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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长防领办发210号)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经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4月1日以来,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经历的来(返)长人员,须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即日起,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长的人员,需要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二、我市所有住宿单位(含洗浴场所),对住宿人员要询问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并由其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否则进行集中隔离。   三、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于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长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报告,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   四、社区(村屯)要加大排查力度,特别是对于曾经在哈尔滨市有过就医、陪护、探望经历的人员,要加强管控。   五、上述人员及我市市民如有发热、干咳、胸闷气促、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立即联系所在社区(村屯)并前往发热门诊。   六、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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