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2014修订)
普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通知
(普政发〔2014〕70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101号)精神,市人民政府修订了《普洱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于2014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报经市委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学习贯彻执行。2006年7月28日印发的《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思政发〔2006〕154号)同时废止。
2014年7月17日
(2014年6月23日市人民政府第4次常务会议通过)
目 录
1 总则
1.1 修订目的
1.2 修订依据
1.3 分类分级
1.4 工作原则
1.5 适用范围
1.6 预案体系
2 机构与职责
2.1 领导机构
2.2 办事机构
2.3 专项机构
2.4 部门机构
2.5 县(区)机构
2.6 专家机构
3 预测与预警
3.1监测预测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4 信息报送
4.1 信息报告
4.2 信息共享
5 应急机制
5.1 分级负责
5.2 应急处置
5.3 恢复与重建
5.4 信息发布
6 应急保障
6.1 指挥保障
6.2 人力保障
6.3 经费保障
6.4 物资保障
6.5 基本生活保障
6.6 医疗卫生保障
6.7 交通运输保障
6.8 治安维护
6.9 人员防护
6.10 通信保障
6.11 公共设施
7 宣传培训演练
7.1 宣传
7.2 培训
7.3 演练
8 奖惩
8.1 表彰奖励
8.2 责任追究
9 附则
10 附件
10.1 普洱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试行)
10.2 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10.3 市应急委组成人员名单
10.4 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示意图
10.5 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10.6 普洱市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情况
10.7 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启动时间
10.8 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
10.9 普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人员装备情况
10.10 普洱市专业应急队伍人员装备情况 1.1修订目的
为进一步规范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行为,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机制,提高政府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和风险的能力,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最大限度地消除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危害,保障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生态环境安全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特修订本预案。
1.2修订依据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 军队参加抢险救灾条例》等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省、市人民政府相关政策为依据,按照《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和《云南省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精神修订。
1.3分类分级
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
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过程、性质和机理,突发公共事件主要分为以下四类:
(1)自然灾害。主要包括水旱灾害、气象灾害、地震灾害、地质灾害、生物灾害和森林火灾等。
(2)事故灾难。主要包括工矿商贸等企业的各类安全事故、交通运输事故、公共设施和设备事故、放射性物质丢失泄漏、核辐射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件等。
(3)公共卫生事件。主要包括传染病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职业危害、动物疫情,以及其它严重影响公众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会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袭击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经济安全事件、涉外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等。
上述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往往是相互交叉和关联的,某类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和其它类别的事件同时发生,或引发次生、衍生事件,应当具体分析,统筹应对。
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分为四级: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和Ⅳ级(一般)。普洱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详见附件10.1)是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和分级处置的依据。
1.4工作原则
1.4.1以人为本,减少危害
把保障公众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作为首要任务,最大限度地减少突发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员伤亡和危害,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广大人民群众在应急工作中的重要作用。
1.4.2依法规范,加强管理
依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加强应急管理,维护公众的合法权益,使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法制化。
1.4.3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在市委、市人民政府统一领导下,按照分级响应、属地为主,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实行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的各部门相互配合、联动的应急工作责任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项应急工作牵头部门、参与部门主要负责人,分别是应急指挥工作、牵头工作、参与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1.4.4快速反应,协同应对
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健全及时、完整、高效的监测预报体系,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1.4.5依靠科技,提高素质
加强公共安全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采用先进的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及设施,充分发挥专家队伍和专业人员的作用,提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挥能力,避免发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强宣传和培训教育工作,提高公众自救、互救和应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素质。
1.4.6预防为主、居安思危
坚持预防为主、常备不懈,经常性地做好灾害防范意识教育,加强公共服务、社会管理和突发公共事件的预测、预警工作,尽量减少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经常性地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思想准备、预案准备、机制准备、处置演练,并根据应急工作实践不断加以完善。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涉及跨县(区)行政区划的,或超出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处置能力的,或需要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
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处置工作也适用本预案。
本预案还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域内,由上级政府及其部门管辖的机场、高速公路、输油、汽管道等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救援工作。
本预案指导全市的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
1.6预案体系
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体系包括:
(1)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总体应急预案是全市应急预案体系的总纲,是市人民政府应对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规范性文件,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实施。
(2)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主要是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为应对某一类型或某几类型突发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数个部门职责的应急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牵头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印发实施。普洱市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详见附件10.2)。
(3)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部门应急预案。部门应急预案是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职责,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由市级有关部门制定印发,并报市应急办备案。必要时,可以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
(4)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县(区)应急预案。包括:各县(区)及其基层政权组织的总体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上述预案在县(区)党委、政府领导下,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由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分别制定。县(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报市应急办备案。
(5)企事业单位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应急预案。
(6)举办大型会展和文化体育等重大活动,主办单位应当制定应急预案并报当地应急管理机构备案。
(7)基层应急预案。是指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制定的预案。
各类预案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变化,由制定单位适时修订;专项应急预案和部门应急预案构成种类应不断补充、完善。 2.1领导机构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应急委”),是普洱市常设的应急管理协调指挥机构,负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工作。(市应急委组成人员详见附件10.3)。市应急委各位副主任按照市委、市政府的日常工作分工,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可以根据上级要求和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临时召集增补相关市级部门(单位)的有关负责同志为成员。
市应急委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有关应急管理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研究制定全市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重大决策和指导意见;建立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统一领导、协调、监督全市突发公共事件防范和处置工作,督促检查各项工作措施的落实情况;宣布启动和停止实施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承担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安排的其他应急工作。
2.2办事机构
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应急办”)设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总值班室),负责办理市应急委的日常事务。市应急办主任由市人民政府秘书长兼任,常务副主任由协助管理市应急办(总值班室)的副秘书长兼任,各位副秘书长按照日常工作分工兼任应急办副主任。
市应急办的主要职责是:执行、督办、落实市应急委的决定;组织编制、修订并初步审议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预案;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置突发事件;承办各县(区)、市级各部门、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报送市政府的有关应急管理方面的请示、报告和其他文件;开展应急管理考核、评估、调研,向市应急委提出完善全市应急管理体系的对策和建议;协调指导全市应急预案体系和应急管理体制、机制、法制建设;统筹全市应急队伍、避难场所、救援装备、应急救援专家库建设;督促有关部门编制、修订突发公共事件专项预案、部门预案及其他预案;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的应急演练、宣传教育及培训、社会动员工作;指导、协调、督促全市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和应急处置工作;建立完善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送和预测预警机制;建立完善全市应急平台体系,负责应急平台建设、使用、维护,保障市应急指挥中心正常运转;承担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和市应急委安排的其他工作;履行值守应急、信息报送和综合协调职责,发挥运转枢纽作用。
2.3专项机构
