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等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方案的通知
(沪卫监督〔2012〕007号)
各区县卫生局、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各有关单位:
公共卫生监督是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本市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职责,加大了公共卫生监督的力度,促进了本市公共卫生一方平安。2012年是落实本市“新医改”目标和推动“十二五”规划有序开展的关键之年,为切实做好2012年本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根据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相结合的原则,我局制定了2012年上海市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方案(详见附件),现将要求通知如下:
统一思想认识,做好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统一思想认识,以确保全市公共卫生安全为目标,以保障市民公共卫生健康权益为己任,强化责任意识,根据本工作方案要求,全力做好本年度公共卫生监督工作。 突出指导服务,提高管理相对人自律意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卫生管理相对人的卫生指导服务,积极组织管理相对人开展自查工作,有效提高其自律意识,督促其自觉履行卫生管理措施,不断提升自身管理水平。 明确工作职责,认真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在3月10日前制定并下发具体实施方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及
并开展加强组织领导,按计划、有重点地推进相关工作。各有关单位应当根据工作方案要求,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加强沟通与协作,全面加强公共卫生监督工作,推进本市公共卫生安全保障工作,按照时间节点完成年度工作,对工作成效、创新模式及发现的问题进行整理归纳,并认真做好年度总结和上报工作。
附件:1.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
2.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3.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4.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5.2012年上海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6.2012年上海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7.2012年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二○一二年二月六日
附件1:
2012年上海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方案
为保障本市公共场所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数据信息的动态管理模式,全面了解公共场所卫生状况;通过加大宣传、培训力度,强化公共场所经营者作为第一责任人的意识,提高其自身卫生管理水平;通过加强监督监测工作,进一步提高公共场所整体卫生水平,消除公共场所卫生隐患,切实维护人民群众健康权益。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依法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1、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进一步规范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管理工作,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按规定申请复核、延续和变更;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及时按规定办理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的撤销和注销工作。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公共场所的相关信息。
2、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完成辖区内以下公共场所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工作:(1)全部住宿场所;(2)全部游泳场所;(3)经营面积400m2以上沐浴场所;(4)30%的美容美发场所(以经营面积1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为重点,经营面积150m2以上的美容美发场所不足辖区美容美发场所30%的,应放宽面积要求补至30%)。
(2)加强住宿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辖区内住宿场所的监督检查,摸清辖区内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营业的住宿场所情况;开展连锁经营型住宿场所卫生监督抽检工作,掌握连锁经营型住宿场所基本情况及卫生状况。将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未取得工商营业执照的住宿场所及时抄告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取缔工作。
(3)加强游泳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与辖区体育部门的沟通协调,根据辖区特点提出管理措施,明确管理要求,保障游泳场所卫生安全。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游泳场所卫生监督检测力度,对监督检测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4)开展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实际情况,建立和完善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制度和措施,加强日常监督检查,摸清地下空间公共场所数量、类别及卫生状况,确保地下空间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3、开展重点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要求开展公共场所健康危害因素监测工作,对监测中发现的问题,应当及时上报辖区卫生行政部门。
4、开展公共场所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相关卫生标准的要求,对辖区内各类公共场所开展日常卫生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督促公共场所经营者及时整改,并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有效改善公共场所卫生状况。严肃处理未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擅自经营的行为。
(二)依法开展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开展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上海市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办法》及相关卫生标准、文件的宣传和培训工作。对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开展卫生知识的培训,提高其自身管理水平;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知识,营造全社会重视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的氛围。加强与行业主管部门的信息沟通与交流,共同推进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管理工作。
2、做好登记报告管理及摸底调查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要求组织开展辖区内使用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的数量、类型、使用年限、卫生状况等基本情况,并督促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管理单位及时进行登记报告。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登记报告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相关信息。
3、开展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集中空调通风系统监督检查及抽检工作,重点检查卫生管理要求落实情况,其中包括登记报告执行情况、档案建立情况、清洗情况、卫生指标达标情况等。
(三)依法开展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依据《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对辖区内的各类公共场所控烟情况开展日常监督执法,重点检查禁止吸烟标识的张贴情况,对未在醒目位置设置禁烟标识、设置禁烟标识不规范等情况,及时督促整改,依法处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本市医疗机构等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45号)要求,组织开展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营业场所的专项监督检查,并按要求做好信息上报工作。
