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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大兴区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京兴政办发〔2020〕13号  2020年4月)


  为深入贯彻落实《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支持中小微企业应对疫情影响保持平稳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京政办发〔2020〕15号),推动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结合实际,特制定本措施。
  一、政策条款
  (一)减免区属国有企业房产房租
  1.对承租大兴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列入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坚持营业或落实防疫要求关闭停业,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免收2020年3月-4月租金;对承租办公用房的,减免2020年3月-4月50%租金。
  责任单位:区国资委;联系电话:81296769
  2.对经区教委审批的,承租大兴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办学活动的民办幼儿园(含备案的社区办园点)和教育培训机构,且落实防疫要求延期开学且不裁员或少裁员的,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教委;联系电话:81296008
  3.对承租大兴区属国有企业房产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在京注册餐饮、便利店、理发、家政生活性服务业企业的连锁直营门店分公司,参照中小微企业房租减免条件和政策执行。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联系电话:81298262
  (二)对符合首都城市战略定位、不列入疏解整治范围且经营困难的中小微企业,承租非市属、区属国有商务楼宇经营用房和大兴区重点文创园、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等各类载体的,鼓励业主2020年3月-4月为租户减免租金,具体减免数额由双方协商决定。经所在属地认定实施租金减免的业主,给予减免金额30%的资金补贴。
  责任单位:区新兴产业促进服务中心、各相关属地;联系电话:81296327
  (三)对由区住房城乡建设委监管并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工作要求,于2020年3月31日前实现复工和开工的建筑工地,每个工地给予资金奖励,用于自购防疫物资等。
  责任单位: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联系电话:69253768
  (四)对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影响较严重的中小微餐饮企业,给予企业信贷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联系电话:81298215
  (五)为提振消费信心,激发消费潜力,降低疫情对商业发展的影响,在全面落实各项防控措施的基础上,组织开展惠民消费季系列活动,发放大兴区惠民消费券,投放至区内餐饮、汽车零售等相关商务行业,吸引消费。
  责任单位:区商务局;联系电话:81298215
  (六)鼓励创投机构在疫情期间加快开展投资,对中关村政策覆盖区范围内已获得风险投资且后续融资需求迫切的孵化器在孵企业,给予资金支持。
  责任单位:区经信局;联系电话:89292017
  (七)加大社会保险资金支持力度,对科技创新、城市运行保障、生活性服务业等重点行业中小微企业开展员工业务培训,促进职工技能提升和稳定就业。生产经营困难且有员工失业风险的企业,可同时享受临时性岗位补贴。
  责任单位:区人力社保局;联系电话:81298272
  (八)引导驻区金融机构加大政策性贷款投放力度。协调金融机构对有发展前景但受疫情影响到期暂遇困难无法还款的企业,延长还款期限;鼓励金融机构设立更多面向中小微企业的贷款产品,并通过"大兴金融V服务"发布,拓宽企业获得信贷的渠道;通过"大兴金融V服务"平台,加大"北京市首贷、续贷中心"的宣传力度,做好驻区企业"首贷、续贷"线上申请服务;充分发挥区内融资担保机构作用,为企业"融资难"提供支持。鼓励企业加强与中征应收账款融资服务平台对接,为有需求的外贸企业对接进出口相关金融机构,提高企业信贷获得率。发挥保险机构作用,为需求企业提供扩大出口信用保险保单融资、简化报损和索赔程序等方面的便利。
  责任单位:区金融办;联系电话:80225179
  (九)保障中小微企业有序复工复产
  1.全面保障恢复生产生活秩序,落实疫情防控常态化工作要求,为外省来大兴区出差人员提供定点酒店服务。
  责任单位:区文化和旅游局;联系电话:81298517
  2.清理对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不合理限制和简单管控规定,除国家和市级最新公布的复工复产限制措施外,不再设置前置审批。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餐馆、菜店、美容美发、便利店、修理店等,在落实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可自主决定复工复产。满足员工办公间距不少于1米、每人使用面积不少于2.5平方米要求的企业,在落实防控要求的基础上,可安排员工返岗复工。以户外游览为主的旅游景区和室外健身运动场所安全有序恢复运营。对持有"北京健康宝"且健康状态为"未见异常"的人员,出入商务楼宇、商超、餐馆、工厂、工地、公园景区、各类门店等公共场所,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出入社区(村)等场所开展复工复产活动,无需再提供其他与防疫相关的健康证明材料。
  责任单位:各属地   二、附则
  (一)上述房租补贴政策条款仅适用于2020年3月-4月。
  (二)本措施由各责任单位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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