经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市气象灾害防御领导小组、市重大疾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市森林防火指挥部、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重大动物疫病防治指挥部等机构(委员会、领导小组、指挥部或联席会议),是防范和处置相关突发公共事件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在市应急委的领导下,对专项应急处置工作进行指挥和协调。市应急办作为各专项机构的成员单位之一,履行相应的工作职责。
各专项应急指挥机构的主要职责是:贯彻执行市应急委和上级相关机构的决定;负责全市相应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警和应急处置工作;负责启动、实施、解除专项应急预案;承办处置专项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工作,承担市应急委交办的其他工作。
2.4部门机构
市级有关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各自的职责,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突发公共事件专项和部门应急预案的起草和实施,贯彻落实市应急委有关决定事项;承担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办公室的工作;及时向市应急办报告重要情况和提出工作建议,指导和协助县(区)人民政府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2.5县(区)机构
县(区)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领导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其领导机构、办事机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等可参照本预案并结合各自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2.6专家机构
市应急委可根据上级要求或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聘请有关科研人员、专家和具有丰富应急处置经验的人员组成专家咨询机构。
专家咨询机构的主要职责是: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分析研判和事态评估;向市应急委提供工作建议、处置措施和决策咨询,必要时参加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
市应急办负责收集、整理、分类应急救援专家信息,组建应急救援专家库,对应急救援专家信息进行维护。 3.1监测预测
各级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特别是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监测预警的部门要一同建立联合监测预测机制,加强监测预警,遇有情况及时通报应急委成员单位,实现信息共享,群策群力,确保掌握情况及时准确,充分应用科技、人工等多种监测手段,有计划地开展突发公共事件隐患调查、监测并掌握可能导致突发公共事件的各类因素,及时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监测结果、涉及范围、危害程度进行分析预测,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预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事件的基本情况和可能涉及的因素。如事件类型、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所处的气候和地质条件,周边的建筑、交通和人口密度情况,以及可能引发的次生、衍生灾害等。
(2)事件的危害程度。如可能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社会影响,对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造成的危害等。
(3)事件可能达到的等级,以及需要采取的应对措施。
通过监测和预测分析,若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机率较高、影响较大,市级有关部门和相关县(区)人民政府要及早采取预防和应对措施,同时报告市应急办。
3.2预警级别和发布
根据预测分析结果,对可能发生和可以预警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预警。预警级别依据突发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紧急程度和发展势态,划分为四级,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一般(Ⅳ级),依次用红色、橙色、黄色、蓝色表示。
县(区)以上人民政府,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并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紧急程度,发布、调整和解除预警信息。
(1)红色和橙色预警信息,分别表示可能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由上级应急管理机构发布预警信息。
(2)黄色表示可能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市应急委报请省应急委同意后,发布黄色预警信息。
(3)蓝色表示可能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区)应急委报请市应急委同意后,发布蓝色预警信息。
特殊情况下,可以先发布预警信息,并进行先期处置,再完善相关手续。
预警信息的发布内容包括: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预警级别、起止时间、可能影响范围、警示事项、应采取的措施和发布机关等。预警信息的发布、调整和解除可通过广播、电视、报刊、通信、信息网络、警报器、宣传车或组织人员逐户通知等方式进行,对老、幼、病、残、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学校等特殊场所和警报盲区应当采取有针对性的公告方式。新闻、通讯、人防等部门和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社会组织有义务按当地人民政府要求向社会发布突发公共事件预警信息。
预警信息发布后,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相关应急预案的要求,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预警级别和发布另有明确规定的,服从其规定。预警信息发布后,需要变更预警内容的,应当及时发布变更公告。 4.1信息报告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以政务值班和应急值守系统为主渠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是受理报告、向上级报告、向有关部门和地区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主体。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专业机构应当通过多渠道收集突发事件信息。获悉突发事件信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立即向所在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或者指定机构报告。
突发事件发生后,各级、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
(1)发生特别重大(Ⅰ级)和重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立即进行先期处置,控制事态,并立即如实向市应急办报告,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接报后,市应急办在30分钟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副主任审定后迅速实施。接报后2小时内,由市人民政府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市委、市人大,通报市政协、市委宣传部。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办。接报后,市应急办在1小时内提出拟办意见,报市应急委主任或者副主任审定后实施。接报后6小时内,由市人民政府将事件基本情况和处置情况上报省人民政府,报告市委、市人大,通报市政协、市委宣传部。
(3)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必须在接报后6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应急办。
特殊情况下,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政务值班人员可直接向上级应急管理机构报告,但同时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机构报告。遇有紧急重大突发情况时,当地群众应当迅速向本地或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报告。跨区域的突发事件发生后,上级行政主管部门要收集、汇总相关信息并及时向同级政府报告。
市应急办要及时汇总上报突发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和情况,同时将国家、省、市领导作出的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批示或指示迅速传达给有关地区和部门,并跟踪反馈落实情况。
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要及时掌握本地区、本部门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对于一些事件本身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送,不受分级标准限制;市级有关部门向省级有关部门上报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时,必须将信息抄报市应急办。
信息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来源,事件种类、发生时间、地点、范围、程度、人员伤亡情况和损失情况,存在隐患,采取的措施以及请求帮助解决的问题等。信息报告力求清楚、准确,重报现象,慎报结论,要及时续报有关情况。
有关法律、法规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报告工作另有规定的,服从其规定。
4.2信息共享
各县(区)、各部门要建立健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信息共享系统,在可能发生或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除有保密要求规定外,要及时互通情况。
可能或已经发生一般(Ⅳ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县(区)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可能或已经发生较大(Ⅲ级)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或影响到相邻州(市)的,由市人民政府负责及时通报相邻地区;
突发公共事件涉及港澳台侨、外籍人员,或者影响到境外,需要向有关国家、地区、国际机构通报的,按照相关规定办理。 在发生特别重大或重大突发公共事件、通讯无法畅通的情况下,市应急委成员和应急委成员单位负责人,应立即赶到普洱市应急指挥中心(市人防办)集合,接受应急委主任的工作安排。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恢复重建及调查评估等机制,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和指挥水平。要会同有关部门整合各有关方面的资源,建立健全快速反应系统;加强农村应对突发公共事件能力建设。县(区)人民政府驻地城镇要充分发挥在应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干作用,协助周边地区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流程图详见附件10.4。
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详见附件10.5。
5.1分级负责
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由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负责处理。
(1)发生Ⅰ级(特别重大)和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接报后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市级预案进行处置,上级预案启动后,按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和现场指挥机构的要求开展工作。市内发生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时,市应急委相关成员单位主要领导应第一时间自主到岗,接受市领导的工作部署和安排。
(2)发生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市应急委启动本预案或相关市级预案并负责处置。
(4)发生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时,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并负责处置,市应急办关注事件情况,并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做好指导和协调工作。
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
5.2应急处置
5.2.1先期处置
发生或即将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得到核实后,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和有关单位负责人要立即赶赴现场,迅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采取措施控制事态发展,并及时向上级应急办报告。先期处置可采取如下应急措施:
(1)实施紧急疏散和救援行动,组织开展自救互救;
(2)紧急调配辖区内的应急资源用于应急处置;
(3)划定区域,采取必要管制措施;
(4)实施动态监测,进一步调查核实情况;
(5)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或预警信息;
(6)向有可能波及的县(区)通报相关信息;
(7)其它必要的先期处置措施。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达到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密切关注,并根据县(区)人民政府的请求进行指导和协助。
5.2.2扩大应急
在采取先期处置措施基础上,根据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的报告,达到Ⅲ级(较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由市应急办报请市应急委,决定启动本预案及相关专项预案,采取进一步的措施进行处置:
(1)抽调人员到市应急指挥中心集中处置;
(2)市应急办派出相关人员到现场指导处置工作,负责现场信息的收集报告和联络协调工作;
(3)发布启动相关应急预案的指令;
(4)对事发地人民政府作出具体指示,责成市级有关部门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
(5)派出工作组和专家组,必要时由当地人民政府派出掌握少数民族语言的工作人员参加处置工作;
(6)调集专业处置力量和抢险救援物资增援,必要时请求驻普军警部队给予支援;
(7)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级别和发展态势,市应急委副主任赶赴事发地靠前指挥。必要时,市应急委主任到现场指挥;
(8)向省人民政府和市委报告,必要时,请求省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以及相邻州(市)给予支持,向可能影响的周边州(市)通报情况;
(9)传达、落实省委、省人民政府和市委、市人民政府领导的指示;
