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及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
淮南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明确新冠病毒感染患者及核酸检测相关费用支付政策的通知
(淮医保发〔2020〕65号)
各县区医保局,市医保(新农合)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市医保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的工作部署和省医保局关于新冠肺炎救治的工作要求,项目经费保障到位。现将抗疫以来,关于新冠肺炎救治及核酸检测有关收费规定汇总,并对当前核酸检测有关收费安排通知如下:
明确相关政策依据
1.安徽省医保局《关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临时新增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9号)
2.安徽省医保局《关于严格执行11个临时新增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的补充通知》(皖医保秘〔2020〕12号)
3.安徽省医保局、财政局、卫健委转《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健委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输入性病例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皖医保发〔2020〕5号)
4.安徽省医保局 外事办公室 财政厅 卫健委转发《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43号)
5.安徽省医保局《关于调整完善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的通知》(皖医保秘〔2020〕49号)
6.淮南市政府《关于印发淮南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淮府〔2010〕12号) 有关费用使用规定
1.严格规范项目收费。(皖医保发〔2020〕9号文件规定)
(1)所有医疗机构要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不得自行新增和调整。
(2)由国家应急统一调拨的物资或诊疗医用耗材不得作为新增项目收费。本次新增收费项目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结束后再行研究调整。
2.关于新冠肺炎的确诊和疑似病例支付政策。(皖医保秘〔2020〕12号文件规定)
(1)临时新增的11个基本医疗服务项目仅用于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确诊和疑似病例,对于普通发热或者感冒患者到定点医疗机构的检查和治疗,定点医疗机构仍然按照原来的医疗服务项目收费,医保部门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报销。
(2)由财政资金支付、社会捐赠或统一调拨的防护用品,不得收费,也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3)确诊和疑似病例以定点医疗卫生机构诊断,且上报后得到省级有关部门确认的为准,各定点医疗机构不得随意扩大疑似和确诊病例范围。
(4)对于确诊和疑似病例患者个人支付部分按照财政兜底的原则与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定点医疗机构不得向患者收取费用。对于非确诊和疑似病例的患者,不得单列和加收防护用品费用以及包含在原医疗服务项目内含有的其他费用。
3.关于境外回国人员新冠肺炎病例支付政策。(皖医保发〔2020〕5号文件规定)
(1)境外回国人员输入性病例中的参保人员,在基本医保、大病医保、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医疗费用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以补助。
(2)境外回国人员输入性病例中的未参保人员,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3)境外回国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符合基本医保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支付。
4.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支付政策。(皖医保秘〔2020〕43号文件规定)
(1)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原则上由患者个人负担。
(2)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保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3)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5.关于新冠病毒核酸检测和抗体检测项目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皖医保秘〔2020〕49号文件规定)
(1)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按疫情特殊保障政策执行。
(2)住院期间出现新冠肺炎疑似症状或可疑接触史以及手术患者进行相关检测的,个人先行支付30%,剩余部分按参保地医保政策执行。 调整医保个人账户支付范围。(淮府〔2010〕12号文件规定)
对自愿在门诊开展新冠肺炎核酸检测的,容许有个人账户的参保人用个人账户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保障各类群体愿检尽检。 工作要求
当前我市疫情防控形势趋好,但仍要不放松警惕,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市党委政府的决策部署,做好疫情防控各项工作,按照本通知精神,做好新增项目维护,按规定执行支付政策,严格落实检测措施,确保患者不因费用问题影响就医,确保收治医院不因支付政策影响救治,为疫情防控攻坚战取得最终胜利助力。
2020年6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