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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的通知

黑龙江省档案局关于认真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的通知
(黑档发[2003]21号)


各市地县档案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哈尔滨铁路局、省(中)直各单位、在哈大专院校档案部门:
  我省在防治非典型肺炎工作中,已经形成和将要形成大量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档案。这些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不仅对全省当前非典型肺炎预防、治疗和疫情控制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而且对今后预防、治疗和控制传染性疾病具有重要的考查借鉴作用和科学研究价值,是党和国家宝贵的历史文化财富。为切实做好当前非典型肺炎防治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和提供利用工作,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望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执行,并抓好落实。

  一、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的业务指导
  各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作为近期内档案工作的重点,主要领导要亲自挂帅,抽调业务骨干,深入到当地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及重点部门和单位帮助指导建立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制定档案管理和利用制度,切实加强对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为夺取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全面胜利做出档案部门应有的贡献。   二、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档案部门要努力做好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工作
  全省各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特别是非典型肺炎防治指挥部办公室、卫生、质检、卫生防疫、出入境检验检疫、海关、交通、公安、民政、农业、林业、环保、旅游、新闻等部门以及传染病控制中心、医院、有关科研单位及社区居委会等部门和单位,应切实加强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工作,积极做好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归档、保管和利用工作,尤其要加强对录音、录像和照片底片、电子文件等特殊载体文件材料的收集工作,防止散失和损毁。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据为己有或拒绝归档。   三、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的收集范围及保管期限
  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的收集范围主要是:1、中央、省、市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的指示、批示和各级领导视察、检查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时形成的题词、讲话、声像等重要文件材料;2、党委、政府关于非典型肺炎防治的规定、办法、意见、通知、领导讲话;3、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工作计划、安排、实施方案、工作措施、工作报告、各类报表、工作总结;4、非典型肺炎防治的各种预案、方案、医案、标准及治疗技术、操作规程;5、有关科研单位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科研文件材料及数据;6、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社会救助和捐赠的有关文件材料;7、社区居委会在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各种文件材料;8、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社会治安及制假、售假、打假和各类违法案件材料;9、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各类宣传品及宣传材料;10、非典型肺炎防治中的先进、英模人物事迹及表彰材料;11、非典型肺炎防治中形成的各类声像文件材料、电子文件材料和实物。
  非典型肺炎防治工作中形成文件材料在确定档案保存价值,判定档案保管期限时,原则上应当上调一个档次,即按照档案保管期限表,应为长期的上调到永久,应为短期的上调到长期。   四、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的移交工作
  各机关、企事业单位形成的非典型肺炎防治档案,移交本单位综合档案室保管;非典型肺炎防治临时机构形成的档案,在临时机构撤销后,档案移交同级地方档案馆。
  二○○三年五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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