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 制定机关: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
- 发文字号:长防领办发210号
- 公布日期:2020.04.19
- 施行日期:2020.04.01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疫情防控 传染病防治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告
(长防领办发210号)
根据我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经长春市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研究决定,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4月1日以来,有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经历的来(返)长人员,须主动向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报告。
即日起,自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长的人员,需要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相关费用自理。 我市所有住宿单位(含洗浴场所),对住宿人员要询问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旅居史,并由其提供7日内核酸检测呈阴性的健康证明,否则进行集中隔离。 机关、企事业单位对于哈尔滨市、牡丹江市来(返)长的人员,要进行登记报告,进行14天的单独居家或集中隔离,期间需进行三次核酸检测。 社区(村屯)要加大排查力度,特别是对于曾经在哈尔滨市有过就医、陪护、探望经历的人员,要加强管控。 上述人员及我市市民如有发热、干咳、胸闷气促、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的,或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有接触史的,应立即联系所在社区(村屯)并前往发热门诊。 对违反本公告相关要求,造成严重后果的,将承担《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规定的相应法律责任。
特此公告。
长春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20年4月19日
2020年4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