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引宣传和实施的紧急通知
广东省民政厅关于推动社会组织强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系列指引宣传和实施的紧急通知
(粤民函〔2020〕78号)
各地级以上市民政局、全省性社会组织:
当前,广东迎来春节假期后人员返程高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正处于关键阶段。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习近平总书记作出重要指示,强调要紧紧依靠人民群众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坚决遏制疫情扩散蔓延态势,加强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宣传和实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系列工作指引,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认真按照指引做好社会组织疫情防控工作。各行业社会组织要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及时了解我省疫情发展动态和宣传贯彻省委省政府的工作要求,带头按照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省卫生健康委、各业务主管单位、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指引做好疫情防控措施,带头配合好各部门开展工作,带头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引导会员坚定信心、科学防控。 积极在广大会员企业中推广使用相关指引。充分发挥各行业社会组织的行业示范和引领作用,结合各行业疫情防控工作的需要,广泛发动和倡议各分支机构、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积极宣传、实施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制定的工作指引,鼓励通过网站、海报、公众号、微信群等多种方式宣传相关指引,确保疫情防控工作不漏一人、不留死角、不出问题,有效遏制疫情蔓延,为我省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做出贡献。 严格落实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有关要求。为确保社会组织依法有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近期省民政厅印发了《关于动员全省社会组织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广东省民政厅关于动员慈善力量依法有序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公告》、《广东省社会组织服务大厅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等文件,明确了社会组织在疫情防控期间暂停人员集中性活动、推行网上办理业务、依法开展募捐活动、做好自身防疫等要求,要结合省疫情防控指挥部等有关部门的系列工作指引一并执行。
各地民政部门要及时将以上要求传达到各级社会组织,可结合各地相关部门要求一并落实。
附件:各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目录(第一期)
广东省民政厅
2020年2月2日
2020年2月2日
附件
各行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目录(第一期)
序 | 工作指引文件 |
1 | 广东省用人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指引(试行) |
2 | 企事业等集体单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3 | 外来务工人员返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4 | 外来务工人员较集中的企业(工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5 | 工作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6 | 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7 | 公众通用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8 | 养老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9 | 儿童福利领域服务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
10 | 社会工作者、志愿者参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指引(第一版) |
11 | 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领域疫情防控工作指引 |
12 | 大专院校、职业技术学校及初高级中学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13 | 小学及托幼机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14 | 餐饮服务业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15 | 畜禽养殖、运输、屠宰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16 | 个人防护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17 | 疾病流行地区居住旅行史人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预防控制指引 |
备注:上述工作指引可在省卫生健康委官网、省民政厅官网、省社会组织管理局官网查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