(10)组织公民参加应急处置和救援工作,要求具有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必要时可以向单位和个人征用应急救援所需的设备、设施、场地、交通工具和其他物资;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措施和保护措施。
达到Ⅰ级(特别重大)或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标准的,市应急委立即启动本预案和相关的专项、部门预案,调集相关应急资源开展应急处置工作。上级预案启动后,在上级应急领导机构的指挥下开展处置工作。
5.2.3指挥与联动
本预案或有关专项预案启动后,由市级相关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或市人民政府组建的应急处置指挥机构统一指挥指导有关县(区)、部门开展处置工作。主要包括:
(1)组织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负责人、专家和应急队伍参与应急救援,对应急处置中的重大事项作出决策;
(2)制定并组织实施抢险救援方案,防止引发次生、衍生事件;
(3)协调相关县(区)和部门提供应急保障,包括协调市直有关单位(部门)与县(区)人民政府的关系和调度各方应急资源;
(4)做好维护现场治安秩序和当地社会稳定工作;
(5)及时向市委、市人民政府报告事态发展情况和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
(6)研究处理其它重大事项。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成立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指挥机构的领导下,负责现场的应急处置工作。
现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成立若干工作小组,参与处置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服从现场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按职能职责实施专项应急处置工作。
需要市人民政府多个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处置的突发公共事件,由该类突发公共事件的主管部门牵头,其它部门予以协助。
常用工作组的组成及职责如下:
(1)协调联络组。由市应急办牵头,事件处置的主要责任单位参与。主要负责收集、统计、汇总、传递、上报现场信息,联络参与处置的单位,协助现场指挥部协调、调度相关单位和资源。
(2)抢险救援组。由军分区、公安、消防、武警、消防、住建、交运、安监、地震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营救、搜救遇险人员,疏散受威胁群众,控制危险源,划定和封锁危险区域,排除次生、衍生事件隐患,强制隔离冲突双方等具体处置和救援工作。
(3)医疗救护和疾病控制组。由卫生、疾控、农业、环保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统计伤亡人员,救治、转送伤员,监测、控制疫病的发生和传播,收容、消除污染物。
(4)监测评估组。由环保、气象、地震、国土、住建、交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采集分析现场环境、气象等信息,分析事件发展趋势,评估道路、桥梁、房屋等建筑物的受损程度。
(5)疏散安置组。由事发地政府牵头,民政、公安、交运、教育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转移疏散和安置受威胁群众,保障被疏散群众的基本生活。
(6)治安警戒组。由公安部门牵头,武警、民兵、各类应急队伍配合,主要负责维持现场秩序,封锁警戒区域和有关场所,实行交通管制,维持灾区和安置点的治安,打击犯罪等。
(7)通信保障组。由工信委牵头,移动、电信、联通、林业、人防等部门参与,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通信保障工作。
(8)交通保障组。由公安、交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维持处置现场及周边的交通秩序,抢修受损、堵塞的道路、桥梁,保障救援车辆、人员顺利通行。
(9)物资经费保障组。由民政、财政、商务、发改、工信、交运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组织、调集、运输、征用应急物资、设备、食品、药品、房屋、场地等;保障和落实应急经费。
(10)后勤保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主要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食宿后勤保障和物资运输、道路引领等工作。
(11)新闻报道组。由新闻办牵头,市应急办、广电局等部门配合,主要负责制定新闻报道方案,引导媒体宣传和发布事件情况、处置进展、预警公告等信息,组织媒体向公众做好自救防护等知识宣传。
(12)专家技术组。由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的相关专家组成,主要负责为事件处置提供趋势预测、风险评估、处置建议等专业技术支持。
(13)社会动员组。由新闻办牵头,工会、共青团、妇联等单位组成,主要负责动员和组织公民积极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稳定公众情绪。
(14)涉外、台、侨工作组。由外侨办牵头、台办、公安、外宣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处理涉及港澳台和外籍人员的事宜,接待、协调外国及港澳台新闻媒体的采访。
(15)市场稳定组。由工商、质监、商务、发改、公安等部门组成,主要负责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制假售假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保证市场供应,稳定市场价格,维护市场秩序。
(16)善后工作组。由事发地人民政府牵头,民政、卫生、红十字会、保险等单位和社会公益组织组成,主要负责清理、监测现场;调拨、接收、发放救济款物;对伤员进行生理和心理治疗;妥善处理遇难者遗体;理赔、救助捐赠等。
除以上各工作组,还应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需要,组建其他必要的工作组。
5.2.4应急结束
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工作结束,或者危险因素消除后,现场应急指挥机构予以撤销。
发生在我市管辖范围内,上级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状态解除,由市人民政府或省级有关部门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或者省级各专门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市应急委负责处置的Ⅲ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由发生县(区)人民政府或市级有关部门提出,报市人民政府或者市级专项应急指挥机构批准后实施。县(区)人民政府负责处置的Ⅳ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状态的解除程序,由发生地县(区)人民政府自行决定。
5.3恢复与重建
5.3.1善后处置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及市级有关部门要积极稳妥、深入细致地做好善后处置工作。对突发公共事件中的伤亡人员、应急处置工作人员,以及紧急调集、征用有关单位及个人的物资,要按照规定给予抚恤、补助或补偿,并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市级有关部门要按照规定及时调拨救助资金和物资,做好疫病防治和环境污染消除工作。红十字会等各级社会公益组织应广泛动员和开展捐赠活动。相关保险公司根据投保合同及损失情况及时理赔。
5.3.2调查与评估
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组成调查组,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进行调查,突发公共事件的责任单位和涉及的相关单位要予以配合。
突发公共事件调查组应当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质、影响、责任、经验教训和恢复重建等问题进行调查评估,及时、准确地查清事件性质,查明事件的原因和责任,提出防范和改进的措施。在规定时限内,向市人民政府作出报告。属于责任事件的,应当对有责任的单位和个人提出处理意见;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市应急办组织有关部门于每年第一季度对上一年度发生的突发公共事件进行全面评估,向省应急办和市人民政府汇报。
5.3.3 恢复重建
Ⅲ级以下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负责。需要市级援助的,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提出请求,市级有关部门根据调查评估报告和受灾地区恢复重建计划,提出解决建议或意见,按照有关规定报经批准后组织实施。Ⅲ级及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的恢复重建工作,由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导帮扶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开展,并按程序积极争取国家和省级的援助。
5.4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件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新闻发布,由上级应急领导机构决策和安排。
发生Ⅲ级(较大)、Ⅳ级(一般)突发公共事件后,根据现场指挥部新闻报道组提供的情况,分别由市人民政府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新闻发言人召开新闻发布会,向媒体和公众及时通报突发公共事件的相关情况。
信息发布形式主要包括授权发布、散发新闻稿、组织报道、接受记者采访、举行新闻发布会等,通过省、市主要新闻媒体、重点新闻网或者有关政府网站发布信息。具体按照《普洱市突发公共事件新闻宣传应急预案》执行。
各新闻媒体单位必须严格遵守新闻纪律,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教育,严格把关,不炒作,不扩大,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正面引导作用。 各县(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和相关预案做好突发公共事件的应对工作,同时根据总体预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财力、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及通信保障等工作,保证应急救援工作的需要和灾区群众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复重建工作的顺利进行。
6.1指挥保障
完善应急指挥体系,以市应急平台为载体,建立层级分明、上下联通、资源共享、反应灵敏、科学决策、指挥有序、全面整合的信息化、智能化的突发事件指挥体系,提高突发公共事件应对能力。建立完善应急管理基础数据库,全面收集突发事件隐患源、重点保护目标、人口经济数据等应急管理基础数据,为应急指挥提高数据保障。
6.2人力保障
加强应急队伍体系建设,建立由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县(区)应急队伍、基层应急队伍、后备队伍、志愿者队伍组成的应急队伍体系,为及时有效应对突发公共事件提供保障。
(1)普洱市紧急救援队,由综合协调、公安、民兵、卫生、住建、民政、林业、通讯部门抽调人员组成8支分队,承担重大突发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各分队及专用救援设备和储备物资列为常备力量,队员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迅速组队,按照生命救助第一的原则,迅速、高效地开展生命救援工作。(普洱市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情况、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启动时间、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详见附件10.6、10.7、10.8)。
(2)普洱市综合救援支队,由市人民政府依托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在市应急委的统一领导下,服从市应急办的调度和指挥,负责突发事件的先期处置工作。(普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人员装备情况,详见附件10.9)。
(3)市级专业应急队伍,分别由市地震局、市水务局、市林业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卫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安监局、市气象局、市人防办等部门组成,负责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保障工作。(普洱市专业应急队伍人员装备情况,详见附件10.10)。
(4)县(区)综合应急队伍,各县(区)应结合本地实际,整合现有资源,成立综合应急队伍,负责本地区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抢险救援工作。
(5)基层应急队伍,各乡(镇)、办事处、社区、村(居)委会、物业公司以及大中型企事业单位,要结合实际,以民兵队伍、保安队伍、护村队等为主干,成立基层应急队伍,负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第一时间的救援、疏散、转移工作,并做好情况介绍、道路引领、协助做好秩序维护、后勤保障等工作。
(6)志愿者队伍,主要从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地的机关、企事业单位、城市社区、农村村民小组、公益团体等社会力量中动员具有一定救援知识和技能的志愿者组成,参与应急工作的后勤保障、疏散安置、宣传动员等非一线工作。
(7)后备队伍,由驻普解放军、武警、预备役部队组成。后备队伍按有关规定参加应急处置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单位要加强应急救援队伍的业务培训和应急演练,建立联动协调机制,提高装备水平;动员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以及志愿者等各种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6.3经费保障
按照分级负担、财权事权相结合的原则,市级财政对Ⅲ级(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和善后工作给予必要的经费补助,并积极争取上级支持;Ⅳ级(一般)以下级别的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处置及善后工作经费由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承担。
逐步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应急管理投入机制,年度财政预算应安排应急管理工作机构的运行经费,以及防范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有关经费;各级财政和审计部门要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和效果进行监管和评估,确保资金使用效益。支持和鼓励保险企业开展突发公共事件的保险业务,积极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灾害事故保险;逐步加大社会救助的比重,广泛动员和开展救助捐赠活动,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包括国际组织)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捐赠和援助,探索设立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救助基金的机制。
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市级有关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相应的补偿或救助办法,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6.4物资保障
