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法律法规 > 地方法规 > 正文阅览
【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沈阳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沈阳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告知书


各位考生:
  为做好沈阳考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考试组织实施工作,确保广大应试人员和工作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司法部、教育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印发的《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常态化下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组织实施与防疫工作的实施意见》,结合市委、市政府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各项要求,现将沈阳市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疫情防控相关措施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司法部在报名系统中增设“应试人员每日健康打卡”功能,要求应试人员自考前14天(10月17日)起,每日登录司法部报名网站完成信息填报,做好体温测量和健康状况监测。网站在准考证打印页面增设《2020年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应试人员健康承诺书》,应试人员签订承诺书后方可打印准考证。   二、应试人员自考前14天起,不得去中、高风险地区,不得出国(境),不得与中、高风险地区返回人员接触。考前至少应提前14天申领“辽事通”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国家政务服务平台),有关部门将对所有应试人员进行健康状态数据比对筛查,因瞒报、漏报、错报等造成的一切后果,由考生本人承担。   三、应试人员凭准考证、有效身份证、“辽事通”绿码或“通信大数据行程卡”绿码,且体温测试正常,方可进入考点参加考试。进入考场时应严格控制入场速度,加大人员间距,避免聚集拥挤。   四、应试人员自驾车辆不准驶入考点,建议合理规划出行方式与路线,至少应提前1.5小时以上到达考点,预留足够时间配合考点工作人员进行入校防疫安检。   五、应试人员应提前准备好口罩(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或医用外科口罩)、手套、纸巾、手部消毒剂等物资。应试人员除在通过考务安全管理系统进行人脸识别时需要摘下口罩外,进出考点、考场均要佩戴口罩。低风险地区应试人员进入考场就座后,可以自主决定是否继续佩戴口罩。   六、应试人员体温低于37.3°C方可进入考点。第一次测量体温超过正常值的,可适当休息后使用水银温度计再次测量。如复测体温正常,可正常参加考试。如体温高于37.3°C或“辽事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须服从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依据专业评估做出的相关安排。   七、应试人员在考前3天出现身体状况异常、从境外和国内疫情重点地区来沈、辽事通(“通信大数据行程卡”)非绿码的,须提供核酸检测阴性证明、辽宁省三级甲等医院考前48小时内出具的排除新冠肺炎诊断意见、肺部CT结果等医疗检验材料。   八、应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参加考试:
  1.经复检体温仍高于37.3°C或有发热、咳嗽等呼吸道症状,经过专业疾控人员研判,不准予参加考试的;
  2.仍在隔离治疗期或集中医学隔离观察期的新冠肺炎确诊病例、疑似病例、无症状感染者及密切接触者,以及考前14日内与确诊、疑似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有密切接触史的;
  3.入境人员未满隔离期的;
  4.2020年9月27日后到过青岛市辖区,未按照沈阳市疾控中心有关要求,进行核酸检测的;
  5.按照疫情防控要求提示,无法提供相关健康证明或经过健康数据对比筛查不符合参考条件的;
  6.拒绝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卫生防疫部门、考点院校考试防疫工作的;
  7.虚假承诺、隐瞒病史、隐瞒病情、隐瞒行程、故意压制症状、瞒报漏报健康情况、提供身体健康状况虚假信息、逃避防疫措施的。   九、鉴于疫情防控的特殊性、复杂性及不确定性,沈阳考区将适时对疫情防控措施进行调整,请应试人员及时关注沈阳市司法局网站相关要求,做好疫情自查和防控措施。   十、如应试人员参加考试,将视为已知晓告知内容,对通行绿码、核酸检测报告及诊断证明等的真实性负责,自愿承担因不实行为应承担的相关责任并接受相应处理。凡隐瞒或谎报旅居史、接触史、健康状况等疫情防控信息,不配合工作人员进行防疫检测、询问、排查、送诊等情节严重的,取消考试资格,并记入考生诚信记录,如有违法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十一、其他未尽事宜,按国务院、司法部、省、市等有关文件执行。
  沈阳考区咨询电话:024-22874828
  咨询时间:工作日9:00-17:00
沈阳市司法局
2020年10月14日


智能检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