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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大兴新城区属城市道路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占道费具体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大兴新城区属城市道路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占道费具体措施的通知


  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及市交通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本市中小微企业城市道路占道费的通知》要求,我委领导高度重视,立刻责任业务科室学习研究,现将我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期间停征我委管辖区域内大兴新城区属城市道路占道费的具体措施通知如下:
  一、按照我委工作职责,我委负责大兴新城区属城市道路占、掘路行政审批及行政征收工作。在项目施工期间依据《北京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经许可占用城市道路的,应当向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交纳城市道路占用费)及《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用)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收取占道费。2020年2月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下发了《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按照要求,我委停征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中小微企业占道费工作。   二、对来办理占掘路审批业务的中小微企业,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政策的宣传工作,以便于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的服务于企业。并按照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且在北京注册的中小微企业要求,由符合条件申请办理占据路业务的中小微企业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   三、对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的占掘路审批事项建立台账,对涉及的审批事项做到事前有计划、事中有跟踪、事后有总结,以便于在项目实施工程中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总结经验。为下一步其他工作的开展提供宝贵的经验。   四、操作流程:
  1.一次性告知办理占掘路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所需提交的申请材料、《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等文件。
  2.申请人提交的占掘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3.占掘路行政许可申请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的,经现场复核、初审、复审、决审等相关程序,做出是否许可的决定。对于不同意许可事项告知理由并告知申请人相关权利及投诉渠道;对于予以许可事项开展占掘路费用行政征收工作。
  4.申请人提交的占掘路行政征收材料齐全(中小微企业提出停征占道费申请并提供证明材料)的予以受理,不齐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告知申请人补正。
  5.对于满足《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及《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要求的中小微企业实施停征占道费,不符合要求企业的按照《北京市物价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收取占道费(试用)的批复》(京价(收)字[1994]第185号)收取占道费。
  6.需要由我委出具一般缴款书进行占掘路费用征收的,申请人需完成缴费并将相关回执反馈我委。
  7.由我委出具占掘路行政许可文书,完成本事项行政许可及行政征收全部工作。
  8.因特殊原因未在审批时限内完成占掘路施工的,由申请人向我委提交占掘路行政许可延期申请,经我委同意后,符合要求的中小微企业由我委(如延期至11月15日后需加收0.5倍冬季掘路恢复费)直接出具延期许可文书,不符合要求的企业完成占道费(如延期至11月15日后需加收0.5倍冬季掘路恢复费)征缴后出具延期许可文书。   五、落实细则
  1.加强对《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的学习研究,全面准确把握文件的新要求,切实做好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停征占道费工作,坚决将政策执行落地。
  2.结合本市为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颁布的涉及小型市政管线工程一站式办理、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项目、优化营商环境各类管线接入等占掘路审批的相关政策,努力做好各项政策衔接工作,严格修复标准,为中小微企业疫情期间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
  3.积极宣传、广泛动员,与政府及相关部门做好《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的宣传、讲解,使中小微企业能够全面、深入、细致了解疫情期间的各项优惠举措。
  4.提高认识加强对审批材料的严格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及时反馈申请人,督促其修改完善各项内容。高度重视与养护单位联系,加强对施工现场的监督管理,严格执行安全、质量、环保等各项管理要求,并做好疫情期间的掘路施工修复道路。
  特此通知。
  附件1: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影响促进中小微企业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措施(京政办发〔2020〕7号)(略)
  2: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略)
北京市大兴区城市管理委员会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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