市商务局、市民政局、市红十字会等有关部门按照职能分工,负责抢险救援、救灾救济物资和基本生活用品的应急供应及重要生活必需品的储备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重要应急物资监测网络、预警体系和应急物资生产、储备、调拨及紧急配送体系,完善应急工作程序,确保应急所需物资和生活用品的及时供应,并加强对物资储备的监督管理,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
各级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应急预案的规定,做好物资储备工作。
6.5基本生活保障
市民政局等有关部门会同事发地县(区)人民政府做好受灾群众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确保灾区群众有饭吃、有干净水喝、有衣穿、有住处、有病能得到及时医治。
6.6医疗卫生保障
市卫生局负责组建医疗卫生应急专业技术队伍,及时赶赴现场开展医疗救治、疾病预防控制等卫生应急工作。做好医疗设施、装备、药品、防疫物资的储备和调度工作,合理布设和建立急救站点,确保有效实施现场救治,逐步实现应急卫生资源的有机整合。市、县(区)红十字会平时要大力宣传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和救护技能培训,不 断提高人民群众的应急救护意识和自救互救技能。必要时,组织动员救护志愿者配合卫生部门开展卫生救护工作。
6.7交通运输保障
市交通运输局、市公安局等部门负责牵头做好交通运输保障工作,保证紧急情况下应急交通工具优先调度、优先放行,确保运输安全畅通。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后,要及时对事件现场实行道路交通管制,根据需要组织开设应急救援“绿色通道”;道路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加强交通战备建设,确保组织和调集交通工具应急,紧急输送疏散人员和物资;必要时,可依法紧急动员和征用其它部门及社会交通设置装备。
应急交通保障的相关单位必须全力以赴,确保应急工作所需的物资、器材和人员能够按时输送到指定位置。
6.8治安维护
市公安局负责牵头做好治安保障工作,各有关部门积极配合。突发事件发生后,要迅速组织现场治安警戒和治安管理,严防趁火打劫和制造事端的犯罪行为,加强对重点地区、重点场所、重点人群、重要物资设备的治安保护;属地公安部门、基层人民政府和社区组织要立即在现场周围设立警戒区和警戒哨,维持秩序,及时疏散群众;对重要场所、目标加强警卫。必要时,依法采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态,维护社会秩序。
6.9人员防护
各县(区)人民政府要建立应急避险(难)场所,完善紧急疏散管理办法和程序,明确各级责任人,确保在紧急情况下公众安全、有序的转移或疏散。有关部门要为涉险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提供符合要求的安全防护装备,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严格按程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确保人员安全。
6.10通信保障
市工信、林业、地震、人防、广电等有关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应急通信和应急广播电视保障工作体系,完善公用通信网,建立有线和无线相结合、基础电信网络与机动通信系统相配套的应急通信系统,确保通信畅通。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参与突发公共事件处理的部门要建立可靠快捷的通信方式和分级联系方式,完善稳定、便捷、保密的通信手段,确保突发公共事件处理期间信息畅通。
6.11 公共设施
市工信、住建、商务、环保、水务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煤、电、油、水等的供给,以及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等有害物质的监测和处理。 7.1宣传
宣传、教育、文化、广电、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要通过图书、报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广播、电视、网络等,在全社会广泛宣传应急法律、法规和预防、避险、自救、互救、减灾等常识,加强对在校大中小学生的教育,不断增强公众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和自救、互救能力。
各级公安、国土、环保、农业、林业、水利、卫生、安监、地震、气象等部门,每年至少要开展一次专题宣传活动,宣传防灾、避险、自救、互救等常识。各县(区)人民政府要督促所属部门积极开展应急宣传工作,并指导社区、村(居)委会等基层组织,采取多种形式宣传防灾、避险知识,全面提高公众防御灾害的能力。
7.2 培训
各县(区)、各部门要针对地方、行业特点,利用多种形式开展突发公共事件应对培训,不断提高工作人员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综合协调能力。要将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能力培训列入公务员素质教育内容,有计划地对应急救援和管理人员进行专项培训,提高其专业技能。
7.3 演练
各县(区)、各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有计划、有重点地组织对相关预案的演练,提高应急指挥能力和应急队伍的综合素质,增强应急处置的实战能力。
预案演练要从实战出发,模拟演练与实战并重,既要开展队伍实战演练,也要进行预案组织的模拟演练。市人民政府和各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应组织一次综合演练,市属相关部门每年应组织一次专项演练。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级有关部门应在演练前10个工作日,将演练方案报市应急办,在市应急办的指导下实施。 突发公共事件预防和应急处置工作,实行行政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违反有关规定以及因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对有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8.1表彰奖励
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管理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集体和个人,要按照相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1)出色完成特大、重大或较大突发公共事件应急任务的;
(2)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中信息准确、预警及时、预案周密、处置有力、措施得当,使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免遭重大损失的;
(3)抢救、保护国家、集体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表现突出的;
(4)开展防灾减灾成效显著的;
(5)在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的其他方面有突出贡献的。
8.2责任追究
对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公共事件重要情况或者应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职、渎职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预案由市人民政府制定,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解释。各级、各部门要按照本预案规定履行职责,并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思茅市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思政发〔2006〕154号)同时废止。 10.1 普洱市部分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
本标准在《国家特别重大、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分级标准》的基础上,参照省相关预案制定,是各县(区)、各部门报送突发公共事件信息和进行分级处置的依据。未列入本标准的突发公共事件,以省、市相关应急预案的分级标准为工作依据。
一、自然灾害类
(一)水旱灾害
1.特别重大水旱灾害 (I级)包括:
(1)一个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个流域同时发生大洪水,或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0年一遇以上特大洪水;
(2)大江大河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决口,或重大工程出现特大险情,重点大型水库发生垮坝,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48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发生死亡(或失踪)15人以上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
(5)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6)3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2.重大水旱灾害事件(Ⅱ级) 包括:
(1)一个流域或其部分区域发生大洪水,大江大河干流一般河段及主要支流堤防发生决口或出现重大险情,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20-50年一遇大洪水;
(2)多个县(区)发生严重洪涝灾害,中型水库发生垮坝或出现对下游安全造成直接重大险情,洪水造成国家高速公路网和主要航道中断,24小时无法恢复通行;
(3)发生死亡(或失踪)10-14人的洪涝灾害;
(4)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至1亿元;
(5)3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6)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3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8)1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同时发生极度干旱。
3.较大水旱灾害事件(Ⅲ级) 包括: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10-20年一遇较大洪水;
(2)工程出现较大险情;
(3)普洱市主城区12小时降雨量达到100mm以上大暴雨时;
(4)发生死亡(或失踪)5-9人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5000万元;
(6)1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特大干旱;
(7)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严重干旱;
(8)1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发生极度干旱;
(9)2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同时发生重度干旱。
4.一般水旱灾害事件(Ⅳ级) 包括:
(1)当重要江河流域发生5-10年一遇的一般洪水;
(2)工程出现一般险情;
(3)普洱市主城区24小时降雨量达到80mm以上大暴雨时;
(4)发生死亡(或失踪)1-4人的洪涝灾害;
(5)灾害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1000万元;
(6)1个县(区)发生严重干旱;
(7)2个以上县(区)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8)1个县(区)的城市发生重度干旱;
(9)2个以上县(区)的城市同时发生中度干旱。
(二)地震灾害
1.特别重大地震灾害(I级)包括:
特别重大地震灾害市指造成30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7.0级以上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6.0级以上地震,初判为特别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2.重大地震灾害(Ⅱ级) 包括:
重大地震灾害市指造成50人以上30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6.0级以上7.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重大地震灾害事件。
3.较大地震灾害(Ⅲ级) 包括:
较大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上5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较重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5.0级以上6.0级以下地震,或者人口稠密地区、特殊地区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较大地震灾害事件。
4.一般地震灾害(Ⅳ级) 包括:
一般地震灾害是指造成10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造成一定经济损失的地震灾害。
初判指标:发生4.0级以上5.0级以下地震,初判为一般地震灾害事件。
(三)气象灾害
1.特别重大气象灾害(I级)包括: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Ⅰ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100人以上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0人以上、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亿元以上,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2.重大气象灾害(Ⅱ级) 包括: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Ⅱ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30人以上10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100人以上3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亿元以上10亿元以下,启动Ⅱ应急响应。
3.较大气象灾害(Ⅲ级) 包括: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Ⅲ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3人以上30人以下人员死亡、或者伤亡总数30人以上100人以下、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启动Ⅲ级应急响应。
4.一般气象灾害(Ⅳ级) 包括:
在全市行政区域内,气象部门发布Ⅳ级气象灾害预警,或者由于气象原因造成1人以上3人以下人员死亡、或伤亡总数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直接经济损失估算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启动Ⅳ级应急响应。
(四)地质灾害
1.特大型地质灾害(I级) 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0人以上,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等灾害死亡30人以上,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的;
(3)因地质灾害造成大江大河支流被阻断,严重影响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2.重大地质灾害 (Ⅱ级) 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500-999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0万元-1亿元;
(2)因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等灾害造成死亡10人-29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1000万元;
(3)造成高速公路网线路、民航和航道中断,或严重威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地质灾害。
