记。
  提供冷链食品交易场所的食品、食用农产品集中交易应当进行登记。   第六条 备案或者登记工作在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进行,生产经营者可以在远程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难以远程提交的,前往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指定地点现场办理。
  四川省冷链食品追溯平台(以下简称“川冷链”)登录方式见附件1-1。生产经营者可在平台完成备案或者登记后,下载用户操作手册、使用教学视频等资料,如有需要可拨打平台技术支持方电话咨询。   第七条 支持、鼓励各地市场监管平台积极对接“川冷链”,实现整合融合,追溯信息互联互通,数据交互共享;与“川冷链”系统对接的,市场经营者可在本地监管平台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
  已有自建追溯系统的进口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可采取批量导入或系统接口等方式上传数据。   第八条 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包括生产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形式、制冷方式、冷链运输车辆、联系方式等内容以及委托方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贮存类别、联系方式等信息。
  生产经营者申请备案或者登记,应当上传备案或者登记主体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或身份证明;“川冷链”已经具有相关资料的,无需上传。   第九条 生产经营者应当如实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对备案或者登记信息的真实、合法、有效性负责。   第十条 生产经营者首次办理备案或者登记,其提交备案或者登记信息经完整性审查通过的,即时颁发《四川省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电子备案凭证》(附件1-2)《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表》(附件1-3),由生产经营者在“川冷链”或指定的政府网站自行下载。   第十一条 对提交的信息未通过完整性审查的,不颁发备案证或者登记表。在远程提交的,由平台自动提示;到现场提交的,由受理的工作人员当场告知,并说明不予备案或者登记的理由(附件1-4)。
  未通过完整性审查的生产经营者,应按照属地县(市、区)市场监管等有关政府部门要求,按时提交备案或登记完整信息。   第十二条 备案、登记编号发放应按照全省统一编码规则,生成唯一备案号。编号格式为:分类代码(食品生产经营者为01,非食品生产经营者为02)+行政区域城乡区划代码+年份(4位数)+流水序号(4位数字)。例如: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2020年第一个登记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为:0151010820200001号。   第十三条 生产经营者备案或者登记生产经营者住所、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等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于变化之日起30日内在原备案或者登记部门办理变更备案或者登记,备案或者登记号不变,并注明变更日期。   第十四条 备案证或者登记表有效期3年,到期后需要继续开展贮存其业务的,重新申请。   第十五条 委托方应在“川冷链”查验生产经营者备案或者登记信息,并下载留存生产经营者电子备案证或者登记卡、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资质证明文件,依托“川冷链”建立冷库业务生产经营者数字档案。   第十六条 经备案或者登记的生产经营者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未申请办理注销手续的,由原备案或者登记部门办理注销手续:
  (一)生产经营者主体资格依法终止的;
  (二)经调查核实,不在原备案或者登记的贮存场所从事冷链食品贮存服务活动的;
  (三)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备案或者登记的;
  (四)不再符合备案或者登记要求,继续从事相关活动且拒不改正的。   第十七条 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应当每月在县(市、区)政府政务网站或“川冷链”上向社会公开生产经营者备案证或登记卡信息,供查询下载。
  公开的备案证或者登记卡信息包括备案号或者登记号、生产经营者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姓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以及冷藏制冷库名称、贮存场所地址、贮存能力、贮存品类、贮存形式、冷链运输车辆等。
  委托方信息以及未从事转租、出租、出借冷库业务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信息不予公开。   第十八条 生产经营者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备案证或者登记表。生产经营者应当在贮存场所的显著位置展示备案证或者登记表原件。   第十九条 受托方应当与委托方签订业务协议,并主动将委托方主体信息在委托贮存产品入库前在“川冷链”登记,上传委托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身份证明。   第二十条 委托方应主动在“川冷链”上传相关产品品种、规格、批次、产地、检验检疫等追溯数据;委托方不得选择未在“川冷链”备案或登记的受托方贮存冷链食品;并在产品入出库时主动将入出库冷链食品品类、入出库数量、产品合格证明、入出库时间等信息在“川冷链”登记。   第二十一条 “川冷链”实行“首站赋码”管理,负责从川外采购冷链食品并运入川的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即为首站,须使用“川冷链”按批次为相关产品进行电子追溯码赋码。如产品包装上已有符合GS1编码和追溯标准的追溯码,则无需另行赋码。入川销售的冷链食品在流转的各个环节,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均可通过扫码方式便捷上传产品收发货等数据。   第二十二条 委托方要确保在“川冷链”上传的相关数据真实有效、完整准确。对于未按照要求上传产品追溯数据的冷链食品,食品生产经营单位不得采购、销售、使用。   第二十三条 既提供冷库又提供库房管理服务的受托方,应在冷链食品入出库时查验委托方在“川冷链”提交的数据是否准确,提交数据与实物不对应的,不予放行。
  委托方应当在装货前明确告知承运人冷链运输相关要求。   第二十四条 冷链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在面向消费者进行销售时,应在冷链食品产品包装或货柜明显处加贴“川冷链”电子追溯码。消费者可通过微信、支付宝扫码查询产品追溯信息。   第二十五条 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开展冷链食品贮存业务不按要求备案,未按照要求如实提交委托方信息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七十二条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照本指南要求登记冷库、车辆等业务信息,委托方选择未在“川冷链”备案或登记的受托方贮存冷链食品,委托方、受托方不按本指南要求登记、查验冷链食品贮存信息,集中交易市场不按要求登记的,依据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六条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等后果的,按照《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七条 本指南由四川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卫生健康委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1
四川省冷链追溯平台登录方式

