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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行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检测和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进行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免疫效果检测和疫情监测的紧急通知
(鲁牧医字〔2005〕84号)


各市畜牧局(办):
  当前,全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重点家禽免疫工作大部分地区已经进入后期,为掌握疫苗免疫效果,提高群体保护能力,掌握疫情动态,严防高致病性禽流感疫情发生,决定对免疫效果进行全面检测,对肉鸡商品鸡进行疫情监测。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免疫效果监测
  (一)对已经接受免疫,并且超过14天的家禽,按规定比例进行抽检。规模饲养场全部按比例抽样。散养家禽采取划片、设点、分类的办法进行抽样。划片设点要科学合理,有代表性,各类家禽都要按适当的比例安排抽样数量。
  (二)免疫效果检测工作由各市、县(市、区)负责。不具备检测条件的县(市、区),可委托其它具备条件的市、县完成。省畜牧兽医总站负责在全省划片设点,对重点地区、城区宠物鸟类的免疫效果检测,并负责全省技术指导和必要的复验工作。
  (三)认真进行免疫效果评价。对免疫合格率(免疫效价4log2以上为合格)低于80%的地区或规模饲养场,要全面分析评估,找出原因,并及时进行100%的补免。
  (四)抽检比例。散养家禽每个点不少于30只样品;500只以下小规模饲养场每个点不少于30只样品;500-10000只规模饲养场,每个饲养场40-50只样品;10000以上规模饲养场,每个场60-100只样品。宠物鸟类的抽检根据情况确定。   二、疫情监测
  (一)各市按照10月21日《关于紧急动员起来做好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工作的紧急通知》(鲁牧发密电〔2005〕2号)精神,抓紧上报10月份疫情监测情况,尚没有完成的,抓紧时间完成。
  (二)对不适宜或不必要免疫的肉鸡、商品鸡,按照10000只规模以下40-50只样品;10000只规模以上60-100只样品,进行疫情监测。   三、完成时间
  免疫效果检测任务,第一次于11月23-30日完成;第二次于12月23-30日完成。检测结果分别于12月5日和2006年1月5日报省畜牧办公室、同时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肉鸡商品鸡疫情监测,于11月25-30日完成。监测结果于12月5日报省畜牧办公室、同时报省动物防疫监督所。
  此次检测(监测)工作,对正确分析判断我省高致病性禽流感防控形势,十分重要。各级畜牧部门,要组织专门的力量,加强领导,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二○○五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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