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锦政办发〔2006〕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六年九月八日
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目 录
1 总则
1.1 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
和成员单位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2.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能
2.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2.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2.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3.1 特别严重(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2 严重(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3 较重(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4 一般(IV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预警与报告
4.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4.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4.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4.3.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4.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4.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和终止
5.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5.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2.1 各级人民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5.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5.2.3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5.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5.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4.1 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4.2 严重(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4.3 较重(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5.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5.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善后处理
6.1 后期评估
6.2 奖励
6.3 责任
6.4 抚恤和补助
6.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保障
7.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7.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7.2.2 医疗救治体系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7.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7.3.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7.3.3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7.3.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7.3.4.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7.3.4.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7.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7.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7.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7.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7.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8 预案管理
8.1 应急预案制定
8.2 应急预案修订
8.3 监督检查
9 附则
9.1 名词术语
9.2 预案解释部门
9.3 预案实施时间
10 附件
附件1 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定点医院名单
附件2 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质市级储备目录锦州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1 目的
为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危害,指导和规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对公众健康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制订本预案。 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国内交通卫生检疫条例》、《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等法律法规和《锦州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编制本预案。 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社会公众健康严重损害的重大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以及其他严重影响公众健康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工作。 4 工作原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统一领导、分级负责;依法规范、措施果断;依靠科学 、加强合作;以人为本、资源整合的工作原则。
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
2.1.1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成立和成员单位
市人民政府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需要,成立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指挥部。市政府主管领导担任总指挥,市政府主管副秘书长、市卫生局局长担任副总指挥,负责对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做出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重大决策。指挥部成员单位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和应急处理工作的需要确定,主要有市卫生局、市委宣传部、市外事办、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信息产业局、市动物卫生监督管理局、市工商局、市商业局、市林业局、市环保局、市物价局、锦州检验检疫局、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市旅游局、市气象局、市爱委会、市红十字会、沈阳铁路局锦州办事处、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锦州军分区、市武警支队等。
2.1.2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
指挥部各成员单位的主要职责如下:
市卫生局:负责组织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防治技术方案;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和是否组建全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负责组织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控制和医疗救治工作;根据预防控制工作需要,依法提出隔离、封锁有关地区建议;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培训与演练;组织检查和督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落实情况等。
市委宣传部:组织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单位,按有关法规客观、公正、及时地报道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与处理工作,积极宣传相关法律法规,正确引导舆论,组织接待、协调中央和省内外及境外新闻媒体,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危机心理干预与应急知识宣传报道等工作。
市外事办: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涉外事务,协助职能部门向相关国际组织、驻锦州外国机构通报情况,管理来锦境外记者,接待国际组织考察,争取国际援助等方面工作。