(四)推进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测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五)提高重大活动保障和危害健康事故处置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完善辖区重大活动公共场所卫生监督保障机制和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协调处置机制,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公共场所经营者的职责,建立和完善公共场所危害健康事故的报告制度,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危害健康事件,确保辖区公共场所卫生安全。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公共场所卫生监测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公共场所卫生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公共场所卫生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刘英涛,22121608,Email:jdc@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张逢春,33976152,Email:spring821326@163.com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施烨闻,62758710-1528,Email:ywshi@scdc.sh.cn
附件2:
2012年上海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健全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科学实施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有效保障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及《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加快培养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队伍,进一步健全和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制度及工作机制,全面掌握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状况及变化趋势,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综合能力和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处置能力,提升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管水平,完善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监管措施,及时发现和消除生活饮用水安全隐患。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1、加强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供水单位基本情况调查,进一步完善本市集中式供水单位水源类型、水源污染状况、水处理方式(水处理工艺、消毒措施等)、饮用水检测与供水卫生管理状况、日平均供水量、供水范围以及供水人口等基本信息档案。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相关信息。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辖区内集中式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质消毒、水质检测、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措施、供管水人员健康体检等情况。指导和督促集中式供水单位建立健全卫生管理制度,提高自身卫生管理能力,确保生活饮用水符合卫生要求。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集中式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2、加强二次供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摸底调查工作。摸清底数、供水范围、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情况,建立信息档案。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做好辖区内二次供水清洗单位的备案工作,建立清洗单位信息档案。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二次供水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开展设施清洗和水质检测、使用饮用水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二次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对二次供水设施未落实管理单位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辖区政府。
3、加强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动售水机的摸底调查,摸清底数、管理单位、卫生状况等情况。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建立和完善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信息档案。档案应当包括自动售水机水质处理器的涉水产品卫生许可批件、产品名称、型号和标签(说明书)中主要技术参数等内容。
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做好辖区自动售水机的信息登记工作,并按规定向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报告自动售水机设置变化情况。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市现制现售水经营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已取得卫生许可证经营单位的卫生管理制度,现制现售水检验仪器设备的配备,现制现售水制水设备、消毒设备和消毒剂使用等情况,指导经营单位加强自身管理。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自动售水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自动售水机周围环境状况、出水口卫生防护、自检结果公示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现制现售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4、加强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监督管理
(1)继续开展基本情况调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分质供水经营单位的摸底调查。摸清底数、供水范围、供水人口等情况,及时掌握动态变化情况,做好信息登记工作,建立管道分质供水信息档案。
(2)加强日常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管道分质供水小区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水单位水质管理情况,包括水处理材料及消毒产品的索证及维护、水质自检及公示、管道清洗消毒及饮用水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等情况。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大管道分质供水卫生监督抽检力度,对监督抽检中存在问题的单位加强监督和指导,督促其整改到位。
(二)健全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网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辖区内供水类型、数量、布局、供水人口及卫生管理等情况,实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网格化管理,明确监督人员及其范围、对象和任务,进一步巩固卫生监督全覆盖。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卫生部的工作要求科学制定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工作方案;要合理设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点,逐步扩大集中式供水出厂水、末梢水、二次供水的卫生监测覆盖范围,加强卫生监督监测信息网络平台建设,实行信息数据共享,及时为政府决策提供技术支持。
(三)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生活饮用水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验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四)加强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队伍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力量。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相关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和监测能力。
