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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
(苏人社发〔2020〕5号)


各设区市、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局):
  现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函〔2020〕11号,以下简称三部委《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高度重视疫情防治保障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的重要指示精神和李克强总理批示要求,深刻认识做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主动建立实时联动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密切跟踪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情况,共同做好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的工伤保险工作。   二、开辟工伤认定绿色快速通道。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认定为工伤。参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的用人单位,及时为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向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卫生健康行政部门配合同级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提供上述人员的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   三、积极落实工伤保险待遇保障。强化部门配合,确保上述人员尽早根据三部委《通知》享受相关待遇。各级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对认定为工伤的上述参保人员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确保上述参保人员尽快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   四、加强形势研判统计分析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应及时确定三部门实时联动机制联系人,并报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汇总后,于1月27日前上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各级财政、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应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做好统计汇总及情况上报工作,确保上述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地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岀现的工伤认定、待遇支付等难点问题或重大突发事件,请及时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工伤保险处联系人:陈韫竹 ,联系电话:02583271711(兼传真);
  省财政厅社会保障处联系人:冀锋,联系电话:02583633708;
  省卫生健康委人事处联系人:高韧,联系电话:02583620611。
  附件: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略)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苏省财政厅
江苏省卫生健康委员
2020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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