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开具预防新冠肺炎中药处方有关规定的通知

南昌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医疗机构为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开具预防新冠肺炎中药处方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区)卫生健康委、开发区(新区)社发局、市直市管医疗机构:
  根据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85号要求,在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中推荐使用中药预防新冠肺炎。为方便各企事业单位,同时结合防控新冠肺炎的一系列要求,对医疗机构开具中药预防新冠肺炎用中药处方规定如下:
  一、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预防新冠肺炎用方为赣新冠指办明电〔2020〕85号文中推荐用方,各医疗机构医生可在此方基础上加减,但不宜超过两味药。   二、各医疗机构根据复工复产企事业单位提供的复工复产实际人数,可将一个单位所需预防方总剂数开具在一张处方上,临床诊断项上填写“预防新冠肺炎复工用”;每张处方附一张《关于复工复产中药使用的情况说明》(格式见附表),处方单独保管备查。
  附件:关于复工复产中药使用的情况说明(略)
2020年2月25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