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 制定机关: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员会
- 公布日期:2020.02.05
- 施行日期:2020.02.05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规范性文件
- 法规类别: 卫生防疫检疫 突发事件 疫情防控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盟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医疗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工作要求,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现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明确医学观察保障政策
疫情流行期间,对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需要进行医学观察和检查的自治区医保参保人员分类施策,其中确诊和疑似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按照内医保电〔2020〕2号和内医保电〔2020〕3号有关规定执行,不属于疑似和确诊的按照以下规定执行。
(一)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门诊医疗费用,可纳入门急诊保障范围,按照住院标准报销;对于已纳入当地基本医保门诊统筹范围的,可按照现有政策执行。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按照统筹地区有关规定执行。
(二)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就医地制定财政补助政策并安排资金,实施综合保障,自治区财政视情给予适当补助。
(三)在定点医疗机构进行医学观察和检查使用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符合卫生健康部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的,可临时性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同时,做好与医疗机构的信息系统对接,确保与医疗机构及时结算。
(四)异地就医患者先救治后结算,属于医保支付的费用由就医地医保部门先行垫付,并做好异地就医参保患者信息记录和医疗费用记账,疫情结束后自治区统一组织清算。 实施门诊慢病便民举措
疫情流行期间,各地要制定相应便民措施,进一步放宽门诊慢性病定点医药机构范围,支持慢性病患者就近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减少病人到医疗机构就诊配药次数,有效防止人员聚集流动带来的感染风险。
各盟市在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情况,请及时向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厅、卫生健康委报告。
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
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健康委
2020年2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