3.较大地质灾害 (Ⅲ级)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499人,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5000万元;
(2)因灾死亡3-9人,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500万元。
4.一般地质灾害(Ⅳ级)包括:
(1)受灾害威胁,需搬迁转移人数在100人以下,或潜在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在500万元以下的;
(2)因灾死亡3人以下,或因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下。
(五)生物灾害
1.特别重大生物灾害(I级) 包括:
特别重大的病虫鼠草等有害生物暴发流行,或3个县(区)以上发生对农业和林业造成特别巨大危害的生物灾害。
2.重大生物灾害(Ⅱ级) 包括:
(1)因蝗虫、稻飞虱、水稻螟虫、小麦条锈病、草地螟、草原毛草、松毛虫、杨树食叶害虫和蛀干类害虫等大面积成灾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生物灾害;
(2)新传入的有害生物发生、流行,对农业和林业生产等造成严重威胁的生物灾害;
(3)林业有害生物连片爆发,成灾面积达10000公顷以上时;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国家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旅游度假区、水库库区等重点区域林业有害生物发生连片成灾面积在5000公顷以上,对森林资源和生态安全造成严重危害、引起重大生态、经济、社会影响的生物灾害。
(六)森林火灾
1.特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I级)
(1)初判森林火灾已达到特别重大森林火灾,火势持续蔓延,过火面积超过5万公顷;
(2)国土安全和社会稳定受到严重威胁,有关行业遭受重创,经济损失特别巨大;
(3)市人民政府已经没有能力和条件有效控制火场蔓延。
2.重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Ⅱ级)
(1)森林火灾初判已达到重大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2起以上危险性较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24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1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严重威胁的森林火灾。
3.较大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Ⅲ级)
(1)12小时内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2)同时发生2起以上影响较大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10小时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离国界或实际控制线3公里以内并对我市或邻国森林资源构成威胁的森林火灾;
(5)需要市级支援扑救的森林火灾。
4.一般森林火灾应急响应标准(Ⅳ级)
(1)初判已达到较大森林火灾;
(2)发生在敏感时段、敏感地区的6小时尚未得到有效控制的森林火灾;
(3)发生在省级以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城市面山的森林火灾;
(4)火场距国界或实际控制线5公里以内的森林火灾。
二、事故灾难类
(一)安全事故
1.特别重大安全事故(I级)包括:
(1)造成30人以上死亡(含失踪),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或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或100人以上急性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10万人以上的安全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坠机、撞机或紧急迫降等情况导致的特别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或港口设施安全造成严重威胁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造成行车中断,经抢修48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30%以上,或造成普洱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50%以上;或因重要发电厂、变电站、输变电遭受毁灭性破坏打击,造成区域电网大面积停电,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20%以上,对区域电网、跨区域电网安全稳定运行构成严重威胁;
(6)多县(区)通信故障或大面积骨干网络中断、通信枢纽遭到破坏等造成严重影响的事故;
(7)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的原因导致支付、清算系统国家处理中心发生故障或因人为破坏,造成整个支付、清算系统瘫痪的事故;
(8)城市5万户以上居民供气或供水连续停止48小时以上的事故;
(9)造成特别重大影响或损失的特种设备事故;
(10)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30人以上死亡的事故;
(11)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2)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2.重大安全事故(Ⅱ级)包括:
(1)造成10-29人死亡(含失踪),或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或5000万元-1亿元直接经济损失,或50-99人急性中毒(重伤),或需要紧急转移安置5万人以上、10万人以下事故;
(2)国内外民用运输航空器在我市境内或我市民用运输航空器在境外发生的重大飞行事故;
(3)危及10-29人生命安全的水上突发事件;
(4)国家高速公路网线路遭受破坏,或因严重损毁,造成通行中断,经抢修24小时内无法恢复通车;
(5)造成区域电网减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10%以上30%以下,或造成普洱市中心城区减供负荷达到事故前总负荷的20%以上50%以下;
(6)造成重大影响和损失的通信、信息网络、特种设备事故和道路交通、城市供水、燃气设施供应中断,或造成3万户以上居民停水、停气24小时以上的事故;
(7)大型集会和游园等群体性活动中,因拥挤、踩踏等造成10-29人死亡的事故;
(8)性质严重,对社会稳定、经济建设造成重大影响的事故;
(9)超出市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10)跨市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3.较大安全事故(Ⅲ级)包括:
(1)造成3-9人死亡,或者30-49人急性中毒或重伤,或者1000万元-5000万元直接经济损失事故;
(2)超出县(区)级人民政府应急处置能力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跨县(区)级行政区域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市人民政府认为有必要响应的安全生产事故灾难。
4.一般安全事故(Ⅳ级)包括:
造成3人以下死亡(含失踪),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
1.特别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I级)包括:
(1)发生3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重伤),或因环境事件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或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正常的经济、社会秩序受到严重影响,或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辐射污染后果的;
(2)因环境污染造成普洱市中心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的污染事故;
(4)核设施发生需要进入场外应急的严重核事故,或事故辐射后果可能影响邻(州)市和境外的,或按照“国际核事件分级(INES)标准”3级以上的核事件;
(5)高致病病毒、细菌等微生物在实验室研究过程中造成的特大污染事故;
(6)转基因生物对人类、动物、植物、微生物和生态系统构成严重威胁,或造成高度侵袭性、传染性、转移性、致病性和破坏性的灾害;
(7)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5000立方米(幼树25万株)以上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1500亩以上,属于其他林地3000亩以上的事件;
2.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Ⅱ级)包括:
(1)发生10-29人死亡,或50-99人中毒(重伤),或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或因环境污染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或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因环境污染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大面积污染,或县(区)级以上城镇水源地取水中断的污染事故;
(3)盗伐、滥伐、聚众哄抢森林、林木数量达1000-5000立方米(幼树5-25万株)的事件,毁林开垦、乱占林地、非法改变林地用途属防护林和特种用途林林地500-1500亩,属于其他林地1000亩-3000亩的事件;
(4)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和风景名胜区造成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的环境污染事故,或资源开发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环境破坏,或能导致主要保护对象或其栖息地遭受毁灭性破坏,或直接威胁当地群众生产、生活和游客安全的事故;
(5)由于自然、生物、人为因素造成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或可能造成物种灭绝事件;
(6)进口再生产原料严重环保超标和进口货物严重核辐射超标或含有爆炸物品的事件;
(7)非法倾倒、埋藏剧毒危险废物事件。
3.较大环境事件(Ⅲ级)包括:
(1)发生3-9人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州(市)行政区域纠纷,使当地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
(3)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4.一般环境事件(Ⅳ级) 包括:
(1)发生3人以下死亡;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
(3)4、5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三、公共卫生事件类
(一)公共卫生事件
1.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I级)包括:
(1)在全市范围内任何1个县(区)发生肺鼠疫、肺炭疽病例;腺鼠疫在一个县(区)行政区域内流行,一个平均潜伏期(6天)内,多点连续发病20例以上,或流行范围波及2个以上县(区);
(2)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确诊病例,并有扩散趋势;
(3)发生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并有扩散趋势;
(4)发生新的传染病或我国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并有扩散趋势,或发现我国已消灭的传染病重新流行;
(5)发生烈性传染病菌株、毒株、致病因子等丢失事件;
(6)接壤的周边国家和地区发生特大传染病疫情,并出现输入性病例,严重危及我市公共卫生安全的事件;
(7)卫生部和省卫生厅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2.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Ⅱ级) 包括:
(1)1个县(区)6天内发生腺鼠疫10例以上或疫情波及2个以上的县(区);
(2)任何县(区)发生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烈性呼吸道传染病疑似病例;
(3)任何县(区)发生霍乱流行,一周内发病30例以上,并有扩散趋势;
(4)我市尚未发现的传染病发生或传入,但尚未造成扩散;
(5)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生流行波及2个县(区),1周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2倍以上;
(6)任何县(区)发生不明原因群体性疾病,扩散到周边县(区);
(7)任何县(区)发生重大医源性感染事件;
(8)预防接种或群体性预防服药出现人员死亡;
(9)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出现10例以上死亡病例;
(10)一次性急性职业中毒50人,或死亡5例以上;
(11)境内外隐匿运输、邮寄烈性生物病原体、生物毒素,造成我市境内人员的感染或死亡;
(12)省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3.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Ⅲ级)包括:
(1)发生腺鼠疫流行,在1个县(区)内一个平均潜伏期内发病10例以下;
(2)霍乱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发生,1周内发病10-29例,或波及2个县(区),或市人民政府所在城市市区发生;
(3)1个县(区)在平均潜伏期内皮肤炭疽发生病例数超过10例;
(4)1个县(区)在1周内,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病水平超过前5年同期平均发病水平1倍以上;
(5)一个学校等集体单位中,在一个平均潜伏期内,100人以上或50%以上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或发病100例以下,有死亡病例;
(6)发生高危急性驰缓性麻痹(AFP)病例聚集性分布;
(7)一次食物中毒人数超过100人(含100人),或中毒人数100人以下,死亡3-9例;
(8)1个县(区)发生一次性职业中毒10-49人,或者死亡4例以下;
(9)预防接种(或服药)出现群体性不良反应或接种事故;
(10)1个县(区)发生相同症状的10例以上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11)市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4.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Ⅳ级)包括:
(1)1个县(区)内发生动物间鼠疫流行;
(2)1个县(区)内发生霍乱流行,1周内发病9例及以下;
(3)1个县(区)内发生皮肤炭疽,一个平均潜伏期内病例未超过10例;
(4)1个县(区)内发生乙类、丙类传染病发生局部点状暴发,无死亡病例报告;
(5)一个平均潜伏期内,一个学校、幼儿园等集体单位中,30-99人或30%-50%的在校(园)学生出现流感样、流行性腮腺炎、猩红热、水痘、感染性腹泻病例,无死亡病例;
(6)一次食物中毒人数30-99人,未出现死亡病例,或食物中毒在30人以下,但事故发生在学校、地区或全国性重要活动期间;
(7)一次性发生急性职业中毒9人以下,未出现死亡病例;
(8)1个县(区)内发生3-10例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
(9)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动物疫情
1.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I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0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者有10个以上乡(镇)连片发生疫情,或在3个以上县(区)区域内有10个以上疫点呈多点暴发态势;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同时有3个以上县(区)发生疫情,且疫区连片;
