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 制定机关: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 公布日期:2020.02.10
- 施行日期:2020.02.10
- 时效性: 现行有效
- 效力位阶: 地方工作文件
- 法规类别: 药品管理 疫情防控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监局、广西壮族自治区医保局关于建立疫情防控期间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
为严格落实我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举措,发挥全区零售药店网络覆盖优势和早期监测作用,经研究决定,对全区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实行信息登记报告制度,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要求所有零售药店(含医保定点零售药店,下同)充分发挥一线工作人员作用,配合做好疫情防控排摸和宣传工作,积极向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人员做好疫情防控要求解释,引导群众配合政府疫情防控措施,劝导患者及时就诊,并做好场所消毒、口罩佩戴等防护工作。 规定所有零售药店对购买发热、咳嗽药品的人员必须进行体温测量,并做好信息登记,填写零售药店销售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见附件),每日及时报送至辖区市场监管局。 各级市场监管局要负责将文件要求及时传达到辖区内所有零售药店,并督促其执行,确保信息登记完整准确。 各级市场监管和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沟通合作,强化对零售药店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对不按规定执行的零售药店,要及时责令改正,并与零售药店信用等级评定、年度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考核挂钩。 各县(市、区)市场监管局要落实专人负责,于每天16时前将汇总表报送至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并同步报送当地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保障部门。各设区市市场监管局将日报情况报送各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和医疗保障部门。
附件: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广西壮族自治区药品监督管理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0日
附件
零售药店购买发热、咳嗽药品信息登记表
填报单位: 填表时间:2020年 月 日
序号 | 购买药品名称 | 数量 | 患者姓名 | 患者身份证号码 | 联系方式 (手机号) | 患者现居 住地址 | 患者发病14天内接触史(对应打√) | 患者症状(对应打√) | 备注 | |||||||
接触过确诊或疑似病人 | 接触过武汉等疫区人员 | 来自武汉等疫区人员(含返乡) | 来自隔离社区、小区、街道、村人员 | 不清楚 | 发热(体温≥37℃) | 咳嗽 | 乏力 | 其他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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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表人: 联系电话:
填表说明:登记信息为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代他人购药也应登记药品实际使用者的相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