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综合运用财政金融政策促进经济恢复发展有关事项的通知
(浙发改财金〔2020〕30号)


各市、县(市、区)发展改革委(局):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新冠肺炎疫情阻击战全力稳企业稳经济稳发展的若干意见》,立足发改职能,在疫情防控期间加大财政金融政策支持力度,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地区和企业的债券融资支持
  1.设立债券申报“绿色通道”。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企业以及列入国家级或省级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企业,新申请发行企业债券可以直接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申请材料,我委的转报申请可以通过线上办理,对于必须提供的纸质材料可在疫情结束后补充提供。
  2.允许企业债发新还旧。对于自身资产优良、募投项目运营良好,但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企业,允许申请发行新的企业债券专项用于偿还2020年内即将到期的企业债本金及利息。允许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偿还或置换前期因疫情防控工作产生的项目贷款。
  3.适当放宽企业债发行要求。对企业债募集资金用于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服务、科研攻关、医药产品制造以及疫情防控基础设施建设等项目,在偿债保障措施完善的情况下,可适当放宽项目收益覆盖要求,申报阶段,在全面详尽披露项目合法合规信息的情况下,支持募集资金用于处于前期阶段的该类项目建设。
  4.加强企业债对中小微企业的支持。鼓励信用优良企业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双创债,为受疫情影响企业的中小微企业、双创企业提供融资支持。允许债券发行人使用不超过40%的募集资金用于补充运营资金,对单个委贷对象发放的委贷资金累计余额放宽至不超过5000万元且不超过小微债募集资金总额规模的10%。
  5.适当延长批文有效期限。企业债券批复文件在2020年2月至6月期间到期的,相关批文有效期统一自动延长至2020年6月30日,并豁免发行人履行延期申请程序。对于已启动债券发行程序,但因受疫情影响未能在发行有效期内完成发行的,可申请放宽债券发行时限,或者履行有关规定程序后,灵活择期发行。
  6.完善企业债发行担保增信机制。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大力加强与政府性担保增信机构的合作,充分运用好发债担保增信、发债推荐等措施,降低担保费率和反担保要求,放宽对民企发债担保的条件,增强政府性担保增信机构对企业发债的支持力度。   二、完善重点企业名单制管理,强化金融服务。
  7.配合人民银行疫情防控专项再贷款政策,做好国家级疫情防控重点企业名单梳理和申报工作,对符合条件的企业,要拓展信息来源,各相关部门、金融机构、行业协会及相关企业,都可以直接按要求向所在市、县发展改革部门申报。省发展改革委汇总审核后第一时间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做到应报尽报、动态申报,帮助企业享受低息贷款和财政贴息等财金支持政策。
  8.配合疫情防控期间加强金融服务的要求,汇总整理全省需要强化金融支持的重点企业名单,推送给财政、税务、人民银行、银保监及相关金融机构。对于符合专项再贷款政策的企业,可以列入省级专项再贷款企业名单;对列入名单的重点企业,可以根据企业需要协助提供外汇、支付结算等其他金融服务。
  9.充分发挥政府出资产业基金作用。对接有债转股需求的企业,用好金融稳定产业基金,鼓励企业以市场化、法治化方式实施债转股。研究完善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健康发展的政策举措,鼓励创业投资、股权投资机构引导社会资本更多投向医疗设备、疫苗药品研发生产类企业。
  10.加快建设浙江省金融综合服务平台,全力推动在全省范围的推广应用,使金融机构能够获得更多可靠信息,提升金融服务的便捷高效水平,解决民营企业、中小微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新冠肺炎疫情解除后再顺延3个月。上级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浙江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0年2月16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