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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玉林市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玉林市关于加强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玉林市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自治区的部署要求,统筹推进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随着单位返岗、企业复工、服务业逐步恢复营业,各类公共场所人员流动增加,对我市疫情防控工作提出了新要求。为做好我市农贸市场、商场超市、工厂企业、建筑工地、医疗卫生机构、车站和公共交通工具、旅馆、酒店、餐饮店、公共服务场所、学校、福利院、养老院、机关单位、文化娱乐旅游体育场所、旅游景区景点等各类公共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严防疫情输入和蔓延,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强化疫情防控责任。明确疫情防控主体责任,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产权单位、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以下简称责任单位、责任人)是本场所疫情防控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场所的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各县(市、区)对本辖区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负总责,加强组织统筹,严格督促各类公共场所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级行政主管部门履行部门监管责任,对主管行业的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负行政主管部门责任。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各企业要切实加强责任落实,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二、落实疫情防控措施。各类公共场所要及时建立健全疫情防控工作机构,制定防控工作方案和防控工作应急预案,组建专班,责任到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全面贯彻落实自治区《公共场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卫生防护指南》等11个指南、《关于进一步加强农贸市场、商场超市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等18个方面的“十严格”要求,以及我市关于疫情防控的各项规定,结合本公共场所的实际,制订本公共场所的防控工作措施,抓好贯彻落实。   三、强化从业人员监测。公共场所的责任人要与工作人员签订疫情防控责任书,确保严格执行各项疫情防控规定。要对工作人员建档立卡,如实掌握工作人员返岗前的详细踪迹,对来自或途经疫区的员工一律居家隔离观察不少于14天。要落实专人对工作人员每日进行体温监测,若发现有发热、咳嗽等症状,禁止上岗,并按规定处理,及时报告。   四、加强疫情防控管理。各类公共场所要在出入口设置疫情防控提醒标识,公布本公共场所疫情防控规定,并严格执行公共场所扫码出入制度。所有工作人员、进入公共场所人员必须佩戴口罩,不佩戴口罩的一律不得入内。要在入口处配置体温检测设备,对进入人员进行体温检测。要设置相对独立的健康观察点,发现异常状况的人员先行隔离观察,第一时间报告当地疾控机构、属地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安排到就近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对不服从管理的人员,要及时劝阻;对干扰公共场所疫情防控工作的,及时报告公安机关依法处置。   五、严防人群聚集拥堵。各公共场所责任单位要严格落实防控要求,疫情解除前不组织开展各类群体性、聚集性活动,最大限度降低疫情发生和扩大风险。要优化对公共场所的规划和布局,合理控制公共场所内的人数,降低人员密度,加强人流疏导,避免密集排队和拥堵。要引导错峰乘坐电梯,避免人员过于集中。   六、加强防控物资保障。各公共场所责任单位要加大投入力度,做好各类防护物资的采购、储备与调配工作;切实为本场所疫情防控一线员工提供必备的口罩、体温测量仪、消毒液、洗手液等防控防疫用品,保障防控工作有序开展。   七、落实防疫消杀工作。各类公共场所要加强环境卫生整治,严格对公共部位、公共接触物品、人群聚集重点区域每天进行两次以上清洁、消毒;加强封闭室内空间通风换气,保证通风系统运转正常,并定期对关键部件进行清洗、消毒或更换;设置贴有明显标识的废弃口罩垃圾桶,加强垃圾分类管理,明确责任人并实时做好记录,有效防止疾病传播。   八、加强宣传教育引导。各类公共场所要全面普及疫情防控知识,开展政策措施宣传,在出入口处张贴党委政府有关政策、文件,公布自治区有关行业“十严格”要求,发布健康提示和行业防控工作指南,将疫情防控的有关信息和要求传达到位,做到人人皆知,增强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的防疫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教育引导工作人员和广大群众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九、加强疫情防控信息报送。各公共场所要坚持每日疫情信息“日报告、零报告”制度,发现问题要及时报告;要按照网格化管理要求对辖区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布置的协查事项进行细化分析,逐一核查,将协查结果及时汇总上报。   十、加强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公共场所责任单位要自觉服从当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发布的疫情防控工作措施,及时、真实、准确报告有关情况,严禁迟报、少报、漏报、瞒报和谎报;辖区政府和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督促检查,对没有严格落实疫情防控措施要求的,责令立即整改。对拒不服从疫情防控管理的,由公安机关、行政主管部门采取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许可证照;触犯刑律的,按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法发〔2020〕7号)》的规定,移送司法机关从重从快处理。
玉林市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
2020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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