市发展与改革委员会: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及相关项目建设事宜的协调工作。
市教育局:与卫生部门密切配合,组织实施市属学校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校内发生和流行,做好在校学生、教职工的宣传教育和自我防护等工作。
市科技局: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组织相关部门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方案,组织科研力量开展应急防治技术科研攻关等工作。
市公安局:密切注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动态和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社会动态,依法、及时、妥善地处置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有关的突发事件,依法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有效维护治安秩序和社会稳定,协助卫生行政部门依法落实强制隔离和封锁措施等。
市民政局:组织做好受灾群众的紧急转移安置工作,负责对特困群众进行生活救助和医疗救助;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和社会团体开展社会捐助工作,接受、分配国内外企业、个人以及外国政府、境外组织捐助的资金和物资,做好款、物管理和发放工作;组织和动员社区、村委会力量,参与群防群治;做好死亡人员的火化和其他善后处理工作。
市财政局: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所需经费,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
市人事局:负责落实好机关、事业单位人员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伤、伤亡待遇政策等工作。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落实好企业职工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的工伤、伤亡待遇政策等工作。
市交通局:协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乘坐公路、水路交通工具的人员进行交通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交通工具传播;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及时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公路、水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市信息产业局:负责组织、协调各电信运营企业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包括报告)提供通信保障等工作。
市动监局:负责动物疫病的防治工作,开展与人类接触密切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预报工作,及时向市卫生局通报人畜共患疾病的动物疫情情况。
市工商局:负责流通环节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严把商品准入关,加强各类市场监管,维护市场秩序等工作。
市商业局: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负责组织生活必需品的市场供应,组织好宾馆、饭店住宿人员登记等工作。
市林业局:组织开展野生动物相关传染病的监测、基础调查;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快速隔离控制;组织专家分析和提出有关野生动物活动范围、趋势、预警信息和及时通报等工作。
市环保局:负责组织环境质量监测与环境保护监督执法,维护环境安全等工作。
市物价局: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时的物价稳定工作,打击借机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
锦州检验检疫局:组织做好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国境口岸的出入境卫生检疫、流行病学调查、传染病监测和卫生处理工作,及时收集和通报国外传染病疫情信息等工作。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职责范围内组织开展食品重大事故的查处;做好应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配合;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药品、医疗设备和器械的监督和管理等工作。
市旅游局:组织旅游行业认真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和应急处理工作;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组织做好旅游团队及人员的宣传、登记、观察工作,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在国内外旅游团队中发生和跨地区传播扩散;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等渠道,及时收集、通报世界旅游组织和主要客源国的反映,有针对性地做好有关工作等。
市气象局:做好事件发生地区(地点)天气预报、预警和风向等的监测和通报工作,及时提供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气象资料。
市爱卫会:负责组织全社会开展爱国卫生活动。
市红十字会:组织群众开展现场自救和互救,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具体情况,向红十字会等有关组织发出呼吁,提供急需的人道主义援助,对接受的款、物及时发放等工作。
沈阳铁路局锦州办事处:负责组织对进出车站和乘坐列车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将发现的传染病人和疑似传染病人移交指定的医疗机构处理,防止传染病通过列车传播;确保铁路安全畅通,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器械等急用物资和有关标本的运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铁路交通管理等工作。
辽宁省机场管理集团锦州机场: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对乘坐飞机的人员进行检疫、查验工作,防止传染病通过飞机传播;优先安排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置人员以及防治药品和器械物资的运送等工作。
锦州军分区:协调驻军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调集军队卫生资源,组织民兵、预备役,支援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控制等工作。
市武警支队:组织指挥武警部队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理行动,配合公安部门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现场控制等工作。
其它有关部门根据本部门职责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的需要,组织做好紧急物资的进口、市场监督管理、污染扩散的控制、相关法规的制订以及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交办的相关工作等。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日常管理机构的设立与职能
市卫生局设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办公室(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其主要职责:依法组织协调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负责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相关法规规定的起草工作;组织制订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政策和措施;组建与完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和预警系统;制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和组织预案演练;组织对公共卫生和医疗救助专业人员进行有关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和处理技术的培训;指导各地实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案;帮助和指导各地应对其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伤病救治工作;承办救灾、反恐、中毒、放射事故等重大安全事件中涉及公共卫生问题的组织协调工作;对突发重大人员伤亡的公共事件组织紧急医疗救护工作。
各县(市、区)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指定机构或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日常管理工作。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与职责
