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宝引证码】CLI.1.304262
【时效性】尚未施行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转发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
(南医保发〔2021〕61号)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高新区卫健医保局,东盟-经开区人社局,经开区劳动人事局,市医疗保障事业管理中心,市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2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结合以下工作要求一并落实:
各有关医疗机构应严格按照规定提供服务并收取费用,规范自身价格行为,及时做好信息系统更新维护,做好价格公示和宣传解释等工作,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各县(市、区)、开发区医疗保障部门以及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检测机构新冠病毒检测相关项目价格执行情况的监测监管。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向我局反馈,以便汇总上报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附件:《自治区医保局关于调整新冠病毒核酸检测项目价格的通知》(桂医保发〔2021〕32号)(略)
南宁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9月7日
2021年9月7日