(3)动物暴发疯牛病等人畜共患病感染到人,并继续大面积扩散蔓延;
(4)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特别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2.重大突发动物疫情(Ⅱ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有2个以上县(区)发疫情;或有10个以上疫点或者5个以上10个以下乡(镇)连片发生生疫情;
(2)牲畜口蹄疫在14日内,有2个以上相邻县(区)或者5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有新的口蹄疫亚型出现并发生疫情;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20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0个以上;
(4)在我国已消灭的牛瘟、牛肺疫等又有发生,或疯牛病、非洲猪瘟、非洲马瘟等疫病传入或发生;
(5)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呈暴发流行,波及3个以上县(区),或其中的人畜共患病发生感染人的病例,并有继续扩散趋势;
(6)省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重大突发动物疫情。
3.较大突发动物疫情(Ⅲ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在21日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2)口蹄疫在14日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2个以上乡(镇)发生疫情,或疫点数达到3个以上;
(3)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猪瘟、新城疫疫情,或疫点数达到10个以上;
(4)在1个平均潜伏期内,在1个县(区)行政区域内5个以上乡(镇)发生布鲁氏菌病、结核病、狂犬病、炭疽等二类动物疫病暴发流行;
(5)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较大突发动物疫情。
4.一般突发动物疫情(Ⅳ级)包括:
(1)高致病性禽流感、口蹄疫、猪瘟、新城疫疫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发生;
(2)二、三类动物疫病在1个乡(镇)行政区域内呈暴发流行;
(3)县(区)以上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其他一般突发动物疫情。
(三)食品安全
1.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Ⅰ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省份或国(境)外(含港澳台地区),造成特别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或经评估认为事故危害特别严重的;
(2)国务院认定的其他Ⅰ级食品安全事故。
2.重大食品安全事故(Ⅱ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州(市),造成或经评估可能造成对社会公众健康产生严重损害的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的;
(2)发现在我国首次出现的新的污染物引起的食源性疾病,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并有扩散趋势的;
(3)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以上并出现死亡病例的,或出现10以上死亡的;
(4)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Ⅱ级食品安全事故。
3.较大食品安全事故(Ⅲ级)包括:
(1)受污染食品流入2个以上县(区),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100人以上,或出现死亡病例的;
(3)市级以上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Ⅲ级食品安全事故。
4.一般食品安全事故(Ⅳ级) 包括:
(1)存在健康损害的污染食品,已造成严重健康损害后果的;
(2)1起食物中毒事件中毒人数在30人以上99人以下,且未出现死亡病例的;
(3)县(区)级人民政府认定的其他Ⅳ级食品安全事故。
(四)医疗卫生
1.特别重大事件(I级)包括:
(1)一次事件伤亡100人以上,且危重病人多,或核放射事故、化学品泄漏事故导致大量人员伤亡,事发地人民政府请求给予医疗卫生救援支持的突发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区)或邻国有特别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特别重大突发事件。
2.重大事件(Ⅱ级)包括:
(1)一次事件伤亡50人一9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5例(含5例)的突发事件;
(2)2个及以上县(区)有严重人员伤亡的突发事件;
(3)省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重大突发事件。
3.较大事件(Ⅲ级) 包括:
(1)一次事件伤亡30人一4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3例(含3例)的突发事件;
(2)市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的较大突发事件。
4.一般事件(Ⅳ级) 包括:
(1)一次事件伤亡10人一29人,其中死亡和危重病例超过1例的突发事件;
(2)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确定的其他需要开展医疗卫生救援工作的一般突发事件。
四、社会安全事件类
(一)群体性事件
1.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I级)包括:
(1)一次参与人数5000人以上,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
(2)冲击、围攻县级以上党政军机关和要害部门,打、砸、抢、烧乡镇以上党政军机关的事件;
(3)参与人员对抗性特征突出,已发生大规模的打、砸、抢、烧等违法犯罪行为;
(4)阻断国道、高速公路和重要交通枢纽,造成城市8小时以上停运,或阻挠、妨碍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施工,造成24小时以上停工事件;
(5)造成10人以上死亡或30人以上受伤,严重危害社会稳定的事件;
(6)高校内聚集事件失控,并未经批准走出校门进行大规模游行、集会、绝食、静坐、请愿等行为,引发不同地区连锁反应,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7)参与人数500人以上,造成重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8)参与人数在10人以上的暴狱事件;
(9)出现全国范围或跨省(区、市)或跨行业的严重影响社会稳定的互动性连锁反应;
(10)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特别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2.重大群体性事件(Ⅱ级)包括:
(1)参与人数在1000人以上、5000人以下,影响较大的非法集会游行示威、上访请愿、聚众闹事、罢工(市、课)等,或人数不多但涉及面广和有可能上昆的非法集会和集体上访事件;
(2)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30人以下受伤的群体性事件;
(3)高校校园网上出现大范围串联、煽动和蛊惑信息,校内聚集规模迅速扩大并出现多校串联聚集趋势,学校正常教学秩序受到严重影响甚至瘫痪,或因高校统一招生试题泄密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4)参与人数200人以上、500人以下,造成较大人员伤亡的群体性械斗、冲突事件;
(5)涉及境内外宗教组织背景的大型非法宗教活动,或因民族宗教问题引发的严重影响民族团结的群体性事件;
(6)因土地、矿产、水资源、森林、水域等权属争议和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引发的,造成严重后果的群体性事件;
(7)已出现跨州、市或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或造成了较为严重的危害和损失,事态仍可能进一步扩大和升级的群体性事件;
(8)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重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3.较大群体性事件(Ⅲ级)包括:
(1)参与人数在200人以上、1000人以下,影响社会稳定的;
(2)在国家重要场所、重点地区聚集人数在10人以上、100人以下,参与人员有明显过激行为;
(3)已引发跨地区、跨行业的影响社会稳定的连锁反应;
(4)造成人员伤亡,但死亡人数在3人以下、受伤人数在10人以下的群体性事件;
(5)其他视情况需要作为较大群体性事件对待的事件。
(二)涉外突发事件
1.特别重大涉外突发事件(Ⅰ级)包括:
(1)来普访问的外国元首、政府首脑等国宾、重要外宾遭受意外事件的;
(2)外国驻普机构遭冲闯的;
(3)境外1000人以上边民一次性涌入我境的;
(4)两国边民500人以上群体性械斗的;
(5)涉嫌违法人员50人以上在边境口岸聚众滋事或冲闯关卡的;
(6)在普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员1次死亡30人以上或伤亡100人以上的;
(7)发生在其他州(市),涉及我市公民100人以上的重大涉外事件;
(8)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2.重大突发涉外事件(Ⅱ级)包括:
(1)来普访问的外国政要及部级外宾遭受意外事件的;
(2)外国驻普机构遭围堵的;
(3)境外500人以上1000人以下边民一次性涌入我境的;
(4)两国边民200人以上5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的;
(5)涉嫌违法人员20人以上50人以下在边境口岸聚众滋事或冲闯关卡的;
(6)中外学生发生30人以上冲突并有可能引发严重社会影响的;
(7)在普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员1次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伤亡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
(8)发生在其他州(市),涉及我市公民50人以上100人以下的重大涉外事件;
(9)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3.较大涉外突发事件 (Ⅲ级) 包括:
(1)境外300人以上500人以下边民一次性涌入我境的;
(2)外国驻普机构代表,来普访问的外国知名人士、著名企业家、科学家等影响较大的人士遭受意外事件的;
(3)两国边民100人以上2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的;
(4)涉嫌违法人员15人以上20人以下在边境口岸聚众滋事或冲闯关卡的;
(5)中外学生发生20人以上30人以下冲突并有可能引发不良社会影响的;
(6)在普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员1次死亡5人以上10人以下,或伤亡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
(7)发生在其他州(市),涉及我市公民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重大涉外事件;
(8)省委、省人民政府指示或须由市人民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4.一般突发涉外事件(Ⅳ级)包括:
(1)境外150人以上300人以下边民一次性涌入我境的;
(2)两国边民50人以上100人以下群体性械斗的;
(3)涉嫌违法人员在边境口岸聚众滋事或冲闯关卡的;
(4)在普工作、学习或旅游的外籍人员1次死亡2人以上5人以下,或伤亡在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
(5)发生在其他州(市),涉及我市公民15人以上30人以下的重大涉外事件;
(6)市委、市人民政府指示或须由县(区)政府组织指挥处置的涉外突发事件。
(三)恐怖袭击事件
1.利用生物战剂、化学毒剂进行大规模袭击或攻击生产、贮存、运输生化毒物设施、工具的;
2.利用核爆炸、核辐射进行袭击或攻击核设施、核材料装运工具的;
3.利用爆炸手段,袭击党政军首脑机关、警卫现场、城市标志性建筑物、公众聚集场所、国家重要基础设施、主要军事设施、民生设施、航空器的;
4.劫持航空器、轮船、火车等公共交通工具,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
5.袭击、劫持警卫对象、国内外重要知名人士及大规模袭击、劫持平民,造成重大影响和危害的;
6.大规模攻击国家机关、军队或民用计算机信息系统,构成重大危害的。
(四)刑事案件
1.特别重大刑事案件(Ⅰ级)包括:
(1)一次造成10人以上死亡的杀人、爆炸、放火、毒气、投放危险物质和邮寄危险物品等案件,或在公共场所造成6人以上死亡的案件,或采取绑架、劫持人质等手段,造成恶劣社会影响或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2)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涉案金额100万元以上的案件;
(3)在市内发生的劫持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等,或市内民用运输航空器、客轮和货轮在境外被劫持的案件;
(4)抢劫、走私、盗窃军(警)用枪械10支以上的案件;
(5)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数量特大的炸药或雷管被盗、丢失的案件;
(6)走私危害性大的放射性材料或走私固体废弃物达100吨以上的案件;
(7)重大武装贩毒案件,跨国、跨省区重大贩毒案件;
(8)盗窃、出卖、泄露及丢失国家秘密资料等可能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
(9)攻击和破坏计算机网络、卫星通信、广播电视传输系统等,并对社会稳定造成特大影响的信息安全案件;
(10)在市内发生的涉外、涉港澳台侨重大刑事案件。
2.重大刑事案件(Ⅱ级)包括:
(1)一次造成公共场所3人以上死亡,或学校内发生的造成人员伤亡、危害严重的杀人、爆炸、放火、毒气、绑架、劫持人质和投放危险物质的案件;
(2)抢劫现金5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200万元以上,盗窃现金100万元以上或财物价值300万元以上,抢劫金融机构或运钞车,盗窃金融机构现金,涉案金额30万元以上的案件;
(3)有组织团伙性制售假劣药品、医疗器械和有毒有害食品,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威胁的案件;
(4)案值数额在2000万元以上的走私、骗汇、逃汇、洗钱、金融诈骗案、增值税发票及其他票证案,面值在200万元以上的制贩假币案件;
(5)因假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农用生产资料造成大面积绝收、减产的坑农案件;
(6)非法猎捕、采集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和破坏物种资源致使物种或种群面临灭绝危险的重大案件;
(7)重大制贩毒品(海洛因、冰毒)案件;
(8)涉及50人以上,或偷渡人员较多且有人员伤亡,在国际上造成一定影响的偷渡案件。
对一些比较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划分,不受上述标准的限制。
10.2 普洱市专项应急预案及对应的突发公共事件
分类 | 主要种类 | 对应专项应急预案名称 | 对应突发公共事件的监测预测部门及预案实施牵头部门 |
自然灾害 | 自然灾害 | 市重大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 | 市民政局 |
破坏性地震 | 市破坏性地震应急预案 | 市地震局 | |
气象灾害 | 市气象灾害应急预案 | 市气象局 | |
洪涝、干旱 | 市防汛抗旱应急预案 | 市水务局 | |
地质灾害 | 市地质灾害应急预案 | 市国土资源局 | |
森林火灾 | 市森林火灾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
林业生物灾害 | 市处置重大林业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 市林业局 | |
事故灾难 | 生产安全事故 | 市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 | 市安监局 |