市卫生局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其主要职责: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对确定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级别以及采取相应的重要措施提出建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准备提出咨询建议;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参与制订、修订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的技术方案;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错误!未找到引用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后期评估提出咨询意见;错误!未找到引用源。承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交办的其他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需要,组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专家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职责
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等医疗卫生机构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专业技术机构,平时要结合本单位职责,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技术培训,提高快速应对能力。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期间,要服从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调度和安排,迅速、有效地开展应急处理工作。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机构的主要职责为:
医疗机构:负责病人的现场抢救、运送、诊断、治疗,院内感染控制,样本检测采集,配合进行病人的流行病学调查,做好有关资料的收集与报告等工作,做到早发现、早诊断、早治疗、早隔离。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责任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疫情报告,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包括对有关人员采取观察和隔离措施,采集病人和环境标本,环境和物品的卫生学处理等),开展病因现场快速检测和实验室检测,加强疾病和健康监测。
市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现场流行病学调查、处理和实验室检测等工作。
卫生监督机构:根据行政区划,对事件发生地区的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医疗卫生机构的疫情报告、医疗救治、传染病防治等进行卫生监督和执法检查。
市卫生监督所按市卫生局的要求,组织实施全市性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对各地的卫生监督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组织体系框架图(见下页)3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
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性质、危害程度、涉及范围、发展情况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由高到低划分为特别重大(I级)、重大(II级)、较大(Ⅲ级)和一般(IV级)四级。 1 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
(1)肺鼠疫、肺炭疽在锦州市内发生,疫情有向省内其它市扩散趋势;或肺鼠疫、肺炭疽疫情由本市波及到外市,并有进一步扩散趋势。
(2)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由我市波及到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3)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在本市波及2个以上县(市)区;或由本市波及到外市,并有继续扩散的趋势。
(4)发生新传染病或发生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
(5)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 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为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I级):
(1)出现1例肺鼠疫病例,并有扩散趋势;腺鼠疫发生流行,且传播到县级以上城市或交通便利、人口稠密地区;或出现腺鼠疫病例4例以上(含4例);或在1个鼠疫潜伏期(6天)内出现腺鼠疫病例2例以上(含2例);或在2个鼠疫潜伏期(12天)连续出现腺鼠疫病例2例以上(含2例)。
(2)肺炭疽病例在1个平均潜伏期发生3例以上(含3例)。
(3)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续发病例。
(4)发生O157∶H7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5)霍乱在全市范围内流行,1周内发病30例及以上;或疫情波及我市和相邻地市,有扩散趋势。
(6)乙类、丙类传染病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7)发生或传入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尚未造成扩散。
(8)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涉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
(9)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10)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及以上死亡病例。
(11)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50人以上,或死亡5人及以上。
(12)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境内人员感染或死亡。
(13)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严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 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
(1)发生腺鼠疫、肺炭疽病例。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3)霍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疫情波及2个及以上县(市、区);或在锦州市的市区首次发生。
(4)一周内在一个县(市、区)域内乙、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现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或出现死亡病例。
(7)预防接种或群体预防性服药出现群体心因性反应或不良反应。
(8)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死亡4人以下。
(9)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重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 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V级):
(1)乱在一个县(市、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9例以下。
(2)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无死亡病例报告。
(3)一次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4)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为早期、及时预警,有效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市卫生行政部门可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分别对较重及以下、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标准进行补充和调整,修改后的分级标准要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并抄送下级卫生行政部门。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监测
建立统一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体系。各级医疗、疾病预防控制、卫生监督等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监测机构,要按照有关要求,开展职责范围内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日常监测工作。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规定和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组织开展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主动监测,包括:自然疫源性疾病疫情监测、自然灾害发生地区的重点传染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主要症状和重点疾病的医院哨点监测等。