(五)提高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切实可行的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职责,应做好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人员、装备和应急监测技术准备工作,加强应急处置培训和演练,提高应急反应和处置能力。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高度重视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严格按照《关于加强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08〕42号)的要求,及时上报信息,认真组织调查,妥善协调处置,将发生生活饮用水卫生事件及造成危害扩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六)完善生活饮用水监管信息沟通机制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建立健全与辖区内生活饮用水监管职能部门的沟通机制,建立生活饮用水监管信息共享平台。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密切配合,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在监测中发现水质不符合标准限值的,应及时上报同级卫生行政部门。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配合做好本市原水工程建设和乡镇水厂集约化改造工作。定期将水质监测结果报辖区政府。
(七)大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促进市民科学认识和正确对待饮用水卫生安全问题,接受卫生指导,养成饮用水良好卫生习惯。为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安全信息公示和风险预警等工作创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市卫生局要组织市健康教育所、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及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开展生活饮用水卫生知识宣传周活动,充分利用“12320”热线和各级卫生监督投诉举报电话开展卫生知识咨询,增强社会教育的广度与深度,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氛围,加大社会监督力度。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市生活饮用水监测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生活饮用水卫生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按要求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监测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孙瑾、沈敏,22121610、22121615,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亮,33976166,Email:cp@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钱海雷,62758710-1529,Email:hlqian@scdc.sh.cn
附件3:
2012年上海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消毒管理办法》和《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卫生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本市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市场秩序,严厉打击违法生产销售行为,确保产品的卫生安全,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健康权益。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完善信息档案,加大检查力度
1、加强消毒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摸底调查,建立和完善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信息档案。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市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在本市经营销售的消毒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消毒产品生产企业的相关信息。
2、加强涉水产品及其生产企业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本市涉水产品生产企业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组织开展在本市经营销售的涉水产品的监督检查和抽检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做好国产反渗透净水器和国产纳滤净水器的卫生许可受理和审核工作,建立和完善该类产品许可档案。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涉水产品的相关信息。
3、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加强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监督管理的通知》(卫监督发〔2010〕25号)和《关于印发〈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卫生监督规范(试行)〉的通知》(卫办监督发〔2010〕8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监督检查。加强与工商、食药监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完善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开展联合执法,严厉查处违法行为。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组织开展本市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的信息档案登记工作,完善基础信息内容,并在《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建立和及时更新餐饮具集中消毒单位相关信息。
(二)加强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验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三)推进建立消毒产品、涉水产品卫生监督队伍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积极推进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监测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力量。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要配备专职人员承担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组织开展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相关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本市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和检测工作水平。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负责检测工作,并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检测工作。
(五)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本市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的卫生监督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消毒产品和涉水产品承担监督检测工作的总结,并及时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孙瑾、沈敏,22121610、22121615,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周晓鹂,33976170,Email:zhouxiaoli@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葛忆琳,苏怡,62758710-2123,62758710-1107,Email:ylge@scdc.sh.cn、ysu@scdc.sh.cn
附件4:
2012年上海市卫生部门职业病防治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职业病防治规划(2010-2015年)》,提升本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以下简称《职业病防治法》)、《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职业病防治机构建设,提升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通过加强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和健康促进工作,增强劳动者职业病防治意识;通过规范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断与鉴定行为,保障劳动者健康权益。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规范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行为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工作,管理制度、质量管理体系、工作程序、内容、报告出具以及档案的规范情况,依法履行职业病报告、落实质控中心《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要求等情况。对检查中发现的机构或人员未办理资质(格)认可、变更、注销等情况的,要告知机构及时向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和职业病诊断医师的相关信息。