环境污染事故 | 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 市环保局 | |
公共卫生事件 |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 市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 | 市卫生局 |
动物疫情 | 市突发重大动物疫情应急预案 | 市农业局 | |
食品安全 | 市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医疗卫生 | 市突发公共事件医疗卫生救援应急预案 | 市卫生局 | |
社会安全事件 | 群体性事件 | 市重大群体性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刑事案件 | 市处置重大刑事案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涉外事件 | 市处置涉外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 | 市外侨办 | |
财政应急 | 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 | 市财政局 | |
恐怖袭击 | 市恐怖袭击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劫机事件 | 市劫机事件应急预案 | 市公安局 | |
新闻发布 | 市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应急预案 | 市新闻办 | |
粮食供应稳定 | 市粮食应急预案 | 市粮食局 |
10.3 市应急委组成人员名单
主 任:市长
副主任:市委秘书长、市委宣传部长、市委政法委书记、所有副市长、普洱军分区司令,市人民政府秘书长
委 员:市人民政府有关副秘书长,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教育局、市民宗局、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局、市环保局、市住建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商务局、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审计局、市统计局、市体育局、市旅发委、市广电局、市粮食局、市安监局、市外侨办、市食药监局、市人防办、市移民局、市地震局、市安全局、市森林公安局、团市委、市红十字会、思茅海关、市检验检疫局、普洱供电局、思茅机场、市气象局、市工商局、市质监局、普洱总段、市水文资源局、市电信公司、市移动公司、市联动公司、人行普洱中心支行、普洱银监分局、武警普洱市支队、市公安边防支队、市公安消防支队、武普洱警森林支队、95761部队、各县(区)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
10.4 突发事件应对流程示意图
在现场指挥部的指挥下,组成现场工作小组,开展紧急救援 |
善后工作 |
现场指挥部启动各级专业救灾队伍应急 |
县(市)区进行先期 处置 |
事件 发生 |
Ⅲ级事件,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应急工作 |
应急工作 |
市应急委成员就位 |
现场指挥部成员在现场设立指挥部 |
启动市紧急救援队 |
后勤保障 |
省应急办同意后发布预警 |
请求省应急办同意发布预警 |
市应急办接报后2小时内报省应急办 |
县(市)区接报后报市应急办 |
事件被预测 |
Ⅲ级以上事件,由省、市级以上统一领导应急工作 |
请求专家咨询、后备队伍支援 |
10.5市人民政府领导参与处置标准
发生下列之一突发公共事件,市人民政府领导对事件作出明确批示,并视情况召开紧急会议,或派出工作组,或到事发地现场协调指挥:
--自然灾害死亡人数在5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在3000万元以上;或某一县(区)局部区域集中遭受毁灭性灾害,损失达2000万元以上;边境地区和贫困地区灾害,标准可酌情降低。
--事故灾难死亡人数3人以上,或者造成20人以上中毒(其中有人死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超过300万元;或者造成大面积环境严重污染。
--公共卫生事件造成人间或动物间发生特大传染病暴发或者流行;或者一次性食物中毒人数超过30人并出现死亡病例;或者放射事故超剂量照射30人以上;或者重度放射损伤人数超过10人。
--社会安全事件影响局部地区政治经济秩序和社会治安稳定;或涉及敏感问题的事件。
--经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建议,或者有关县(区)人民政府请求,需市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处置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
10.6普洱市应急处置队伍及装备情况
综合协调分队 电话:2135256,传真:2122079
分队长:市政府办公室领导
副分队长:市应急办(总值班室)负责人
队员 | 主要装备 | 数量 | 集合地点 |
市应急办 全体人员 | 车载短波电台 | 1台 | 市应急办 |
短波电台 | 1台 | 市应急办 | |
视频终端 | 1套 | 市应急办 |
公安分队 电话:2159110
分队长:王 斌 市公安局副局长 15908798001
副分队长:黄彦熙 市公安局副局长 13987903933
杨亚林 市公安局副局长 13987911111
刘 彬 消防支队支队长 13678766119
雷盛伟 武警普洱支队支队长 13908726947
李 勇 边防支队支队长 13987921716
小队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 队员人数 | 主要装备 | 集合地点 |
罗赋堃 13987091076 | 50 | 运兵车、摄像、照相器材及相关装备 | 市公安局 |
邓建祖 13908793815 | |||
王云波 13769916600 | |||
戴 军 13398796601 刘一洋 13398796645 | 20 | 运兵车、警戒带等装备 | 交警支队驻地 |
刘 彬 13678766119 陈子栋 18087975500 李再堂 15125698620 | 30 | 运兵车及相关装备 | 消防支队营地 |
雷盛伟 13908726947 白尚强 18812300303 谢豫伟 15208792006 | 100 | 运兵车及相关装备 | 武警支队营地 |
李 勇 13987921716 李建忠 13577928869 张绍彬 13887951988 | 50 | 运兵车及相关装备 | 边防支队营地 |
卫生分队 电话:2136124
分队长:刘新成 普洱市卫生局局长 2124546 13908798496
副分队长:王 健 普洱市卫生局副局长 2149861 13577929910
小队负责人 | 队员人数 | 装备 | 数量 | 集合地点 |
向兴华:18987901968 陈文明:18987906191 总值班:2305242 医教科:2305154 办公室:2306813 | 12人 | 救护车及设备、药品 云J11866 | 1台 | 市第二人民医院 |
杨华智:18908793998 值班电话:2311819 办公室:2311819 传真:2310822 | 45人 | 处突车及应急物资 云J32310 | 1台 | 市疾控中心 |
刘丽春:13908792436 刘武:13987095566 总值班:18187918112 医教科:2138012 办公室:2185732 | 27人 | 救护车及设备、药品 云J22318 | 1台 | 市中医院 |
洪仁伟:13577911958 值班电话:2135783 办公室:2135783 传真:2143279 | 7人 | 现场快速监测车 云J37860 | 1台 | 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
黄文冠:18987906619 总值班:2122054 医务部:2141879 办公室:2124243 急诊科:2122227 | 30人 | 救护车及药品、设备 云JQQ006 云J86565 | 2台 | 市人民医院 |
民政分队 电话:
分队长:李亚顺 市民政局局长 13987910199
副分队长:王云双 市民政局副局长 18908798998
小队负责人 | 队员 | 救灾物资 | 数量 | 集合地点 |
印列烈13987950871 李伊昆13378798810 金 诚13908796657 | 刘语琴、郑汝坤、张建昆、刀永生、罗敏、刘晓琴、周琴、高立维、林已清、张世云、朱丽莎、向阳、李俊杆、赵景徽、李忠明、郑丽萍、方琴 | 棉被 | 5510床 | 市民政局停车场 |
帐篷 | 2505顶 | |||
迷彩服 | 2239套 | |||
救灾服 | 4265套 | |||
折叠床 | 2900张 | |||
睡袋 | 200个 | |||
雨衣 | 500件 | |||
床垫 | 2500床 | |||
大衣 | 2960件 | |||
电池 | 1147套 | |||
应急灯 | 1126个 | |||
彩务布 | 497卷 | |||
家用应急包 | 2900个 |
工程分队 电话:2122839、2869019
分队长:胡剑荣 市住建局局长 13577908397
副分队长:夏春明 市住建局副局长 13987091765
小队负责人 | 队员人数 | 设备型号 | 数量 | 集合地点 |
刘 勇 陈洪邦 王 智 邱继明 陈忠明 | 16 | XG951、PC220 | 8台 | 普洱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公司 市电视台路18号 (龙生小区旁) |
10 | XG951、卡特320 | 5台 | ||
24 | 龙工50、卡特320 | 11台 | ||
20 | XG651、卡特336、徐工压路机 | 12台 | ||
26 | 龙工250、XG951、徐工压路机、卡特320 | 14台 | ||
董俊国 | 4 | XG951 | 2台 | 普洱至胜建筑有限公司 茶苑路45号 (万人体育馆) |
2 | 120W发电机 | 1台 | ||
4 | 东风车辆 | 2辆 | ||
杨晓超 | 6 | 25吨吊车 | 1辆 | 云南普洱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 思亭路66号 (省路桥三公司对面) |
9 | XG951 |
2台 | ||
杨 杰 | 5 | SK330-8 | 2台 | 普洱交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 振兴路16号 (总站) |
2 | ZD30D13-3N | 1台 | ||
2 | 6388N | 1台 |
林业分队 电话:2122661
分队长:杨天荣 市森林防火指挥部专职副指挥长13987962700
副分队长:杨学文 森林防火办副主任 13987973177
小队负责人 | 设备 | 数量 | 集合地点 |
夏进荣 | 各种车辆 | 30辆 | 森林支队驻地 |
GPS定位仪 | 10个 | ||
电台 | 2部 | ||
风力灭火机 | 100台 | ||
王怀强 | 通讯保障车 | 2辆 | 市林业局 |
对讲机 | 20台 |
部队分队 电话:2853021、2853115
分队长:李松柏 普洱军分区参谋长 2853005
队员人数 | 装备 | 数量 | 集合地点 |
部队120人 | 运兵车 | 4辆 | 普洱军分区驻地 |
通讯分队 电话:2139199
分队长:苏 昆 市工信委副主任 13508792460
队 员:刘文宏19887930621
洪帅城18987935711
周子华18808791980
胡 波18087901166
***18087909922
10.7 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启动时间
分队名称 | 集合时间 | 至主城区范围内 | 至10公里范围内 | 至50公里范围内 | 至100公里范围内 |
综合协调分队 | 20分钟 | 15分钟 | 30分钟 | 120分钟 | 240分钟 |
公安分队 | 20分钟 | 15分钟 | 30分钟 | 120分钟 | 240分钟 |
部队分队 | 10分钟 | 15分钟 | 30分钟 | 120分钟 | 240分钟 |
卫生分队 | 30分钟 | 15分钟 | 30分钟 | 120分钟 | 240分钟 |
工程分队 | 30分钟 | 30分钟 | 60分钟 | 200分钟 | 480分钟 |
林业分队 | 30分钟 | 30分钟 | 60分钟 | 120分钟 | 240分钟 |
民政分队 | 30分钟 | 20分钟 | 60分钟 | 150分钟 | 300分钟 |
通讯分队 | 30分钟 | 20分钟 | 40分钟 | 150分钟 | 300分钟 |
10.8 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备战要求
各负责单位及其负责人要以对党对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高度重视、全力支持紧急救援工作,充分认识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生命救援工作的重要性和艰巨性,认真落实各项执备勤制度,随时确保普洱市紧急救援队处于良好的备战状态。
1.所有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车辆、设备、储备的救援必需物质,存放地点须相对集中,保持在岗在位。机械设备要保证油料、电池、零配件等补给充足,定期检查运转情况,保证准备充分、状态良好。使用年限超过3年的车辆、重型机械设备,以及正常使用期过半,故障频繁、运转不良、陈旧过时的设备、器材要及时调整,不得列入紧急救援队伍使用。
2.各成员单位在组织队员时,要考虑紧急救援工作的特殊性,除必需的专业技术人员外,应避免高龄和女性队员,同时保证一定数量的后备队员(车辆驾驶员、专业机械操作员的后备队员应不少于2人/组)。公安分队、部队分队的队(连)长以上负责人,卫生分队、工程分队、民政分队、通信分队的队员(含后备队员)必须配备移动通讯工具并保持畅通。
3.列入市紧急救援力量的设备、人员要确保相对固定,避免出现因设备、人员频繁调整而导致工作、职责脱节的情况出现。紧急救援队设备和人员名单每半年更新一次,正副分队长、小队负责人发生变更的,责任单位应在一周内向市应急办备案。
10.9 普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人员装备情况
普洱市综合应急救援支队
联系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陈子栋 | 市消防支队副支队长 | 18087975500 | |||||
人员 装备 情况
人员 装备 情况
| 所属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人数 | 联系人 | 联系电话 | |||
思茅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5 | 张 俊 | 13987915795 | ||||
宁洱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40 | 吕 斌 | 13577989296 | ||||
墨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0 | 王金明 | 13769085536 | ||||
江城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5 | 宁 刚 | 13987970220 | ||||
景东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5 | 向安明 | 13577989600 | ||||
景谷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5 | 王宗全 | 13769996575 | ||||
镇沅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0 | 解星红 | 13769903021 | ||||
澜沧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45 | 马 军 | 13987932918 | ||||
孟连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5 | 张俊标 | 13578171119 | ||||
西盟县综合应急救援大队 | 30 | 李梁峰 | 13908797119 | ||||
特勤中队 | 30 | 李再堂 | 15125698620 | ||||
直属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情况 (思茅区综合应急救援大队装备) | 特勤中队装备 | ||||||
主要设备名称 | 装备数量 | 装备数量 | |||||
消防车 | 4辆水罐车、2辆举高车、1辆抢险救援车1辆 | 运兵车3辆;水罐消防车、抢险救援消防车、举高喷射消防车各2辆;装备模块抢险救援消防车、干粉泡沫连用消防车、AT城市主站消防车、化学抢险救援消防车、登高平台消防车、宿营车各1辆 | |||||
正压式消防空气呼吸器 | 36具 | 66具 | |||||
佩戴式防爆照明灯 | 36个 | 54个 | |||||
消防员呼救器 | 38个 | 68个 | |||||
消防轻型安全绳 | 38具 | 57具 | |||||
消防腰斧 | 38把 | 87把 | |||||
抢险救援服 | 57件 | 102件 | |||||
抢险救援头盔 | 38顶 | 89顶 | |||||
消防护目镜 | 38个 | 57个 | |||||
抢险救援手套 | 68双 | 102双 | |||||
抢险救援靴 | 58双 | 113双 | |||||
电绝缘装具 | 2个 | 3个 | |||||