全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监测工作的管理和监督,保证监测质量。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提供的监测报告等信息,组织有关专家按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发生、发展规律,分析其对公众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分析其对公共健康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及发展趋势,及时做出响应级别的预警,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特别重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重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较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和一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组合)四个预警级别。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向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及其隐患,有权向上级政府部门举报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规定履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职责的部门、单位及个人。
4.3.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和责任报告人
4.3.1.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单位主要为:
(1)县级以上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机构。
(2)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
(3)各级卫生行政部门。
(4)县级以上政府。
(5)有关单位,主要包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单位、与群众健康有密切关系的机构,如检验检疫机构、食品药品监督检验机构、环境保护监测机构、教育机构等。
4.3.1.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责任报告人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责任报告人主要为执行职务的医护人员和检疫人员、疾病预防控制人员、乡村医生、个体开业医生。
4.3.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时限和程序主要为: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监测报告机构、医疗卫生机构和有关单位发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当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2)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报告的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市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3)接到报告的市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2小时内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并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4)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
(5)发生或者可能发生传染病暴发、流行的;发生或者发现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的;发生传染病菌种、毒种丢失的;发生或者可能发生国家规定的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事件的市级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1小时内,向省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省人民政府在接到报告后1小时内向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6)省卫生行政部门对可能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突发事件,应当立即向省人民政府报告。
4.3.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内容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分为首次报告、进程报告和结案报告。
首次报告:未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存在隐患的相关信息,应说明信息来源、危害范围、事件性质的初步判定和拟采取的措施;经调查确认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应包括事件性质、波及范围、危害程度、流行病学分布、事态评估、控制措施等内容。
进程报告:应说明事件发展变化趋势、处理情况,并对初次报告的内容进行补充、修正。阶段报告随时上报。
结案报告:应说明事件发生的过程、原因、存在问题及防范和处理建议等详细情况。总结报告应当在事件处理完毕之日起5日内上报。
4.3.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网络直报
医疗机构可通过互联网上的专用系统报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县级及以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接到报告后,应及时审核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并按照有关规定报告本级卫生行政部门。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原则
(1)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各级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分级响应的原则,根据相应级别做出应急反应。
(2)要密切关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变化情况,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发展规律、性质、特点,适时提高或降低预警和反应级别,并对应急工作状态做出适当调整。
(3)对在学校、地区性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等发生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可相应提高预警和反应级别,确保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迅速、有效控制,维护社会稳定。
(4)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要采取边调查、边处理、边抢救、边核实的方式,以有效措施控制事态发展。
(5)事发地之外的各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接到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情况通报后,要及时通知相应的医疗卫生机构,组织做好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采取必要的预防控制措施,防止突发公共卫生事例年在本行政区域内发生,并服从上一级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统一指挥和调度,支援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地区的应急处理工作。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措施
5.2.1 各级政府应急反应措施
(1) 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参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
(2) 调集征用有关物质设施: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需要,调集本行政区域内各类人员、物资、交通工具、相关设施、设备和临时征用房屋参加应急处理工作。
(3) 划定控制区域: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批准,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市政府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的,报省政府批准;对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事故,根据污染食品扩散和职业危害因素波及的范围,划定控制区域。
(4) 采取强制控制措施:传染病暴发、流行时,为切断传染病的传播途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在本行政区域内采取限制或者停止集市、集会、影剧院演出、或者其他人群聚集的活动;停工、停业、停课;封闭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公共饮用水源、食品以及相关物品;控制或扑杀染疫野生动物、家禽家畜;封锁可能导致传染病扩散的场所等紧急措施。
(5) 加强流动人口管理:对流动人口的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采取就地隔离、就地观察、就地治疗的措施,对其密切接触者根据情况采取集中或居家医学观察。
(6) 实施交通卫生检疫:组织铁路、交通、民航、检验检疫、公安等部门在交通站点和出入境口岸设置临时交通卫生检疫站,对出入境、进出口疫区和运行中的交通工具及其乘运人员和物资、宿主动物进行检疫查验,对病人、疑似病人及其密切接触者实施临时隔离、留验或向地方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移交。