(二)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
各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依法开展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进一步规范职业病诊断鉴定工作制度、流程、职业病诊断鉴定文书书写,建立和完善职业病诊断鉴定档案。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应当做好人员培训和指导区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做好鉴定工作。
(三)加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市卫生局2012年下发的《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协调有关部门组织实施,一方面分类指导现有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加强能力建设,提升服务能力;另一方面引导支持二级以上综合性医疗机构申请成为新设的职业健康检查机构,确保辖区内至少有一家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能开展全类别的职业健康检查工作,实现《上海市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设置规划》目标。
(四)认真做好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和职业病防治学科建设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下发<上海市职业病诊断医师培养计划实施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38号)要求,组织辖区内临床医师参加职业病诊断医师培训。鼓励和支持辖区内医疗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相关学科建设。
(五) 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承担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下发<2012年上海市重点职业病监测技术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2〕2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辖区2011-2012年重点职业病监测工作,对锰中毒、电焊工尘肺、有机溶剂(苯及苯系物等)中毒和铅中毒等重点职业病实施监测调查;根据《关于开展上海市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19号)的要求,组织开展职业健康状况调查。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做好重点职业病监测和职业健康状况调查的技术指导、质量控制、分析汇总和总结报告工作,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六)推进《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市卫生局将继续推进《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实现各类机构之间的信息互联互通、部门资源共享,为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提供信息平台。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辖区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病诊断机构信息化建设的支持力度,并督促机构准确填报《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
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加强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认真审核《上海市职业卫生管理信息系统》中职业病报告相关数据,并汇总上报。
(七)认真做好对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的质控工作
本市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应当根据市卫生局的有关要求,制定年度质控工作计划,认真开展对相关机构的质控工作,确保2012年底前完成对相关机构的全覆盖质控,出具客观真实的《质量控制报告》和《督导意见书》,指导相关机构提高职业卫生服务质量。
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市职业病医院和复旦大学附属华山医院应当积极支持相应的职业卫生服务机构质控中心开展工作,保障人员、办公场所、设备的配备以及加大经费投入,确保质控中心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八)加强宣传教育、培训和健康促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职业病防治知识宣传,组织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健康教育机构开展职业病防治宣传教育、培训和健康促进工作,组织开展《职业病防治法》宣传周活动,进一步提高全社会的职业病防治意识,形成关注职业病防治、关爱生命的良好社会氛围。
(九)进一步推进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职业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验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职业病防治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负责对化学品毒性鉴定机构的监督检查。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负责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负责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职业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实施辖区重点职业病监测、职业健康状况调查、宣传教育和培训、职业病报告管理工作,将工作总结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分别做好本市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职业卫生服务质控中心、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机构和市健康教育所要认真做好相关工作总结,并于2012年12月10日前以电子版本和书面版本两种形式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吴晓霞,22121606,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朱俊,33976190,Email:zhujun@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瞿菁,62758710-1526,Email:jqu@scdc.sh.cn。
附件5:
2012年上海市放射卫生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促进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开展,保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规范本市放射卫生许可、监督、监测工作,加强人员队伍建设,完善放射卫生工作机制,加大宣传和普及放射卫生知识的力度,切实维护放射工作人员、患者和公众的健康权益,及时消除放射卫生事故隐患,全面保障本市放射卫生安全。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加强放射诊疗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开展放射诊疗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上海市放射诊疗许可证发放管理暂行办法》等要求,做好本市放射诊疗许可证的发证管理工作,督促放射诊疗机构按期申请校验,做好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项目变更许可事项,及时按规定做好放射诊疗许可证的注销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放射诊疗机构《放射诊疗许可证》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及其人员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放射诊疗工作,依法严肃处理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证》或超出许可范围擅自开展放射诊疗活动的行为。
各级卫生监督机构应当及时更新《上海卫生监督综合应用平台》中放射诊疗机构的相关信息。
2、开展放射诊疗防护用品配备及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配备、使用放射防护用品情况的监督检查;对不符合要求的放射诊疗机构要督促指导其符合相关规定。
3、切实做好放射工作场所及设备放射防护监督监测工作
确定病提升本市职业病综合防治能力,有效保护劳动者健康权益,根据修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检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放射工作场所放射防护监测工作及放射诊疗设备的质量控制工作。
(二)加强放射工作人员职业健康管理工作
