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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辽宁省公安厅关于依法严厉打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根据辽宁省启动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响应的部署安排,为了有效维护社会秩序,积极控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蔓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规定,在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其他部门管辖的,依法移交其他部门处理。

  一、以故意逃避、恶意阻挠、暴力抗拒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的;   二、编造虚假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而传播,制造恐慌、扰乱社会秩序的;   三、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四、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用于防治传染病的假药、劣药的;   五、哄抬物价、牟取暴利,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防疫职务的;   七、非法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的;   八、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名义,实施诈骗行为的;   九、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十、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扰乱社会秩序和疫情防控工作的。
  公安机关鼓励社会群众积极举报涉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好社会秩序。
辽宁省公安厅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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