(7) 开展群防群治:组织街道、乡镇以及居委会、村委会协助卫生主管部门和其它主管部门、医疗卫生机构,做好疫情信息的收集、报告、人员分散隔离、公共卫生措施的实施工作。
(8) 维护社会稳定:组织有关部门保障商品供应,平抑物价,防止哄抢;严厉打击造谣传谣、哄抬物价、囤积居奇、制假售假等违法犯罪和扰乱社会治安的行为。
5.2.2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反应措施
(1) 组织调查与处理:组织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卫生监督机构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2) 组织分析与论证:组织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家咨询委员会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评估,提出启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级别。
(3) 采取应急控制措施:根据需要组织实施应急疫苗接种、预防服药等控制措施。
(4) 加强督导检查: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全市或重点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进行督导和检查。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理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5) 组织技术培训:市卫生行政部门对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卫生行政部门制发的新发现的突发传染病、不明原因的群体性疾病、重大食物或职业中毒事件的技术标准和规范及时组织培训。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省、市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开展相应的培训工作。
(6) 普及卫生知识:针对事件性质,开展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健康意识和自我防护能力,消除公众心理障碍,开展心理危机干预工作。
(7) 进行事件评估: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处理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病人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的效果情况等。
5.2.3 医疗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 开展病人接诊、收治和转运工作,对重症和普通病人实行分别管理,对疑似病人及时排除或确诊。
(2) 协助疾控机构人员开展标本采集、流行病学调查工作。
(3) 做好医院内现场控制、消毒隔离、个人防护、医疗垃圾和污水处理工作,防止院内交叉感染和污染。
(4) 做好传染病和中毒病人的报告。对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造成的病人,任何医疗机构不得拒绝接诊。
(5) 对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和新发传染病做好病例分析与总结,积累诊断、治疗经验。重大中毒事件,按照现场救援、病人转运、后续治疗相结合的原则进行。
5.2.4 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 做好信息报告: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信息收集、报告与分析工作。
(2) 开展流行病学调查: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人员到达现场后,要尽快制订流行病学调查方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累及人群的发病情况、分布特点进行调查分析,对传染病病人、疑似病人、病原携带者及其密切接触者进行追踪调查,理清传染病的传播链条。
(3) 实施预防控制措施:针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实施消毒、消杀等预防控制措施。
(4) 进行实验室检测:按有关技术规范采集足量、足够标本,分送实验室检测,查找致病原因。
(5) 开展科研与交流:开展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相关疫苗、消毒、消杀方法、医疗卫生防护用品等方面的研究与交流。
(6) 开展技术培训:协助卫生行政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工作。
5.2.5 卫生监督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对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各项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检查。
(2)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围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开展食品卫生、环境卫生、职业卫生等的卫生监督和执法稽查。
(3) 按卫生行政部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调查处理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中的违法行为。
5.2.6 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应急反应措施
(1)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时,调动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技术力量,配合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做好口岸的应急处理工作。
(2)及时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口岸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等情况。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程序主要为:
(1)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后,应立即组织专家进行调查、确认、分析、评估。
(2)卫生行政部门根据专家的评估意见,做出是否向本级政府提出启动相应应急反应和成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建议。
(3)各级政府根据卫生行政部门的建议,做出是否启动应急反应和成立指挥部的决定,并做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统一领导和指挥。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重大(Ⅱ级)、较大(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一般(错误!未找到引用源。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启动,分别由省、市、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向本级政府提出建议,由本级政府批准实施。
(4)各级政府作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决定后,各有关部门在本级政府和上级政府主管部门的领导和指挥下,应立即做出响应,进入相应的应急工作状态,履行好各自的职责。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启动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分级反应
5.4.1 特别重大(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特别严重(Ⅰ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在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领导、指挥下,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2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省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省卫生厅按有关规定向卫生部和省人民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必要时请求国家予以支持。
市、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指挥、指导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5.4.3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市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省卫生厅和市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在本级政府和上级卫生行政部门的领导、指挥下,做好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调查、核实、处理、控制等工作。
省卫生厅要加强对事件发生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检查指导,及时组织专家对省级以下卫生行政部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5.4.4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反应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组织政府有关部门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县级卫生行政部门按有关规定向此有卫生行政部门和本级政府报告,组织、指挥、调度相关资源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进行有效处置,严防事件扩散蔓延。
