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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济南市财政局关于转发《山东省医疗保障局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的通知
(济医保发〔2022〕4号)


各区县(功能区)医疗保障部门、卫生健康部门、财政部门,各相关公立医疗机构:
  为有效应对疫情形势变化,切实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现将《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鲁医保发〔20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公立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鲁医保发〔2022〕3号文件要求收取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相关费用,并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做好价格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二、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就诊,伴有呼吸道、发热等症状且出现症状5天以内的参保人员,新冠病毒抗原检测项目和检测试剂(含采样器具)临时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按我市现行核酸检测医保政策规定支付。   三、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对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管理,及时做好相关信息系统调整维护。各有关单位在政策执行过程中遇有重大问题,及时报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市财政局。
  本通知自3月23日起施行。
济南市医疗保障局
  济南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济南市财政局
  2022年3月21日

  附件:山东省医疗保障局 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山东省财政厅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抗原检测价格项目有关事项通知(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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