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洛阳市卫生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全市医疗机构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通知
各县(市、区)卫生局,市区二级以上医疗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的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传染病病人集中、规范收治是依法加强传染病管理及有效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预防院内感染的重要举措。我市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坚持“资源统筹、集中收治、统一监管”的原则,各县(市、区)卫生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充分认识规范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以大局为重认真履行职责和义务,切实采取措施规范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 加强管理,规范收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乙类传染病以及丙类传染病中的麻风病实行归口管理、定点收治的原则(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有另行规定的除外),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传染病病人医疗救治工作提出以下具体要求:
1. 市传染病医院(河科大一附院新区医院传染病区)负责集中收治市区结核病病人及各县(市)转诊的传染病病人。
2. 市区各二级以上规范设置传染病区(传染科)的医院负责收治市区有关传染病病人。
3. 各县(市)人民医院要规范传染病区(传染科)建设,并负责本辖区传染病病人的集中收治工作。
4. 在实施中国结核病控制规划项目、艾滋病防治项目期间,各县(市)肺结核病、艾滋病病人的医疗救治和管理按项目有关规定执行。
5. 遇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重大传染病疫情且现有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不能满足需要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临时增加定点医疗救治机构。
6. 对合并患有乙类、丙类传染病的危重病人和危重症传染病病人,非定点传染病收治医疗机构应当本着就地、就近的原则先进行隔离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再转入传染病定点收治医疗机构。 加强监督,严查违规
各县(市、区)卫生局及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认真落实我市关于传染病人病人医疗救治工作的要求。同时,各县(市)卫生局要加强对传染病医疗救治工作的监督管理,对未经准入许可擅自开设传染病科(病区)或收治传染病人的医疗机构,要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要加强对各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的监督管理,规范其传染病区(传染科)的设置;要督促传染病定点收治医院严格执行传染病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严格按照传染病诊疗技术常规、规范和标准执业,并重点加强医院医疗废物及废水处置、医院感染、消毒供应等重点环节的监控。
二〇一二年十一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