1、加强放射工作人员培训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辖区特点,结合放射工作人员岗位情况,制定培训计划,切实做好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管理人员及放射工作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放射诊疗机构及放射工作人员的放射防护意识。
2、开展放射工作人员持证及健康监护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的持证情况、健康监护情况及个人剂量监测情况的监督检查。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放射诊疗机构建立并及时更新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档案,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三)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工作
1、依法开展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许可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持证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机构是否在核准范围内开展技术服务工作,依法严肃处理未取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资质认可或超出资质认可范围擅自开展技术服务的行为。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办理资质认可、变更、注销等情况的,要告知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及时向市卫生局办理相关申请事项。
2、加强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日常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人员、仪器、设备的配备情况,出具检测报告的规范情况,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监测信息管理系统使用情况等。做好个人剂量监测的质量控制,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相关培训并进行考核。
(四)进一步提高放射卫生专业人员的业务能力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贯彻实施<2010-2012年全国放射卫生教育培训计划>方案>的通知》(沪卫监督〔2010〕9号)的要求,开展放射卫生专业条线的业务知识培训,优化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的知识结构,培养一批高素质的专业人才,全面提高本市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五)进一步推动放射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推进放射卫生检测能力建设,要积极协调政府相关部门,加大投入,确保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根据《2010年-2014年上海市卫生监督技术支持能力建设规划》(沪卫监督〔2009〕38号)的要求配备仪器设备,按时间节点要求开展规定的检测项目。各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要建立健全专业技术人员的教育培训制度,进一步提高人员业务素质,严格规范卫生检验人员技术行为。
(六)大力开展放射防护卫生知识宣传普及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要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放射防护卫生知识宣传,普及放射防护卫生知识,提高放射诊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及公众对放射防护卫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自觉做好放射防护卫生工作。
(七)组织做好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
承担卫生部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关于本市开展医用辐射防护监测网试点工作的通知》(沪卫监督〔2011〕23号)的要求,准确及时组织采集和网络直报放射工作人员及患者防护、放射诊疗设备安全防护管理等信息。
(八)提高放射事件处置能力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制定辖区内切实可行的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明确放射诊疗机构、卫生监督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等的职责,建立和完善放射事件的报告制度,开展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建立放射事件处置的部门协调机制,有效应对可能发生的放射事件,将发生放射事件及造成危害扩大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指导放射诊疗机构制定放射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放射诊疗机构开展放射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放射诊疗机构的应急处置能力。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放射卫生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各类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放射卫生工作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相关监测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六)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辖区内放射卫生监测工作,将监测结果按要求报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和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要认真做好本市放射卫生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刘向阳、沈敏 22121605、22121615,Email:jdc@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陈春晖 33976186,Email:chenchunhui@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高林峰、姚杰 62758710-1611、1705,Email:lfgao@scdc.sh.cn、jyao@scdc.sh.cn。
附件6:
2012年上海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学校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学校卫生工作条例》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对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情况、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管理,建立学校卫生监督的长效管理机制,进一步提高学校自身卫生管理水平,切实保障学校卫生安全。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开展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1、加强学校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生活饮用水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供、管水人员持有效“健康合格证明”和“卫生培训合格证明”、生活饮用水管理组织及制度建立、生活饮用水供应及水质、学校索取涉水产品有效卫生许可批件、供水设施设备的卫生管理、水污染应急预案及措施落实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落实各项生活饮用水卫生管理制度及措施,防范生活饮用水突发污染事故的发生。
2、加强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结合传染病疫情或传染病发病季节特点,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传染病防治管理制度建立,学生晨检、因病缺勤病因追查登记、传染病报告、新生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建立和完善传染病防治长效管理机制,预防和控制学校传染病疫情发生。
3、加强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卫生监督工作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学校教室建筑、环境噪声、室内微小气候、采光、照明、黑板、课桌椅、学生宿舍、厕所等情况。指导辖区内学校向学生提供符合国家要求的教学环境与生活设施,保障学生健康。
(二)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辖区内学校制定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预案,督促学校开展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演练,提高学校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能力。