  一、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和监管人员通过“川冷链”网址(http://cll.foodtrace.org.cn)下载操作说明书和其他介绍视频。
  二、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采用批量导入方式对接“川冷链”的,可直接使用电脑访问“川冷链”网址(http://cll.foodtrace.org.cn),按照操作步骤完成追溯信息上传;采用系统对接接口方式对接的,先联系“川冷链”技术支持申请对应接口操作账号和获取对应接口文档,按照接口文档内容描述进行相关数据对接操作;无对接系统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注册登记使用;需要物联化标签机打印追溯码的生产经营者,通过微信小程序搜索“川冷链”下载关联使用。
  三、监管人员根据“川冷链”分配的权限帐号登录操作,手机监管端通过微信公众号搜索“川冷链”,关注激活使用;PC后台监管端通过电脑访问“川冷链”网址(http://cll.foodtrace.org.cn),登录操作。
  四、技术支持联系人:陈广川 18380460307;
  刘 斌 13508186974
  附件1-2
四川省非食品生产经营者贮存业务备案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事冷库业务予以备案,备案信息如下。
  备案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经营者: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冷库名称:       冷库地址
  业务负责人:      电话:
  贮存能力: 面积***平方米,库容***立方米
  贮存品类: 畜禽原料肉/畜禽副产物/水产品/果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参考)
  产品来源: 进口/国产
  服务形式: 仅提供冷库/提供冷库、管理服务
  制冷方式: 液氨、氟利昂、或其他
  运输车辆:
  若备案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贮存服务,请于变更或停止贮存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备案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备案。
备案机关(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3
四川省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登记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对你单位从事冷库业务,对你单位予以登记,登记信息如下。
  登记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生产经营者名称:
  住所: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冷库名称:       冷库地址
  业务负责人:      电话:
  贮存能力: 面积***平方米,库容***立方米
  贮存品类: 畜禽原料肉/畜禽副产物/水产品/果蔬/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参考)
  产品来源: 进口/国产
  服务形式: 转租/出租/出借冷库,是否提供管理服务
  制冷方式: 液氨、氟利昂、或其他
  运输车辆:
  若登记信息发生变化或停止贮存业务,请于变更或停止贮存业务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原登记部门办理变更或注销登记。
登记机关(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附件1-4 四川省生产经营者不予备案通知书
  附件2
  信息化追溯工作推进计划

工作任务

时间节点

备注

责任单位

监管人员在平台注册。

11月6日前

将监管人员信息提交到追溯平台进行权限分配。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追溯平台技术方

汇总梳理进口冻品品项信息。

11月10日前

收集现有进口冻品品项信息,提交到品码数据中心进行相关品码预置管理。

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追溯平台技术方

四川口岸进口商主体信息上平台。

11月20日前

将四川口岸进口商主体信息提交到追溯平台进行预置管理,生产经营者在平台完成登记,同步推行冷链食品数据上传平台。

省市场监管局、成都海关、追溯平台技术方

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入川首站企业上平台注册。

11月30日前

摸排、组织进口冷链食品经营入川首站企业在平台登记,同步推行冷链食品上传平台。

各级市场监管部门

完成非食品生产经营者备案、食品批发企业注册;进口冷链食品贮存业务数据上平台。

11月30日前

组织从事冷链食品贮存业务的非食品生产经营者、批发企业在平台备案、登记;组织进口冷链食品经营者、贮存业务委托方、受托方将相关信息在平台登记。

各级市场监管、商务部门

完成其他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上平台。

12月30日

基本完成全域冷链食品生产经营者在平台登记,基本建立冷链食品追溯机制。

各级市场监管、农业农村、商务等部门


  附件3
  XX市食品安全暨疫情防控数据信息报表

配合开展冷链食品核酸检测情况

冷链食品安全风险排查情况

检测对象

检测样本数量(件)

阳性数量合计(件)

检查主体

食品安全风险隐患数量

责令整改数量

立案查处数量

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数量

备注

冷链食品及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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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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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业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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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计

  

 

 

 

 

 

 


  报送单位:
  单位负责人:           联系人及电话:
  附件4
  成都海关进口冷链食品贸易汇总数据表

序号

进口

日期

货物

名称

产品生产日期

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编号

数量

(件)

重量

(千克)

进口商

名称

联系人及

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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