市卫生局应迅速组织专家对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进行技术指导。 5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地区的应急反应
未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地区应根据其他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性质、特点、发生区域和发展趋势,分析本地区受波及的可能性和程度,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1) 密切保持与事件发生地区的联系,及时获取相关信息。
(2) 组织做好本区域应急处理所需的人员与物资准备。
(3) 加强相关疾病监测和报告工作,必要时,建立专门报告制度。
(4) 开展重点人群、重点场所和重点环节的监测和预防控制工作,防止事件发生、传入和扩散。
(5) 开展防治知识健康教育,提高公众自我保护能力和意识。
(6) 根据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决定,开展交通卫生检疫和支援其他地区等工作。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的终止需符合以下条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隐患或相关危险因素消除;末例传染病病例发生后经过最长潜伏期无新的病例出现。
特别重大(Ⅰ级)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按国务院或全国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的决定执行。
重大(Ⅱ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省政府或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卫生部报告。
较大(Ⅲ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市级人民政府或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实施,并向省卫生厅报告。
一般(Ⅳ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终止由县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分析论证,提出终止应急反应的建议,报请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向市卫生局报告。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接到下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请求,要及时组织专家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反应终止的分析论证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
1 后期评估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结束后,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级政府的领导下,组织有关人员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处理情况进行评估。
评估内容主要包括事件概况、现场调查处理概况、患者救治情况、所采取措施效果评价、应急处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取得的经验及改进建议。
评估报告报本级政府和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 2 奖励
县级以上人事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对参加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做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进行联合表彰;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表现突出而英勇献身的人员,按有关规定追认烈士。 3 责任
对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防、报告、调查、控制和处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等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4 抚恤和补助
各级政府对因参与应急处理工作致病、致残、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补助和抚恤;对参加应急处理一线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制订合理的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 征用物资、劳务的补偿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结束后,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对应急处理期间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企业、个人的人员、物资和劳务等进行合理评估,给予补偿。
1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国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信息系统工作要求,做好本地区的相关工作,要在充分利用现有资源的基础上建设医疗救治信息网络,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与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之间的信息共享。 2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体系保障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医疗救治体系、卫生执法监督体系是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三大技术体系,各级政府要依法加大其经费投入,提高其人员、设施水平,增强其功能,提升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能力。
7.2.1 疾病预防控制体系
加强市、县(市、区)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建设,保证其房屋、人员、设备、功能四到位。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承担疾病预防控制、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警处置、疫情信息收集、报告、监测、检验、评价等公共卫生职能。
7.2.2 医疗救治体系
按照“统筹兼顾、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的原则,逐步在全市范围内建成符合市情、覆盖城乡、功能完善、反应灵敏、运转协调、持续发展的医疗救治体系。
急救机构:加强紧急救援中心和综合医院急诊科建设。市根据服务人口和医疗救治需求,建立1个相应规模的紧急救援中心,紧急救援中心主要负责院前急救及转运,并根据需要选择综合医院急诊科建立急救网络。每个县(市、区)依托综合力量较强的医疗机构建立紧急救援机构。
传染病救治机构:市应建立传染病医院或后备医院,县(市)应指定具备传染病防治条件和能力的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病区;中心乡镇卫生院设立传染病门诊和隔离留观室。
职业中毒、核辐射救治基地:根据需要,依托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实力较强的综合医院建立完善的职业中毒医疗救治和核辐射应急救治基地。
7.2.3 卫生执法监督体系
建立统一的卫生监督执法体系。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明确其职能与任务,规范其监督执法行为,加强卫生监督执法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卫生监督执法能力和水平。 3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卫生救治队伍保障
7.3.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组建原则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平战结合、因地制宜,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统一管理、协调运转”的原则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队伍。
7.3.2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组建方式和种类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由市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高等医学院校等有关单位中年富力强、具有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的现场流行病学、实验室检测、微生物学、临床救治、信息网络等专业人员组成。
市卫生局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的需要组建市级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主要包括传染病、食物中毒、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核和辐射突发事件、救灾防病、职业中毒和化学污染中毒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各县卫生局应根据本地区实际,参照市级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组建方式和种类组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