防静电服 | 6件 | 12件 | |||||
消防通用安全绳 | 16条 | 36条 | |||||
消防Ⅱ型安全吊带 | 3条 | 52条 | |||||
消防Ⅲ型安全吊带 | 9条 | 4条 | |||||
消防防坠落辅助部件 | 12套 | 16套 |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17只 | 42只 | |||||
移动供气源 | 1台 | 2台 | |||||
有毒气体探测仪 | 2台 | 2台 | |||||
可燃气体检测器 | 1台 | 2台 | |||||
电子气象仪 | 1台 | 1台 | |||||
测温仪 | 3台 | 3台 | |||||
漏电探测仪 | 1台 | 2台 | |||||
缓降器 | 4台 | 4台 | |||||
逃生面罩 | 38只 | 30只 | |||||
救生照明线 | 2条 | 2条 | |||||
伤员固定抬板 | 2架 | 3架 | |||||
多功能担架 | 2架 | 2架 | |||||
救生气垫 | 1个 | 2个 | |||||
医药急救箱 | 2个 | 2个 | |||||
气动起重气垫 | 2个 | 2个 | |||||
救援三角架 | 1只 | 2只 | |||||
救生软梯 | 1个 | 2个 | |||||
液压破拆工具 | 2台 | 2台 | |||||
手动破拆工具组 | 1组 | 1组 | |||||
无齿锯 | 2把 | 3把 | |||||
机动链锯 | 2把 | 2把 | |||||
多功能挠钩 | 2个 | 2个 | |||||
移动照明灯组 | 2组 | 2组 | |||||
移动式排烟机 | 2台 | 2台 | |||||
移动发电机 | 1台 | 2台 |
10.10 普洱市专业应急队伍及装备情况
普洱市环境污染事故应急救援队
现场指挥组负责人 | 李勇 电话13887977577 | 人员装备情况 | 队员17人 车辆3辆 | |||||
现场监察分队负责人 | 陶杰 电话13887979979 | 人员装备情况 | 队员5人,监察车2辆 | |||||
现场监测分队负责人 | 李金文 电话13908791126 | |||||||
装备情况 | 队员 人数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10人 | 应急监测车 | 1辆 | 便携式水质快速测定仪 | 1台 | ||||
便携式重金属测定仪 | 1台 | 甲醛测定分析仪 | 1台 | |||||
车载气相色谱 | 1台 | 全密闭防护服 | 2套 | |||||
格式气体泄露测定仪(8组份:NH3、HF、HCN、C12、HCOH、CO、H2S、HC1) | 1台 | 防护呼吸面罩 | 11个 | |||||
危险废物现场处置分队负责人 | 李金文 电话:13908791126 |
普洱市地震灾害应急救援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白宝荣 | 地震局局长 | 18808795011 | 10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应急车辆 | 2辆 | 个人现场工作包 | 10个 | |||
车载短波电台 | 1台(RHU-300) | 移动电话 | 10部 | |||
数码相机 | 10台 |
|
|
普洱市矿山救护队
市安监局值班电话:0879-2144656
市矿山救护队值班电话:0879-3331019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李劲松 | 指挥长 | 13769969290 | 39人 | ||||
罗朝华 | 中队长 | 15008712442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矿山救援车 | 2辆 | 便携式万向多功能剪扩钳 | 1把 | ||||
矿山救援指挥车 | 1辆 | 金属切割机 | 1台 | ||||
灾区电话 | 1部 | 氧气瓶 | 8支 | ||||
灾区引路线 | 1000米 | 氧气充填泵 | 2个 | ||||
程控电话 | 3部 | 氧气呼吸器气瓶 | 48支 | ||||
4h正压氧气呼吸器 | 42台 | 探放水钻机 | 1台 | ||||
2h小时氧气呼吸器 | 2台 | 液压钻机 | 1台 | ||||
便携式自动苏生器 | 3台 | 救生绳 | 1套 | ||||
压缩氧自救器 | 39台 | 负压担架 | 2架 | ||||
高倍数泡沫灭火机 | 1台 | 便携式担架 | 4架 | ||||
干粉灭火器 | 30个 | 充气夹板 | 1付 | ||||
风障 | 4个 | 保温毯 | 4条 | ||||
水枪 | 4个 | 绘图工具 | 1套 | ||||
水龙带 | 400米 | 电工工具 | 4套 | ||||
帆布水桶 | 24只 | 工业冰箱 | 1台 | ||||
氧气呼吸器检测仪 | 4台 | 灾区指路器 | 4台 | ||||
红外线测温仪 | 1台 | 灾区探险装备 | 1套 | ||||
多功能气体检测 | 2台 | 高压起重气垫 | 1个 | ||||
光学瓦斯检定器 | 12台 | 氢氧化钙 | 1吨 | ||||
一氧化碳检定器 | 4台 | 泡沫药剂 | 500公斤 | ||||
机械风表 | 2个 | 防爆摄像机 | 1台 | ||||
干湿温度计 | 2支 | 手提电脑 | 1台 | ||||
温度计 | 12支 | 座式电脑 | 3台 | ||||
测尘仪 | 2台 | 传真机 | 1台 | ||||
高压起重气垫 | 1个 | 打印机 | 1台 | ||||
液压剪刀 | 1把 |
|
|
普洱市化学事故应急救援装备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 6套 | 气体检测仪 | 3 台 |
呼吸空气充气泵 | 1台 | 高强度重型防化服 | 5 套 |
防爆对讲机 | 10套 | 下水道阻流袋 | 6 套 |
手提式强光照明灯 | 25 套 | 下水道阻流袋 | 6 套 |
防爆照明灯 | 10 套 | 气动吸盘堵漏器 | 3 套 |
消防护目镜 | 25 副 | 木质堵漏器 | 6 套 |
消防过滤式综合防毒面具 | 25 个 | 手动隔膜抽吸泵 | 2 台 |
防化手套 | 25 双 | 粘稠液体抽吸泵 | 2 台 |
防爆型粉尘检测仪 | 1 套 | 有毒物资密封桶 | 15 套 |
防化鞋 | 25 双 | 多功能射线测量仪 | 2 套 |
应急救援服 | 25 套 | 充气泵转换接头 | 1 套 |
防化服 | 10 套 | 烧碱 | 40 吨 |
气体检测仪 | 1 台 | 活性炭 | 40 吨 |
头盔 | 25 顶 | 洗消粉 | 15 吨 |
防爆型粉尘检测仪 | 1 套 | 漂白粉 | 40.00吨 |
普洱市道路应急抢险救援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谢丕学 | 运输管理与安全监督科科长 | 13887963794 | ||||||
普洱公路管理总段 | ||||||||
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田国军 | 应急办公室 | 13987901795 | 320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挖掘机 | 10台 | 装载机 | 19台 | |||||
普洱高速公路路政管理大队 | ||||||||
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杨宏军 | 大队长 | 18087900666 | 41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执法车辆 | 13辆 |
普洱市卫生局专业应急队伍
普洱市心理卫生应急队(市第二人民医院) | ||||
队伍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队伍人数 |
陈文明 | 副院长 | 18987906191 | 12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救护车 | 1辆 | 急救箱 | 1个 | |
各种运送担架 | 2副 | 车载氧气设备 | 1套 | |
普洱市公共卫生应急队(市疾控中心) | ||||
队伍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队伍人数 |
杨华智 | 中心主任 | 18908793998 | 45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处突车 | 1辆 | 隔离服 | 150套 | |
各种喷雾器 | 22台 | 防化服 | 2套 | |
普洱市中医医院医疗救援队(市中医医院) | ||||
队伍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队伍人数 |
刘丽春 | 院长 | 13908792436 | 27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救护车 | 1辆 | 外固定支具 | 2套 | |
呼吸机 | 1台 | 甲板 | 3套 | |
心电监护仪 | 1台 |
|
| |
普洱市公共卫生应急队(市卫生局卫生监督局) | ||||
队伍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队伍人数 |
洪仁伟 | 局长 | 13577911958 | 7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现场快速监测车 | 1辆 | |||
普洱市紧急医疗救援队(市人民医院) | ||||
队伍负责人 | 姓 名 | 职 务 | 联系电话 | 队伍人数 |
黄文冠 | 院办主任、医疗救援队长 | 18987906619 | 30人 | |
装备 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救护车 | 2辆 | 携气式空气呼吸防护器 | 2套 | |
车载吸氧器 | 3套 | 防化服 | 2套 | |
车载负压吸引器 | 2套 | 便携式投影仪 | 1台 | |
单架 | 10副 | 数码摄像机 | 1台 | |
便携式呼吸机 | 3台 | 数码照相机 | 1台 | |
个人携行装备 | 30套 | 天翼3G对讲电话 | 30台 | |
第一优先区物资 | 100人次一批 | 移动传真机 | 1台 | |
第二优先区物资 | 100人次一批 | 对讲机 | 30台 | |
第三优先区物资 | 100人次一批 | 海事卫星mimi-m站 | 2台 | |
后勤保障物资 | 100人次一批 | GPS全球定位仪 | 1台 | |
便携式除颤仪 | 3台 | 5.5KW发电机 | 1台 | |
潜水服 | 1套 | 1.5KW发电机 | 1台 |
普洱市气象灾害应急救援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者有春 | 副局长 | 13987925288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移动气象站 | 1台 | GPS定位仪 | 3台 | |
气象计量专用车 | 1辆 | 无线通信电台 | 3台 | |
自动气象站(固定式) | 103台 |
|
|
普洱市供电应急抢险救援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谢照祥 | 普洱市供电局生产设备管理部主任 | 13887986778 | 320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SF6防毒面具 | 42副 | 海事卫星电话 | 2部 | |||
发电机 | 28台 | 110 KV铝合金抢修塔 | 2套 | |||
潜水泵 | 17台 | 220 KV铝合金抢修塔 | 2套 | |||
应急手电筒 | 20只 |
|
|
普洱市人防应急通信保障分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熊钢 | 主任 | 18987910000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地下应急指挥所系统 | 1套 | |||
地面信息保障中心系统 | 1套 |
普洱市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
指挥部及梯队主要负责人名单 | ||||
名称 | 姓名 | 职别 | 单位 | 联系电话 |
指挥部 | 胡剑荣 | 指挥长 | 市住建局局长 | 13577908397 |
夏春明 | 副指挥长 | 市住建局副局长 | 13987091765 | |
杨春荣 | 副指挥长 | 市住建局副局长 | 13908799555 | |
古云川 | 副指挥长 | 市住建局副局长 | 18987940466 | |
李国清 | 副指挥长 | 市住建局副局长 | 13033379669 | |
朱 伟 | 指挥部成员 | 市住建局城建科科长 | 13368791666 | |
徐 峰 | 指挥部成员 | 市住建局建管科科长 | 13388797659 | |
曾寿荣 | 指挥部成员 | 市住建局抗震科科长 | 13033316226 | |
李明东 | 办公室主任 | 市住建局办公室主任 | 13769961216 | |
刘 军 | 联络员 | 市住建局办公室 | 13987965138 | |
罗以正 | 通信 | 市住建局办公室 | 13769985185 | |
普建明 | 技术保障组组长 | 市住建局质监站站长 | 13099662333 | |
胡 宾 | 技术保障组副组长 | 市住建局安监站站长 | 13987098868 | |
寸 刚 | 技术保障组副组长 | 市住建局质监站副站长 | 13085311010 | |
胡应德 | 专家组组长 | 市建筑勘察设计院院长 | 13308796555 | |
戴 伟 | 专家组 | 市建筑勘察设计院副院长 | 13887966786 | |
高 勇 | 专家组 | 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主任 | 13887988686 | |
钟 垒 | 专家组 | 市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副主任 | 13987989365 | |
杨 航 | 后勤组组长 | 市住建局财务室 | 13508797568 | |
王 军 | 后勤组 | 市住建局纪委工委书记 | 13577955775 | |
罗庆红 | 后勤组 | 市住建局办公室 | 18908794388 | |
一梯队 | 王会勇 | 梯队长 | 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13908799399 |
杨勇康 | 副梯队长 | 市宏祥路桥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 13618794260 | |
二梯队 | 张琦新 | 梯队长 |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13987961069 |
董俊国 | 副梯队长 | 普洱至胜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 13887968268 | |
三梯队 | 查云光 | 梯队长 | 云南普洱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 | 13759036039 |
罗培忠 | 副梯队长 | 云南普洱道路桥梁工程有限公司副经理 | 13987921690 | |
袁 军 | 副梯队长 | 普洱交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总经理 | 15608799966 | |
罗 坤 | 副梯队长 | 普洱交运建筑有限责任公司副经理 | 13033312632 |
建筑工程应急救援队主要装备
装备名称 | 数量 | 装备单位 | 责任人 |
挖掘机 | 23台 | 普洱道桥公司1台、宏祥路桥公司20台、交运公司2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装载机 | 19台 | 宏祥路桥公司16台、至胜公司2台、普洱道桥公司1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压路机 | 14台 | 普洱市宏祥路桥公司14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车 辆 | 4辆 | 普洱交运公司2辆、至胜公司2辆 | 各公司负责人 |
发电机 | 1台 | 普洱至胜公司1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推土机 | 1台 | 普洱道桥公司1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吊 车 | 1台 | 普洱道桥公司1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水 泵 | 10台 | 普洱至胜公司10台 | 各公司负责人 |
普洱电信战备应急通信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队员人数 | |||
李晓阳 | 网络部主任 | 18908791919 | 43人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C网基站应急车 | 1辆 | 应急移动油机 | 14台 | ||||
海事卫星电话 | 4部 | 应急电源车 | 1辆 | ||||
M-4便携式卫星电话 | 2部 | 光缆熔接机 | 2套 |
普洱移动战备应急通信队
队伍负责人
| 姓名 | 职务 | 联系电话 | |
张娅娟 | 副主任 | 13987917099 | ||
装备情况 | 主要装备 | 数量 | ||
卫星电话 | 12部 | |||
应急移动油机 | 5台 | |||
光缆熔接机 | 1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