(三)开展学校卫生监督检测与评价试点工作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卫生部的相关要求,结合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实际,认真组织开展2012年学校卫生监督检测与评价试点工作,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四)加强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学校卫生监督管理队伍建设,切实加强队伍力量。各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应当配备专职人员承担学校卫生监督工作。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与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应当组织开展学校卫生监督管理相关内容的培训,通过培训提升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能力。
(五)建立和完善部门工作协作机制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积极协调辖区内教育行政部门,建立和完善定期沟通协调和书面通报制度,确保信息互联互通、部门资源共享。进一步完善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协作机制,提高本市学校卫生管理工作整体水平。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组织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形成合力,共同做好本年度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学校自查表,建立和完善学校自查制度,指导学校做好自身卫生管理工作。
(四)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做好相关检测工作,并指导区县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做好学校卫生管理工作。
(五)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学校卫生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本市学校卫生监督管理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吴晓霞,22121606,Email:jdc@smhb.gov.cn、jianduchu@gmail.com。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杨艰萍,33976198,Email:yangjianping@hs.sh.cn。
(三)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周月芳,62758710-1428,Email:yfzhou@scdc.sh.cn。
附件7:
2012年上海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方案
为进一步加大本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力度,有效防止传染病的传播与流行,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消毒管理办法》、《上海市医疗废物卫生管理规范》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工作目标
通过加强对本市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机构、采供血机构以及有关机构开展医疗废物处置、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消毒隔离、污水处理、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菌(毒)种管理等预防控制传染病相关工作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卫生机构以及有关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防治相关制度,促进传染病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工作内容及要求
(一)突出重点,加强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在全面组织开展监督检查的同时,要突出重点,着力加强对容易造成传染病传播的相关机构重点部门的关键环节的监督检查,加大执法力度,对检查不合格的单位,要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并及时复查整改落实情况。
1、加强医疗废物处置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建立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制定并实施有关规章制度和工作规范,医疗废物的分类、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的监督检查。重点加强对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点)医疗废物登记、转运、交接的监督检查,进一步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医疗废物卫生管理水平,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露和扩散。
2、加强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建立传染病疫情报告制度,传染病疫情报告管理部门和人员落实,开展传染病疫情报告培训,传染病报告和登记,被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场所、物品以及医疗废物实施消毒或无害化处置,建立传染病预检、分诊制度,疫情应急处置预案,感染性疾病科设置、医院感染管理责任制建立等情况,确保医疗机构严格落实传染病疫情报告和疫情控制措施。
3、加强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消毒隔离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二级以上医疗机构消毒管理部门设置,规章制度制定和落实,消毒剂和消毒器械管理,消毒与灭菌效果监测,住院病人合并传染病的消毒隔离措施等情况,同时加强对医疗机构口腔科、内镜室、血透室、消毒供应室等重点部门消毒卫生、隔离防护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医疗卫生机构认真执行消毒隔离制度。
4、加强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辖区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污水处理管理制度建立,污水处理意外事故应急处置方案制定,污水排放的自身监测和记录,污水处理设备、设施的设置和运转,污水处理的消毒方法,消毒剂的使用和索证,污水处理工作人员配备、培训、职业防护等情况,确保医疗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进行污水处理。
5、加强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检查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继续做好病原微生物实验室备案管理。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分类分级原则,组织开展辖区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标本和菌毒种运输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运送过程中的工具、包装、交接登记、应急处置方案等。
市卫生局组织开展本市菌毒种保藏单位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保藏的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数量、品种和保藏的条件等情况,杜绝发生高致病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生物因子等实验室感染或丢失事件。
(二)加强宣传培训,提高传染病防治能力
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利用多种形式广泛开展传染病防治知识宣传,普及传染病防治知识,强化对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机构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相关岗位工作人员的传染病防治能力和责任心,有效落实各项防控措施。 工作分工
(一)市卫生局负责本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二)区县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组织实施、协调和评估工作。
(三)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卫生监督条线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具体工作要求和进度安排,指导区县卫生监督机构做好相关监督工作。同时制定管理相对人的自查表,建立和完善管理相对人自查制度,指导管理相对人做好传染病防治工作。
(四)区县卫生监督机构负责辖区内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工作,并将工作总结按要求报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同时报区县卫生行政部门。 总结报送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要认真做好本市传染病防治监督工作的总结,并在区县卫生监督机构上报总结截止之日起10日内将全市工作总结以电子版本和书面形式上报市卫生局,同时将区县卫生监督机构电子版本的总结和报表上报市卫生局。 联系方式
(一)市卫生局,张震巍,22121607,Email:zhangzhenwei@smhb.gov.cn。
(二)市卫生局卫生监督所,秦婉婉,33976203,Email:qinwanwan@hs.sh.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