7.3.3 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管理与调度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应急卫生救治专家和专业技术人员资料库,并实行计算机网络管理;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市卫生局可直接组建和统一调度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及时补充、调整应急卫生救治专家队伍。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需要调用专家时,市卫生局以书面形式或其它紧急联络方式通知专家所在单位,由所在单位通知专家本人。紧急情况时,先通知专家本人,事后向所在单位补发书面通知。
7.3.4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与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采取不同形式对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开展培训与演练,提高应急救治能力。
7.3.4.1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培训
市卫生局应选择综合力量较强、专业特点符合应急救治需要的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作为应急卫生救治队伍的培训基地,承担相应的培训、演练任务。
7.3.4.2 应急卫生救治队伍演练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统一规划、分类实施、分级负责、突出重点、适应需求”的原则,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结合的形式,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演练。
应急演练包括准备、实施、总结三个阶段。通过应急演练,培训应急队伍、落实岗位责任制、熟悉应急工作的指挥机制、决策、协调和处置的程序,识别资源需求、评价应急准备状态、检验预案的可行性并对预案进行进一步的完善。
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全市性和区域性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演练。各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演练。
任何演练需要公众参与的,必须报本级人民政府同意。 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科研与交流
各级人民政府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专项防治科学研究,包括现场流行病学调查方法、实验室病因检测、药物治疗、疫苗研制、应急反应装备、中医药及中西医结合防治、防护用品等,做到技术上有所储备。
各级人民政府也应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技术的国内外交流与合作,引进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整体水平。 5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资储备
市卫生局、市发改委和市财政局要加强沟通、协调配合,建立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物资储备机制。市卫生局负责制定卫生应急物资储备计划,市发改委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质的组织、落实,市财政局负责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储备物质的经费保障。
卫生应急物资储备种类包括:药品、疫苗、医疗卫生设备和器材、快速检验检测技术和试剂、卫生防护用品等。市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质储备主要目录和数量见附件2,各县应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出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物质储备目录。
发生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时,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应急处理工作需要,协商发改委和财政部门调用储备物资。卫生应急储备物资使用后要及时更新、补充。 6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经费保障
各级财政部门应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经常性经费、项目建设经费和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准备资金,将上述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并按快速拨款程序及时拨付。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经常性经费主要包括指挥中心场所日常维护、卫生应急培训和演练、卫生应急物质储备、卫生应急宣传教育、突发事件发生后的应急调查、预防控制、医疗救治和医疗救助等补助经费和奖励经费等。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项目建设经费根据国家要求和工作需要确定,重点应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的场所建设、指挥中心的指挥调度信息系统建设和交通通讯信息建设。
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有关条款,将特别严重(I级)、严重(II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专项准备资金列入到公共财政应急准备贮备资金中,在一般支出预算中予以安排。
各级人民政府应积极通过国际、国内等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工作。 7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通讯与交通保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急机构和应急医疗卫生救治队伍要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必要的通讯设备和交通工具。购置设备的经费和运转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的需要统筹安排。 8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宣传教育
县级及以上人民政府要组织有关部门,利用广播、影视、报刊、互联网、画册、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社会公众广泛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指导群众以科学的行为和方式对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1 应急预案制定
全市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分市级预案、县级预案和单项应急预案。
县级及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要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辽宁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规定》的规定,参照本预案并结合本地区实际,制订本级别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单项应急预案,国家已制定的原则上按国家的执行,国家尚未出台但实际工作需要的,或国家已制定但本地区的情况较为特殊的,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出本地区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单项应急预案。 2 应急预案修订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应定期进行评审与维护,应根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形势变化和实施中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更新、修订和补充。 3 监督检查
各级人民政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根据应急预案的要求,定期检查本部门应急人员、设施、装备等落实情况,并制定相应的奖惩制度。
1 名词术语
重大传染病疫情是指某种传染病在短时间内发生,波及范围广泛,出现大量的病人或死亡病例,其发病率远远超过常年的发病率水平。
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是指在短时间内,某个相对集中的区域内同时或者相继出现具有共同临床表现患者,且病例不断增加,范围不断扩大,又暂时不能明确诊断的疾病。
重大食物和职业中毒是指由于食品污染和职业危害的原因而造成的人数众多或者伤亡较重的中毒事件。
新传染病是指全球首次发现的传染病。
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是指埃博拉、猴痘、黄热病、人变异性克雅氏病等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已经发现,在我国尚未发现过的传染病。
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是指天花、脊髓灰质炎等传染病。 2 预案解释部门本预案由市卫生局负责解释。 3 预案实施时间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