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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贵州省财政厅、贵州省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实施意见
(黔医保发[2020]18号)


各市(自治州)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贵安新区社会事务管理局、财政局、税务局、住房公积金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省医保事务中心: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结合我省职工医保基金收支状况,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就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单位缴费有关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执行期限
  自2020年2月起至2020年6月止,为期5个月。   二、适用范围
  在各市、州和贵安新区参保的除机关事业单位外的其他各类用人单位,以及电力、铁路系统适用本政策,其单位缴费部分执行减半征收。减征具体类别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基本段单位缴费,大额医疗救助等不列入减征范围。
  灵活就业人员同步参照执行减半征收政策。   三、执行方式
  (一)减征期间缴费额度核定。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原则上根据参保单位2020年1月或2月的申报、缴费额度,按减征政策核定减征期间的应缴费额度。减征期间出现参保职工增减变动的,根据增减变动职工人数和工资额度变化情况相应进行调整。减征期间新成立的参保单位符合减征条件的,按本通知精神减半征收,执行期限至2020年6月。
  (二)已经缴费的处理。对2020年2月已经正常足额缴费的参保单位,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可从2020年3月起将多缴保费冲抵应缴保费。2020年2月已经正常缴费,但出现经营困难后破产、解散等情形的参保单位,在2020年3月不再具备继续参保条件的,应将多缴保费及时清退。对已经缴费的灵活就业人员,由各统筹地区自行确定多缴部分的处理方式。
  (三)与缓缴政策的衔接。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保费且符合减半征收政策的参保单位,可按统筹地区规定继续执行缓缴政策,缓缴期限原则上不高于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四、待遇享受
  按规定享受减征和缓缴政策的参保单位,在减征和缓缴期间内,参保人员正常享受门诊、住院等各项医保待遇,并按本统筹地区现行政策划入相应的个人账户资金。   五、基金监测分析与监督管理
  各统筹地区应从4月起,在每月10日前向省医疗保障局报送基金运行分析报告,重点报告基金收支是否平衡、基金支出影响较大类别项目等情况,做好基金运行的跟踪监测。对基金有一定风险的,要及时研判,采取相应的措施。
  要持续加强基金监管,继续保持打击欺诈骗取医保基金的高压态势,坚决查处医疗机构内外勾结的欺诈骗保行为,建立和强化长效监管机制,通过大数据筛查,智能审核监管等信息技术手段,提升对定点医药机构的监管实效。
  继续强化夯实市级统筹,彻底做实统收统支,对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统收统支的,要坚决纠正。减征产生的统筹基金收支缺口由统筹地区自行解决,优先由基金历年累计结余予以补足。省和各统筹地区可根据减征情况,合理调整2020年基金预算。   六、经办服务
  统筹地区要持续完善经办管理服务,优化办事流程,不增加参保单位事务性负担,切实做到向本经办机构应减半征收单位全面宣传,帮助参保单位及其办事人员了解和执行相关政策和主要经办规程。医保经办机构要做好个人权益记录,并落实好待遇支付,确保个人权益和正常待遇不受影响。参保单位应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个人缴费的义务,积极主动配合各地经办机构落实减半征收政策。
贵州省医疗保障局
贵州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贵州省税务局
2020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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